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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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7〕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五日

 上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市政府决定,今年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此,特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着既治标、又治本的原则和全面强化、重点治理、长短结合的思路,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有效解决各类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及进出口产品等的质量安全问题;继续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区县和食品放心乡镇、社区,提高本市食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与此同时,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责任,强化监管,落实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上海产品质量竞争力,确保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为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深入开展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的治理;大力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已退出食用农产品种植的重污染农田的后续监管,严肃查处此类重污染农田擅自种植食用农产品或接纳工业“三废”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全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进一步降低蔬菜、畜(禽)、水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基本解决已退出食用农产品种植的重污染农田擅自种植食用农产品或接纳工业“三废”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问题。
  (牵头部门:市农委。配合部门:市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局等)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大力开展对食品企业和作坊的治理整顿,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添加物质备案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抽检和专项抽查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无证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力度,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查处伪造、变造、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的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推进规范化食品加工场(点)建设试点,整合并做大做强具有区域特色食品加工小作坊;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禁止其使用定量包装,并限定其销售区域,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对食品生产比较集中及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整治,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
  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解决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彻底解决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
  (牵头部门:市质量技监局。配合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进行清理,全面掌握食品经营主体情况。进一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加强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建立完善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举办企业的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特别是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等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无卫生许可证和无生产许可证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四个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加强保健食品上市产品及广告的监管,积极开展上市保健食品安全抽检,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到今年年底,全市城镇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小食杂店、小摊点无证照经营问题;基本解决销售无证企业生产食品的问题。
  (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配合部门:市经委、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地资源局等)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
  全面深入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大对餐饮卫生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食品的监督管理力度,尤其要加强对集中供餐配送单位、农村、学校、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从业人员必须定期体检。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餐饮单位经营性使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以宣传培训为手段,加强对农村自办酒席的卫生指导;严厉查处各类餐饮单位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规范马路食品小摊点和餐饮大排档经营,加强质量监管。
  到今年年底,食堂和城镇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预防食物中毒,将集体性食物中毒发生率控制在十万分之八以内;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从业人员力争100%定期体检;彻底解决城镇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部门:市工商局、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卫生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等)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坚决查处夸大功能、吹嘘保证疗效、保证痊愈以及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的违法广告,逐步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质量监督抽验,重点抽查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
  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禁止、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部门:市工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等)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快整治关闭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生猪小屠宰场,依法查处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无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含有瘦肉精残留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流通环节。
  到今年年底,本市郊区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崇明县的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本市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牵头部门:市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配合部门: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局等)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区域和产品特点,集中开展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治理整顿。要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商品交易市场、监督抽查(监测)合格率低的区县、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比较严重的区域;加大对10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测)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
  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监测)合格率明显提高。
  (牵头部门:市质量技监局。配合部门:市工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局等)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特别是水产品、蔬菜和供港生猪生产基地,检查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和从非备案养殖场收购原料问题,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加强口岸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行为;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制止买卖单证,瞒报、调换、夹带食品等非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货物一律退货或销毁。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活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加强对出口农产品在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未获许可的不准出口;已获许可但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立即暂停出口质量许可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商品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
  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生产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牵头部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部门:市外经贸委、市农委、上海海关、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局等)
  三、具体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上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活动,督促检查各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整治行动方案,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分析舆论动态,研究应对措施等。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区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并根据本地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各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根据本行动方案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目标和工作方案。
  (二)健全责任体系。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研,及时掌握情况,及时作出部署。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产品生产集中的重点区域,要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方针,深入开展区域整治,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
  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区域性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或者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区县、街道(社区)、乡镇,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强化行政执法。各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制假售假重大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各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和目标,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
  各区县财政要增加投入,保证扩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抽查覆盖面和频次所需的经费,加强监管部门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
  (四)完善标准体系。要围绕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制订一批急需的农产品、食品、检测技术方面的地方标准,淘汰一批落后的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存储、运输、批发、销售等环节经营管理规范及屠宰加工地方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具有竞争力、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将这类企业列为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保护对象,帮助企业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五)加快制度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治本之策。根据实际需要,加快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地方立法步伐。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推动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信息追溯制度,完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测制度,推进连锁超市、大卖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完善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索证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加强市境道口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制度,建立出口食品中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制度。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和食品安全网建设,尽快形成对安全类产品全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公布制假售假、“空壳”企业、失信企业“黑名单”。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限制不法企业的信贷、年审,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六)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具体措施和整治成果;宣传产品质量知识和质量过硬的优质产品、名牌产品和优秀企业。市农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及时搞好有关新闻发布。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针对媒体和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或突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正确引导,确立政府权威声音的主导地位。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出台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举措或遇有重大敏感、热点问题时,由市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各区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和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全面督查推进。各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编制具体的工作方案,并于9月上旬报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职能部门要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对重点区域、重点乡镇,要成立工作站,与当地政府一起组织专项整治。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订《上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价办法》,对各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并适时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区域、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各区县政府对本地区的重点区域、重点案件要加强督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各区县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将专项整治行动的每周动态和月度总结及时报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要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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