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沪府办发〔200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后,本市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和公告。近些年来,随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政府机构的多次调整,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新设立、更名或者撤销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未得到确认和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建立和完善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告制度,市政府决定,在2005年上半年对本市现有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并在清理之后,对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予以公告。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原则
按照“统一布置、分级实施”的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部署,分市和区县两级实施。具体清理实行“谁实施处罚,谁申报登记”和“谁负责清理,谁确认公布”的原则。
二、清理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县和乡镇三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三、清理组织工作
(一)下列实施行政处罚的各类主体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
1、区、县政府;
2、市政府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含垂直领导的机构);
3、市政府派出机构。
(二)下列实施行政处罚的各类主体由区、县政府负责清理,具体工作由区、县政府法制办负责: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区、县政府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
3、区、县政府派出机构。
四、清理标准
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
五、清理程序
(一)申报登记。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填写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上海市市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或者《上海市区县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以下统称《清理意见表》,详见附后的表一、附后的表二)。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受委托组织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区县级行政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清理意见表》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委托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
(二)汇总审核。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区、县政府有关委、办、局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机关及其主管的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受委托组织以及下属机构填写的《清理意见表》进行汇总、审核后,填写《上海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后的表三)。市级和区县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同级政府法制办,乡镇、街道一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区、县政府法制办。
(三)审查确认。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政府法制办会同编办等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根据上报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经审核具备条件的市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由市政府法制办发文,明确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经审核具备条件的区县、乡镇和街道一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经区、县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由区、县政府发文,明确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四)公告名录。市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经市政府授权,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告;区县、乡镇和街道一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由区、县政府向社会公告。
六、清理进度安排
这次清理从2005年3月1日开始,到6月底结束。
(一)3月底之前,市、区县级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完成申报。
(二)4月底之前,市政府法制办完成市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审查、确认;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完成清理审查,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5月底之前,市政府法制办完成对区、县政府法制办上报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审查,并作出批复。
(四)6月底之前,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政府分批公告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
七、清理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要如实填写《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除填写本单位的《清理意见表》之外,还要认真审核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填写的表格,并经汇总后填写《汇总表》。清理结束后,要上报清理工作总结。
八、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清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清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清理标准、清理程序和清理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并于2005年5月底之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的名录,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告。





上海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表
填表说明一、关于表一、表二的填写说明
1、凡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均填写表一或表二。比如,上海市XX局及其下属的上海市XX处填写表一;上海市XX区XX局填写表二。
下列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填写表一:(1)区、县人民政府;(2)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含垂直领导的机构);(3)市政府派出机构。
下列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填写表二:(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及其下属的机构;(3)区、县政府派出机构。
2、“行政执法机构代码”一栏,请填写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核发的机构代码。尚无相应代码的,请在该栏目中注明“无”;一家机构有多个代码的,请在该栏目中填写常用的代码,另外的代码填写在备注栏中。
3、“联系电话”一栏,请填写本机构的总机号码;没有总机的,请填写本机构可向社会公布的联系电话。
4、“执法种类”一栏,请填写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请按照本行政处罚实施机构领取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上的执法种类的内容填写。
5、“主体类别”一栏,请根据本机构的实际状况在相应方框内打“√”。市和区县两级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请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构”前的方框内打“√”。
根据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同一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同时具有两种以上不同主体类别的,请同时在相应的两个方框内打“√”。比如,上海市××处既属于法定授权组织,又根据规章规定接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在“法定授权组织”和“法定受委托组织”前的两个方框内打“√”。
6、“能表明主体类别的处罚事项”一栏,请按照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的主体类别填写相应事项。在“主体类别”一栏中同时选择两种“主体类别”的,应当分别填写两项能表明该主体类别的处罚事项。
“该行政处罚事项的依据”一栏,请选择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位阶高的填写。
7、表一中的“汇总机关”,是指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表二中的“汇总机关”,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汇总机关应当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清理意见表》提出审核意见。
二、关于表三的填写说明
1、表三由汇总机关填写,汇总机关应当根据《通知》要求,填写本机关及其下属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的机构名称、主体类别,并提出清理意见。
2、“主体类别”一栏,请按照表一、表二中的“主体类别”填写。
3、“法律依据”一栏,请填写能够表明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名称。该栏目需填写一部法律依据的名称、条款及该条款的具体表述。
三、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的填写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参照表一、表三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