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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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09〕6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今年以来,按照“两高一少”的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市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952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07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745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60项属于涉密事项,根据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892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根据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市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201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11项)
(一)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初审转报(调整为一般管理事项)
(二)对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三)对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四)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
(五)对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审批
(六)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审批(含初审)(调整为一般管理事项)
(七)对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的初审转报
(八)收费标准年度审验(有关内容调整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含收费标准年度审验)》审批)
(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转报
(十)城市基础设施收费立项的初审转报
(十一)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含初审)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4项)
(一)对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审查(由公安部门审批)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审核
(三)上海市工商领域对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四)上海市工商领域对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三、市商务委(10项)
(一)权限内三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登记
(三)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
(四)出料加工业务审批
(五)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报告审批
(六)进出口企业(外贸流通企业、生产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资格核准
(七)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八)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发
(九)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经营资格核准
(十)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备案
四、市教委(4项)
(一)职业学校跨区、县招生计划的审批
(二)民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审批
(三)民办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的审批
(四)教师普通话水平等级的确认
五、市科委(4项)
(一)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企业认定(保留至2012年前对已认定的双密集企业的复审工作)
(二)因公科技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审批(初审)
(三)科技创业型小企业界定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初审)
六、市公安局(10项)
(一)客运机动车进港《通行证》
(二)建筑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核
(三)核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作业证》
(四)申领燃气助动车操作证
(五)新(改)建公共建筑项目出入口交通设计审核
(六)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爆破器材审批(由国防科工部门审批)
(七)爆炸物品使用、存储、销售许可证(由国防科工部门审批)
(八)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证(由国防科工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九)核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改为规划布点管理和备案管理)
(十)外来机动车及驾驶人备案登记
七、市民政局(3项)
(一)殡葬服务代理单位设立、开业
(二)殡葬服务开业审批
(三)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设立的许可(由市妇联、市总工会或团市委以群众团体名义举办)
八、市司法局(1项)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初审)
九、市财政局(1项)
上海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购买的审批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项)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集体合同审查)
十一、市建设交通委(23项)
(一)业主自行发包资格核定
(二)勘察招标文件备案(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勘察招投标情况备案》)
(三)勘察评标委员会备案(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勘察招投标情况备案》)
(四)勘察中标(交易)通知备案(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勘察招投标情况备案》)
(五)设计招标文件备案(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设计招投标情况备案》)
(六)设计评标委员会备案(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设计招投标情况备案》)
(七)设计中标(交易)通知备案(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设计招投标情况备案》)
(八)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施工招投标情况备案》)
(九)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备案(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施工招投标情况备案》)
(十)施工中标(交易)通知备案(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施工招投标情况备案》)
(十一)监理招标文件备案(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
(十二)监理评标委员会备案(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
(十三)监理中标(交易)通知备案(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
(十四)造价员工作单位变更备案
(十五)设计出图章核发
(十六)燃气销售企业暂停供气和降低压力的审批
(十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审核
(十八)燃气供气站点关闭、迁移审批
(十九)燃气供气站点服务人员审批
(二十)公路养路费减免审批
(二十一)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燃气经营许可》,并作为后置事项)
(二十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暂时保留审批,2—3年后逐步实行目录管理)
(二十三)玻璃幕墙备案(暂时保留审批,后续措施完善后取消)
十二、市农委(9项)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审查
(二)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核准
(三)兽医医疗单位兽药制剂许可证核发
(四)农机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五)畜禽新品种审定(初审)(由农业部直接审批)
(六)上海市鳗苗准运证
(七)上海市鳗苗收购许可证
(八)上海市蟹苗准运证
(九)上海市蟹苗收购许可证
十三、市水务局(3项)
(一)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审批
(二)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三)在本市港区、规划港区工程和利用岸线建设方案的审查(由交通港口部门内部征求水务部门意见)
十四、市文广影视局(6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文化馆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
(二)个体演员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
(四)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审批
(五)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认定
(六)在本市举办全国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许可(初审)
十五、市卫生局(9项)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预防性卫生审核(职业卫生)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预防性卫生审核(公共场所)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预防性卫生审核(供水单位)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预防性卫生审核(医疗机构)
(五)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学校)
(六)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许可证
(七)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由环保部门进行管理)
(八)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核发
(九)单采血浆站许可(卫生部设置规划中上海不设置单采血浆站,一旦有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本市设立单采血浆站,卫生行政部门应认定其未经许可开展采供血活动,并依法作出处罚)
十六、市人口计生委(3项)
(一)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外部)
(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系统内部)
(三)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审批
十七、市政府外办(3项)
(一)外国短期临时来沪采访记者的审批(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的审批》)
(二)外国记者在沪采访的审批
(三)外国记者临时来华采访《器材确认函》的办理
十八、市国资委(2项)
(一)资产置换价格抵扣审批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关联交易(备案)
