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08〕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分别制订的《上海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上海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上海市工业节能降耗考核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上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上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具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具体要求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的能源统计制度。各区县统计局及主管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省际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
将现有煤炭省际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主要煤炭经销企业扩大到全部煤炭流通企业。同时,利用港口煤炭吞吐量资料进行核算。
1.煤炭省际流入与流出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经委组织全面调查。
2.港口煤炭吞吐量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吞吐量。
调查范围:港口企业。
调查频率:月报,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成品油
成品油省际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同时对所有经销航空燃料、船舶燃料的企业以及所有远洋运输企业和航空客货运输企业实施
成品油收、支、存的年度平衡统计。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3.对所有经销航空燃料、船舶燃料的企业实施成品油收、支、存平衡统计
调查内容:航空、船舶油料资源量、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所有经销航空燃料、船舶燃料的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2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4.对所有远洋运输企业和航空客货运输企业实施国内、外加油情况统计
调查内容:加油量合计、国内加油量、市内加油量、国外加油量。
调查范围:所有远洋运输企业和航空客货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2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燃气和天然气
省际燃气和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对所有生产和经销燃气、天然气的企业建立收、支、存平衡统计取得资料。
调查内容:资源量、购自外省市、进口、销售量、售给外省市、出口、库存量。
调查范围:所有生产和经销燃气、天然气的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2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电力
电力的供应量及省际输配数量,通过对电网公司建立全市各行业电力收支平衡统计取得资料。
调查内容:全市收入电量总计、发电量、外省市输入电量、全市及分产业用电量及其增长率等。
调查范围:全市各行业。
调查频率:月报,2002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上海市电力公司组织全面调查。
(五)其他能源品种
除煤炭、成品油、燃气和天然气以外的其他能源品种地区间的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和交通运输业企业建立主要能源收、支、存平衡统计获取资料,同时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调查内容:生产量、购进量、购自市外、进口、销售量、销售市外、出口、库存、损失量等。
调查范围: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和交通运输业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2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全市、各区县、各主管部门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全面提高基层企业能源消费数据质量。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调查内容:电力、煤炭、焦炭、汽油、柴油、液化天然气、天然气、人工煤气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建立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建筑业重点耗能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重点耗能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2.餐饮业
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能源消费量数据后推算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部限额以上餐饮法人企业,限额以下样本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分别组织全面调查
或重点调查。
3.交通运输业
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部铁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其中: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法人企业实施月报),2006年年报开始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道路运输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业的重点耗能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其中: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法人企业实施月报),2006年年报开始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市建设交通委配合进行重点调查。
4.教育系统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教育系统的重点耗能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教委组织重点调查。
5.卫生系统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卫生系统的重点耗能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季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卫生局组织重点调查。
6.其他行业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重点耗能行业的重点耗能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季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
目前,已经针对宾馆、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建立了季报能源统计制度。逐步研究建立针对商厦、写字楼的能源统计制度,该项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统计局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
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范围内建立了149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
目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上海市统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具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区县、各主管部门、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反映全市、各区县、各主管部门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具体要求
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能耗指标和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规范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区县、各主管部门以及重点耗能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主要由市统计局和市节能减排办负责监测,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也要对本辖区内和本部门内的重点耗能单位进行监测。各区县统计局和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能反映本辖区和本部门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市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全市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分产业及重点耗能行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
(二)对各区县、各主管部门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分区县、主管部门能源消费总量及其增长速度、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产值能耗及其降低率、重点行业(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等)相关业务指标的增长速度等。
(三)对重点耗能单位的监测
重点耗能单位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
监测指标: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主要能源品种消费情况的监测
主要能源品种为油品、电力、煤炭、天然气。
监测指标:消费量及其增长率。
(五)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工业产能结构调整及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落实情况及节能量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工业产能结构调整及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落实节点、产业结构节能量及其增减幅度、行业技术管理节能量及其增减幅度。
(六)建立健全预测分析例会机制
建立健全重点耗能管理部门、企业及区县季度预测分析例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重点耗能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能源消费趋势变化状况,动态分析全市和分产业、行业及主要能源品种消费量的变动状况和走势,建立全市能源消费的预警预测机制。
三、对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数据质量进行监测
(一)电力、油品、煤炭、天然气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二)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三)火力发电、供热、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各种能源品种的折标系数是否正常。
(四)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五)居民生活电力消费量增长速度,用以监测生活用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六)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上海市统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07〕25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节能政策作用,确保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下达给各区县的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区县能耗统计范围,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按超额量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区县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和未完成两个等级,达到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为完成等级;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为未完成等级。综合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将考核计分具体划分为两个类别,优秀(80分及以上)和良好(60~79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确定本区县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6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将上年度本区县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会同市监察委、市国资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人事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县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区县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办以适当方式通报。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区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且达到优秀的区县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和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暂停对该区县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政府应在评价考核通报或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区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如发现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上海市区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区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节能目标
