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奥运会期间本市采取安全检查特别措施的通告

(二○○八年八月六日)

沪府发〔2008〕32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害物质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进入公众聚集场所、停车场(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确保北京奥运会上海赛区赛事安全顺利进行,在奥运会期间(8月7日至9月6日),本市采取安全检查特别措施,所有人员、物品和车辆都应接受现场公安民警或执勤人员安全检查。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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