十九、市地税局(27项)
(一)对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审批
(二)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的许可
(四)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许可
(五)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
(六)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
(七)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
(八)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的审批
(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十)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十一)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
(十二)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
(十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审批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特定项目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的审批
(十七)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初审
(十八)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初审)
(十九)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审批(初审)
(二十)对外国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十一)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二十二)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
(二十三)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二十四)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确认
(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特许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的审批(初审)
(二十六)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
(二十七)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标准免征所得税的审批(初审)
二十、市质量技监局(8项)
(一)销售重要计量器具备案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委会资格认定(由发证部门指定考试机构)
(三)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锅炉用无缝钢管生产许可、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螺旋焊缝钢管生产许可、民用船舶生产许可、重要电子元器件生产许可、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生产许可、教学用安全仪器生产许可、油锯生产许可、铁路车辆闸瓦生产许可、弹条扣件生产许可、带电作业工器具生产许可、轧钢辊生产许可、建筑幕墙生产许可、工业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
(四)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五)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六)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改建设计审查
(七)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
(八)电梯销售单位销售电梯产品目录备案
二十一、市新闻出版局(11项)
(一)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审批
(二)非出版物经营单位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审批
(三)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审批
(四)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五)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含磁盘、只读类光盘等)改变名称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
(六)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含磁盘、只读类光盘等)改变企业类型审批
(七)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审批
(八)报纸出版“号外”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
(九)报纸变更版数审批
(十)中小学教辅类图书选题审批
(十一)报纸出版精选本审批
二十二、市旅游局(7项)
(一)旅行社经理资质认证核准
(二)旅行社门市部设立审批
(三)旅行社变更注册地审批
(四)境内旅行社在境外设立旅游经营机构审核
(五)漂流企业资格核准
(六)设立旅行社分社的许可
(七)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许可
二十三、市绿化市容局(4项)
(一)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通行证的审批(有关审批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对公园举办全园性活动的许可(暂时保留审批,待《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后调整取消)
(三)对公共广告阵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其使用合同的备案(暂时保留审批,待《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2010年修改后,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四)对本市生产一次性塑料饭盒的登记
二十四、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2项)
(一)停止建设和暂停办理房屋相关手续的审批(作为内部管理行为,在拆迁许可证颁发前,以相关部门会签和公告的方式)
(二)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推荐(在管理上继续把符合条件的检测单位对外公示)
二十五、市交通港口局(14项)
(一)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的关闭或改变用途的审批
(二)营业性非机动车购车审批
(三)进口二手船(客船和危险品船除外)审批
(四)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五)水路运输管理费减免事项核准
(六)转让码头等水域工程设施的核准
(七)码头靠泊能力核准
(八)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
(九)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港口公共场所卫生)
(十)港口食品卫生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工商部门《对本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许可》,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水域工程设施审批
(十二)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
(十三)非营业性水路运输单位临时从事市内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审批
(十四)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暂时保留审批,待国家《城市公交条例》出台后予以清理)
二十六、市安全生产监管局(4项)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
(四)国家拨款安排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项目审核
二十七、市粮食局(1项)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二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9项)
(一)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
(二)强化食品审批
(三)特殊营养食品审批
(四)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
(五)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
(六)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
(七)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八)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核发
(九)医疗器械广告异地备案
二十九、市委宣传部(市文化事业管理处、市政府新闻办)(1项)
香港、澳门记者来沪采访申请
三十、市档案局(2项)
(一)申请档案科技项目和科技三项费用资助的审核(初审)
(二)档案科技成果的审批(初审)
三十一、市邮政管理局(1项)
邮政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改为邮政企业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三十二、市通信管理局(1项)
互联网信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三十三、原市社会服务局(2项)
(一)行业协会筹备、成立的初审
(二)行业协会变更和注销的初审本市第四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691项)一、市发展改革委(8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含收费标准年度审验)》)
(二)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的核准、初审转报(并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中)
(三)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审批)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的核发(暂停审批)
(五)对使用科教兴市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核(名称调整为“对使用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科教兴市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核”)
(六)对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核(名称调整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初审转报”)
(七)对限额以上直接利用外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初审转报(名称调整为“直接利用外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核转或者初审转报”)
(八)对国家鼓励类内资项目和间接利用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审批(含初审)(名称调整为“对国家鼓励类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审批(含初审)”)
二、市经济信息委(15项)
(一)出具进口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证明(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审批和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审批30个工作日;初审10个工作日)
