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沪府办发〔200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 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郊区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撤制村、队数 量不断增加,郊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 问题。为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 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要求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队(组)全体成员集体所 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 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 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 要物质基础。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和《上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27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农 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利益。
       二、健全机制
      
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的改革,按照“依法、规范、 公正”的原则,探索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革,通过明晰 股权,让农民享受股金分配,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新型法人治 理结构,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制度和有效监督机制。 要通过改革,不断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民收 入不断增长。各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深化农 村集体资产改革的指导。
       三、严格资产处置
      
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置撤制村、队的农村集体资 产。凡符合条件需要撤制的村、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 过依法批准方可实施。各级政府处置已经依法批准进行撤制 村、队的集体资产时,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和 市政府批转的市农委《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 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府发〔1998〕55号)规定执行, 不得自行其事。在村、队撤制时,对国家尚未征用,法律规 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其权属。在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中,要建立农民增收的 长效机制,防止在撤制村、队时,把集体资产全部以货币形 式分光。特别是要坚决制止对撤制村、队集体资产“一撤就 分,一分就光”的做法。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 监督检查,对违反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有关政策规定的, 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四、规范资金使用
      
对撤制村、队按政策规定上缴给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土 地补偿费,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沪 委〔2004〕10号)要求,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合作医疗、大 病、重病统筹和生活保障,严禁乡镇政府移作它用或以现金 等形式分配给个人。有关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沪委〔2004〕10 号文的精神,制订实施细则。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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