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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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05〕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总队: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做好本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应当由本市接收安置的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
安置任务直接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退出现役的;
(二)由总参谋部分配给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一定数额的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士官退出现役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
到2006年7月底前,本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基本完成。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各区县要在全面总结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做好安排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的同时,通过完善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积极鼓励、正确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进一步深化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市场化改革。
(一)合理制订和落实安置指标分配计划。各区县要将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及时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的接受单位。为了缓解区县之间安置负担的不平衡,市政府向部分区下达100个统筹指标的任务,分别为:黄浦区50个、浦东新区40个、卢湾区10个。有统筹指标的区要讲大局、讲纪律,完成统筹任务,并于2006年3月底前,将落实统筹指标报送市安置部门。统筹指标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拨给有关区县。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积极探索实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要在上年度部分区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当年接受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
(二)强化教育培训。要在部分民办高职院校招收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探索研究扶持退役士兵上大学的有关政策,尽可能让更多的具有一定文化基础的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区县要组织专门的高中课程复习班,帮助他们巩固高中文化基础,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具体办法,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制定。对报考本市其他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继续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退役士兵报考本市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优待的通知》(沪教委学〔2002〕85号)的规定给予加分优待。凡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予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三)加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保障和扶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除各区县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外,继续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给予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05〕8号)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和生活补助。各区县要严格执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02〕24号)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56号)要求,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在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之前,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在安置计划指标外,通过组织召开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的供需招聘会等形式,积极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并对被单位录用的退役士兵,及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对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未能就业的退役士兵,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进一步跟踪了解,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扶持他们尽早实现就业。
(四)搞好职业培训。各区县要按照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使未就业的退役士兵普遍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在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签订《双向选择协议书》后,可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文件,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定向培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探索、研究做好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要根据整个社会就业情况和用工单位的岗位需求情况,因地制宜搞好退役士兵职业培训,把退役士兵职业培训与社会就业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未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推荐,可进入本市青年见习基地接受职业见习。对农村退役士兵,要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科目,加强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为农村经济建设培养管理和技术人才。同时,要选拔一批在部队表现优秀、政治文化素质较高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进行专门培训,并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农村基层干部,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原以经济补助的形式安置农村退役士兵的区县、镇(乡),有条件的,可根据本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逐步提高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助标准。区县和镇(乡)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帮助他们克服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农村退役士兵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区县、镇(乡)可酌情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退役后由区县安置部门介绍其回原单位就业;原单位撤销、注销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妥善安置。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由区县安排就业或按规定办理自谋职业。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和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要求户口“农转非”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镇(乡)政府审核,由有关部门按“土地换保障”三联动原则落实社会保障,随后经安置部门批准后,公安部门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农转非”通知单,为其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手续。
(六)妥善处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况。对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伤残退役士兵,区县政府要下达专项安置指标,予以指令性安置,接受单位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各区县要重视做好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安置转业士官方案。对立功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区县安置部门可在双向选择时给予一定的优先权,在指令性保底安置时给予适当照顾。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帮扶工作。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原征集地的区县负责接收,并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入伍通知书》和《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一起发的城镇复员士官,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濒临停业、破产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负责重新安置;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由区县酌情安置。
(七)保障退役士兵各项合法权益。各区县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优待安置证》制度。各级安置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安置的能力和水平。要规范操作流程,严密各项手续,特别是在落实指标、双向选择和指令性保底安置等环节上,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受单位执行《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的情况。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接收安置的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维护党和国家战略全局、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以实际行动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把退役士兵安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对安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关心,积极协调,妥善解决。市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各区县及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两个始终”,即把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贯穿于整个安置工作的始终,把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贯穿于整个自谋职业工作的始终。要充分发挥街道、镇(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服务和教育管理等工作。要逐一开展家访、谈心等活动,了解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并组织退役士兵参加所在地区的各项公益活动。各新闻单位要配合搞好有关宣传报道,大力宣传退役士兵为上海经济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和单位自觉履行安置义务的典型,以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典型等,营造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的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垂直管理的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规定,支持下属单位接受区县下达的安置指标和安置部门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有安置任务的事业单位不得以超编等为由,拒绝履行安置义务。所有用人单位在向社会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得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对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兵役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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