(四)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许可(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五)对成品油仓储经营的许可(初审)(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六)对成品油批发经营的许可(初审)(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七)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八)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社会团体登记前审查(由市社团局内部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意见)
(九)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由市社团局内部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意见)
(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基金会登记前审查(由市社团局内部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意见)
(十一)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有关内容调整至《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审批)
(十二)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有关内容调整至《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审批)
(十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地方临时资质)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地方临时资质审批、部临时资质初审)》审批)
(十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部临时资质)初审(有关内容调整至《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地方临时资质审批、部临时资质初审)》审批)
(十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地方临时资质审批、部临时资质初审)(其中“地方临时资质审批”的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30个工作日;“部临时资质初审”的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0个工作日)
三、市商务委(26项)
(一)外商企业投资总额内自用进口机器设备审核(取消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核(取消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取消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
(四)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考核(取消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
(五)核发进出口许可证(取消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七)对本市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八)权限以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初审(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九)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税审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自用进口机器设备审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五)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考核(审批期限调整为,先进技术企业:45天;产品出口企业:每一个日历年度的前4个月内企业提出申请,每年进行一次)
(十六)核发进出口许可证(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七)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八)承包经营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资企业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九)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的初审和审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二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3个工作日)
(二十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有关内容调整至《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审批)
(二十二)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有关内容调整至《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审批)
(二十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对本市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审批)
(二十四)商务领域社团单位登记前审查(由市社团局内部征求市商委意见)
(二十五)商务领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由市社团局内部征求市商委意见)
(二十六)鲜茧收购资格认定(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四、市教委(20项)
(一)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调整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中等及以下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三)对隶属单位主办期刊的创办、终止、增刊、年检等的审核(不作为审批事项)
(四)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刻制、启用印章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五)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的确认(暂停审批)
(六)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刻制、启用印章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审批)
(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专科)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与港澳台)审批》审批)
(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有关内容调整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与港澳台)审批》审批)
(九)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许可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与港澳台)审批》审批)
(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等及以下)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与港澳台)审批》审批)
(十一)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核准(有关内容调整至《高等专科(高职)、本科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审批)
(十二)对在全市范围举行普通中小学校校际体育竞赛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审批》审批)
(十三)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授权单位审批》审批)
(十四)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授权单位审批》审批)
(十五)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的审核》审批)
(十六)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的审核》审批)
(十七)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的审核》审批)
(十八)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的审核》审批)
(十九)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的审核》审批)
(二十)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的审核》审批)
五、市民族宗教委(6项)
(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性网点的许可(由区县宗教部门审批)(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三)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除跨省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外,其余下放区县管理)
(四)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除市级宗教团体认定的教职人员外,其余下放区县管理)
(五)公民确定民族成份(下放区县审批)
(六)申请“清真”标志牌的审批(除机场、火车站等单位申请“清真”标志牌外,其它下放区县管理)
六、市公安局(16项)
(一)办理机动车临时号牌手续(与《办理临时移动证手续》、《机动车抵押登记》合并为《机动车登记》)
(二)办理临时移动证手续(与《办理机动车临时号牌手续》、《机动车抵押登记》合并为《机动车登记》)
(三)机动车抵押登记(与《办理机动车临时号牌手续》、《办理临时移动证手续》合并为《机动车登记》)
(四)上海港建筑项目防火设计审核(与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审批手续合并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五)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审批手续(与《上海港建筑项目防火设计审核》合并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调整为,其中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由消防机构审核,其他一般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后报消防机构备案)
(七)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消防验收(调整为,其中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消防机构审核,其他一般建筑工程竣工后报消防机构备案)
(八)核发《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与“核发《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合并为“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九)核发《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与“核发《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合并为“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十)核发《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与“核发《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合并为“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十一)核定公共汽车、电车行驶路线和站点许可(由市交通港口局内部征求市公安局意见)
(十二)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内容调整至《外国人居留的审批》审批)
(十三)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许可(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
