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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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规范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受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向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以下简称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下同)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赠人和受赠人)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航海博物馆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捐赠方式)

捐赠人可以向航海博物馆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

其中,附条件捐赠财产的,航海博物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下列条件:

(一)为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签字仪式;

(二)为捐赠人在航海博物馆纪念册中做宣传介绍;

(三)授予捐赠人在航海博物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

(四)授予捐赠人有条件使用航海博物馆的名称、馆徽;

(五)捐赠人与航海博物馆协商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捐赠程序)

航海博物馆接受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捐赠人向航海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航海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航海博物馆按照有关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六条 (捐赠财产价值的确定)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但又难以确定的,由航海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七条 (对捐赠的奖励)

航海博物馆可以根据捐赠人对航海博物馆的贡献大小,对捐赠人以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在捐赠碑上镌刻留名纪念等方式进行奖励。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航海博物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八条 (对协助捐赠的奖励)

对协助捐赠人向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航海博物馆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的财产中支出。

第九条 (优惠措施)

捐赠人向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其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境外向航海博物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事宜,由航海博物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

航海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

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航海博物馆建设、文物征集和保护等方面。但捐赠人与航海博物馆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航海博物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航海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受赠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或者凭证。

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航海博物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成立专门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对以实物形式捐赠的财产,航海博物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监督)

航海博物馆应当每年度将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向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行政监督和监察。

捐赠人有权向航海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航海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

航海博物馆应当公开受赠情况以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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