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做好本市全民健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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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09〕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全民健身的行政法规,对促进公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中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现结合实际,就认真贯彻《条例》,进一步做好本市全民健身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积极营造全民健身社会氛围

全民健身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高度重视和积极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体育部门要会同宣传等部门制定宣传培训计划,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采取大型活动、座谈会、宣讲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不断增强市民健身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全民健身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管理,努力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一)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组织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全民健身活动。要定期举办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学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的作用,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带动职工体育、学校体育和社区体育的全面发展。各单项体育协会要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全民健身日期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并免费提供健身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各区县要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各级政府要把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并在住宅小区和公园、公共绿地、广场、旅游景点等规划建设中,配套相应的全民健身设施,提供健身器材,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锻炼和体育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健身器材的管理,对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要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体育、教育系统的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地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加强健身指导人员队伍建设。体育部门要认真按照《条例》要求,对健身指导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完善扶植和激励机制,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对有偿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培训、考核、认证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职业体育指导人员的管理。

(四)重点保障青少年体育锻炼。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继续贯彻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把青少年体质和健康水平放在重要位置,努力为青少年体育锻炼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公共体育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体育、教育部门要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体育、工商、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健身市场安全规范管理的规定。体育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要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机制。

三、增加投入,有效保障全民健身工作开展

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在鼓励中心城区率先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同时,继续加大对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引导各方兴建亲民、便民、利民、小型、多样、实用的公共体育设施。要积极扶持基层及农村发展全民健身设施。要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完善配套政策,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享受税收优惠。

四、加强领导,不断健全全民健身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形成合力。体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按照《条例》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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