(十四)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许可(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
(十五)核发《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有关内容调整至核发《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特种印件)审批)
(十六)核发《印铸刻字准许证》(特种印件)(有关内容调整至核发《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特种印件)审批)
七、市民政局(25项)
(一)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二)对公墓设立的许可(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三)对骨灰堂设立的许可(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四)对利用外资设立殡葬设施的许可(初审)(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五)对遗体运出本市的许可(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六)对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七)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30个工作日)
(八)对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九)对恢复伤残抚恤的确认(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5个工作日)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期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
(十一)对殡仪馆设立的许可(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十二)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有关内容调整至《涉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审批)
(十三)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有关内容调整至《涉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审批)
(十四)中国公民收养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童登记(有关内容调整至《涉外和市儿童福利院孤儿收养登记》审批)
(十五)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登记(有关内容调整至《涉外和市儿童福利院孤儿收养登记》审批)
(十六)外国人收养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童登记(有关内容调整至《涉外和市儿童福利院孤儿收养登记》审批)
(十七)对恢复伤残抚恤的确认(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审批)
(十八)对新评、补评、调整伤残等级的确认(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审批)
(十九)伤残人员遗失补证、损坏换证的确认(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审批)
(二十)伤残人员部队转业、退伍换证的确认(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审批)
(二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有关内容调整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
(二十二)民间组织章程修改核准(有关内容调整至《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基金会登记》审批)
(二十三)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有关内容调整至《社会团体登记》审批)
(二十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有关内容调整至《社会团体登记》审批)
(二十五)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有关内容调整至《基金会登记》审批)
八、市司法局(19项)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二)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五)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七)公证员执业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八)律师执业审核(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九)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一)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审批期限由3个月缩短为2个月)
(十三)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审批期限由3个月缩短为2个月)
(十四)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审批期限由3个月缩短为2个月)
(十五)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审批期限由3个月缩短为2个月)
(十六)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十七)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八)申请法律援助审批(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九)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九、市财政局(3项)
(一)港口岸线使用费减免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30个工作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5个工作日)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下发区县审批)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2项)
(一)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审批(下放区县审批,实施网上年检)
(二)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除国有出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下放区县审批)
(三)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通过考核鉴定,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
(四)外国人来沪就业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5个工作日)
(六)外省市职工(家属)进沪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60个工作日)
(七)特殊工种、因病丧劳提前退休(退职)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一般情况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延长30日)
(八)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审批(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九)定居国外中国人在沪就业核准(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5个工作日)
(十)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40个工作日)
(十一)《上海市居住证》B证(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30个工作日)
(十二)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的审定(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90个工作日)
十一、市建设交通委(65项)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将初步设计审批与施工图设计审查归并一个审查环节,一次审查)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在业主委托的情况下,实施并联审批)
(三)收费公路收费站点设置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四)公路命名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五)贷款道路通行费减免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30个工作日)
(六)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掘路施工计划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30个工作日)
(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5个工作日)
(八)公路工程检测机构综合类乙、丙级的等级评定(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60个工作日)
(九)对在本市销售燃气器具的备案(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0个工作日)
(十)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备案(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十一)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工作日)
(十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当场办理)
(十三)改变或报废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批准(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和工程设施用途的改变或报废审批》审批)
(十四)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审批(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和工程设施用途的改变或报废审批》审批)
(十五)勘察招投标情况备案(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审批)
(十六)设计招投标情况备案(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审批)
(十七)施工招投标情况备案(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审批)
(十八)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审批)
(十九)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备案(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审批)
(二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二十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二十二)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二十三)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二十四)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二十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二十六)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新设、增项、延续等资质类事项(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二十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二十八)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二十九)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三十)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三十一)对境外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三十二)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三十三)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丙级)(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三十四)公路工程检测机构综合类乙、丙级的等级评定(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三十五)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审批)
