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05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沪府办发〔20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2005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2005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卫生部“3至5年实现全国无偿献血100%,自愿无偿献血80%”的总目标,结合本市血液的供需现状和发展趋势,2005年本市的无偿献血总量确定为30万人份(每人份200毫升),自愿无偿献血量力争达到全市临床用血总量的50%。
为进一步搞好无偿献血,现提出2005年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献血工作的职责
在本市推进自愿无偿献血,不仅是保证医疗临床用血、挽救患者生命以及预防控制血液传播疾病的需要,也是培育城市精神的重要载体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抓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献血条例》)的要求,依法履行各项职责,继续做好无偿献血工作,推动本市的献血从计划无偿献血逐步向自愿无偿献血转变。
各区县要建立由政府法制、教育、民政、司法、卫生、文广影视、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邀请宣传部、人大教科文卫委、文明办参加,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和协调。各区县政府要制定自愿无偿献血三年行动计划(2005年-2007年)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并建立考核机制,改进和创新工作机制,在辖区内广泛动员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参加无偿献血。
各级文广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大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以及户外广告、宣传海报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宣传,重点宣传献血的科学知识、献血的互助共济机制等,鼓励广大公民发扬人道救助精神,自愿无偿献血。各级财政、物价、人事、司法、公安、监察、工商、民政、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根据《献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等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及血液管理机构、采供血机构要在献血、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等方面加强管理与服务。卫生部门、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高校自愿无偿献血工作和中小学献血知识教育。各级红十字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推动自愿无偿献血。各有关部门要把自愿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计划,作为“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评比内容之一;要把无偿献血作为公民道德建设、青少年道德教育、健康城市(区)创建等活动的一项内容,营造“我健康,我献血,我自豪”的氛围。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和组织本地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各单位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确保无偿献血总量的如期完成。
二、采取措施,推动自愿无偿献血工作不断进步
根据本市“自愿无偿献血量力争达到临床用血量50%”的年度目标,2005年,各区县在确保无偿献血总量的前提下,自愿无偿献血量要力争达到辖区内总献血量的50%。计划无偿献血的比例,各单位不超过职工人数的6%;各乡(镇)、街道不超过无工作单位公民人数的2.5%。
(一)启动自愿无偿献血试点区、试点单位工作。黄浦、闸北、闵行、金山等4个区为第一批创建自愿无偿献血的试点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为创建自愿无偿献血的试点单位。上述试点区和试点单位要加大对自愿无偿献血者的组织、动员和招募力度,积极探索工作模式与工作机制的转变,为推进全市的自愿无偿献血积累经验。在此基础上,在全市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搞好无偿献血屋、流动采血车的布点。设立无偿献血屋,可以进一步方便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各区县政府要在无偿献血屋的用地、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各血液管理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在各区县的帮助下,进一步搞好流动采血车的布点调整和宣传服务。
(三)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和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通力合作,深入社区、单位,广泛开展“迎世博,创文明,献热血”和“青春、点燃生命的希望——上海青年献血志愿者行动”,以及“无偿献血高校行”等主题活动。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校学生与医务人员发挥无偿献血的表率作用,带动市民由一次献血转向多次献血、由一次献血200毫升转向一次献血400毫升(两次采血间隔不少于六个月)。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各种有效的动员和招募方式,力争在本市建立人员固定、定期献血的自愿无偿献血队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两支队伍。各有关部门要以人为本,关爱自愿无偿献血者,培养和鼓励先进典型,对关心、支持和参与自愿无偿献血组织工作的先进单位与个人,要给予奖励。
三、严格管理,依法维护、保障献血秩序和血液安全
采供血各环节管理的严格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献血和用血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各献血单位要建立献血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献血的现象,坚决制止献血后“高补贴”的行为,从源头和机制上确保本市正常的献血秩序。
各级卫生部门、血液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9号),加强对“献血单位领导签字负责制”、“现场查证签章制”、“责任追究制”、“献血单位回访制”等血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督查。各采供血机构要加强内部质量体系建设,严把体检、采血和检测三个关口,严防冒名献血,确保血液质量。
各级卫生、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与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供血行为,切实维护献血秩序。
附件:2005年部分区县无偿献血总量表
附件:
| 区县 | 无偿献血总量(万人份) |
| 卢湾区 | 0.8532 |
| 徐汇区 | 1.8058 |
| 长宁区 | 1.0469 |
| 静安区 | 0.8699 |
| 普陀区 | 0.8806 |
| 虹口区 | 1.2975 |
| 杨浦区 | 1.4095 |
| 宝山区 | 1.3833 |
| 嘉定区 | 1.5729 |
| 浦东新区 | 2.8700 |
| 南汇区 | 2.0125 |
| 奉贤区 | 1.4656 |
| 松江区 | 1.6168 |
|
青浦区 | 1.4474 |
| 崇明县 | 1.8190 |
注:1、试点区另行签订工作目标书;
2、上述区县每月完成献血量,由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向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