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长途汽车站安全检查的通告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沪府发〔2008〕30号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顺利举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市自2008年8月1日至9月6日,对乘坐轨道交通、公交车和长途汽车的乘客及所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乘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目录见附件)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长途汽车站。

二、在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站厅区域设置安全检查点,并在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站、长途汽车站醒目位置,张贴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目录。公安人员、车站安全检查人员根据职责,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三、乘客应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协助维护安全检查秩序。经检查如发现可疑物品,乘客应自行取出并接受进一步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坚持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进站乘车或出站。

四、乘客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携带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

(二)携带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

(三)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行为。

附件:


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

(四)军械、警械、警棍等。

(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以燃烧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闪点≤60℃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2公斤以上的白酒。

五、毒害品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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