(40分)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以上得20分,完成70%以上得10分,完成50%以上得5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5分,最多加15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
|
| 节能措施
(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4
|
1.建立本区县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和推进本区县节能降耗工作,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分工,落实专门人员和保障条件,2分;
3.建立本区县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1分。
|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2
|
1. 分解节能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制,1分
2. 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与考核,定期公布结果,1分。
|
|
| 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15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本区县生产总值比重与上年度持平或上升,2分;
2.高技术产业产值占本区县工业产值比重与上年度持平或上升,1分;
3.完成本区县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郊区区县为4分,中心城区各区为2分);
4.协助市有关部门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做好资金配套和人员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郊区区县为4分,中心城区各区为3分);
5.完成本区县第三产业节能目标 (郊区区县为1分,中心城区各区为4分);
6.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3分。
|
|
| 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8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2分;
2.在区县新增财力中增加节能工作的资金安排,3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
|
| 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6
|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本区县年度科技计划,1分;
2.节能科技研发资金逐年增长,1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
|
| 7
|
重点企业、领域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13
|
1.完成本区县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得3分,完成目标80%以上得2分,完成目标60%以上得1分,不足60%的不得分;
2.协助市有关部门推进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改造、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3分;
3.协助市有关部门推进建筑施工企业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郊区区县为3分,中心城区各区为2分);
4.制定并完成本区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本项措施郊区区县满分为2分,中心城区各区满分为3分);
5.协助市有关部门推进重点交通用能单位节能管理,2分。
|
|
| 8
|
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执行情况
|
4
|
1.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节能降耗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相应配套措施,1分;
2.开展并协助做好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2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
|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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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8
|
1.严格执行能源统计制度,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2.确保能源统计力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业务能力建设,3分;
3.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工作,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 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2分。
|
| 小计
|
|
|
100
|
|
注:1.区县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通知》中要求的“十一五”期间总目标为基准,根据2006年以来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当年和以后年度节能目标。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中心城区包括:浦东新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等10个区。郊区包括: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县等9个区县。
上海市工业节能降耗考核实施方案
为促进“十一五”期间上海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30%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1.工业控股(集团)公司;
2.上海市各区县经委(上海化学工业区参照);
3.列入国家“千家企业”名单的11家企业;
4.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
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率为定量考核指标,各控股(集团)公司依据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关于下达上海“十一五”工业节能降耗指标的通知》(沪经节[2006]399号)制定的“十一五”节能目标、各控股(集团)公司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目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基准,2007年度节能目标原则上以上述基准按五年平均下降率确定,2008年及以后年份节能目标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基准及前两年完成情况另行制定下达。
节能目标的定量考核分基本考核指标和控制指标两部分,区县经委和工业(控股)集团公司(除电力行业外)将产值能耗下降指标作为基本考核指标,也是否决性指标,能源消耗总量作为控制指标考核;电力行业将供电煤耗或线损作为基本考核指标,也是否决性指标,能源消耗总量作为控制指标考核;千家企业和年耗能1万吨以上企业的产值能耗下降指标作为基本考核指标,也是否决性指标,能源消耗总量或产品单耗下降率作为控制指标考核。
节能目标按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5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50分。
(四)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基本考核指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具体操作方法
以市经委下达的“十一五”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目标为基准,分类分层进行。
(一)工业控股(集团)公司
1.各控股(集团)以沪经节[2006]399号下达的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目标为基准,确定各自年度节能目标,同时申报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上海市经委核批。年度考核目标及控制目标以上海市经委批复为准。
2.每年1月底前,各控股(集团)公司将上年度本单位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经委。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评价考核结果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区县经委
1.以市经委下达的“十一五”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目标为基准,确定各自年度节能目标,同时申报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上海市经委核批。年度考核目标及控制目标以市经委批复为准。
2.每年1月底前,各区县经委将上年度本地区工业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经委。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对区县政府的考核。
(三)列入国家“千家企业”名单的11家企业
1.以主管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十一五”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目标为基准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同时申报能耗总量控制目标或产品单耗下降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经委核批。年度考核目标及控制目标以市经委批复为准。
2.市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四)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
1.以主管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十一五”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目标为基准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同时申报能耗总量控制目标或产品单耗下降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主管工业(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经委,由集团公司或区(县)经委核定当年度下降指标,同时报市经委核发。
2.各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组织专家为主的评估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作为对企业考核的依据,并报送市经委汇总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对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工业集团公司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审定后,报市国资委,作为对国有控股工业集团公司责任人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中央企业集团的考核情况转报国务院国资委,作为公司责任人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各区县经委的考核结果转送各区县政府;对“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将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告;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情况,由市经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单位,有资格参加上海市节能先进评比表彰活动。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不得享受本市给予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对其新建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单位,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经委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责任或经济处罚。
(四)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如发现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列入考核的工业控股(集团)名单
2.列入“千家企业”考核的11家企业名单
3.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