(三十六)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审批)
(三十七)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审批)
(三十八)国家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审批)
(三十九)对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审批)
(四十)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审批)
(四十一)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初审)(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审批)
(四十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燃气经营许可》审批)
(四十三)城市道路废弃审批(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城市道路、公路(市道和县、区道)、桥梁废弃审批》审批)
(四十四)公路(市道和县、区道)、桥梁废弃审批(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城市道路、公路(市道和县、区道)、桥梁废弃审批》审批)
(四十五)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作业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城市桥梁隧道、公路用地以及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以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的审批》审批)
(四十六)依附城市桥梁、隧道架设管线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城市桥梁隧道、公路用地以及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以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的审批》审批)
(四十七)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审批(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城市桥梁隧道、公路用地以及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以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的审批》审批)
(四十八)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或者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各类管线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城市桥梁隧道、公路用地以及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以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的审批》审批)
(四十九)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城市道路、公路掘路审批以及管线掘路计划的审批》审批)
(五十)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许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城市道路、公路掘路审批以及管线掘路计划的审批》审批)
(五十一)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掘路施工计划审批(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城市道路、公路掘路审批以及管线掘路计划的审批》审批)
(五十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及公路用地许可》审批)
(五十三)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及公路用地许可》审批)
(五十四)车辆或者车辆载运货物后的总重量超过城市道路限载或者通行条件的通行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超限运输车辆行使道路公路许可》审批)
(五十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超限运输车辆行使道路公路许可》审批)
(五十六)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暂时予以保留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临时架空线以及架空线入地的审批》审批)
(五十七)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它活动等原因临时架设架空线的备案(有关内容调整至《临时架空线以及架空线入地的审批》审批)
(五十八)收费经营权(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道路经营权的审批》审批)
(五十九)收费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质押、转让登记(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道路经营权的审批》审批)
(六十)市政特许经营权(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道路经营权的审批》审批)
(六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由市社团局内部征求市建交委意见)
(六十二)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由市社团局内部征求市建交委意见)
(六十三)协会筹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设立分支机构前的审查(由市社团局内部征求市建交委意见)
(六十四)城市道路、公路(市道和县、区道)、桥梁废弃审批(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六十五)道路经营权的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30个工作日)
十二、市农委(33项)
(一)各类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对环境有影响的相关活动的审批(下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港监督局行使)
(二)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90个工作日)
(三)农药登记初审(审批期限由25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四)渔业无线电台设置审核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五)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5个工作日)
(六)渔业船舶检验(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证书,境外远洋轮船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七)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工厂型式认可(初审))(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八)《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和审批(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九)水域滩涂养殖许可(区县审批)(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十)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核审批(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十一)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十二)农药广告审查(下放区县审批)
(十三)进入本市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调查、参观旅游的审批、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进入本市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科研调查、参观旅游的审批、审核》审批)
(十四)外国人在本市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审核及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审核、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进入本市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科研调查、参观旅游的审批、审核》审批)
(十五)进入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活动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进入本市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科研调查、参观旅游的审批、审核》审批)
(十六)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捕捉,以及经营利用、驯养繁殖审批》审批)
(十七)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捕捉证审核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捕捉,以及经营利用、驯养繁殖审批》审批)
(十八)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核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捕捉,以及经营利用、驯养繁殖审批》审批)
(十九)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捕捉,以及经营利用、驯养繁殖审批》审批)
(二十)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有关内容调整至《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审批)
(二十一)拖拉机驾驶证核发(有关内容调整至《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审批)
(二十二)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有关内容调整至《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审批)
(二十三)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关内容调整至《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审批)
(二十四)在渔港水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各类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对环境有影响的相关活动的审批或核准》审批)
(二十五)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有关内容调整至《各类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对环境有影响的相关活动的审批或核准》审批)
(二十六)在渔港内的航道、鱼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审批作业(有关内容调整至《各类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对环境有影响的相关活动的审批或核准》审批)
(二十七)各类船舶在渔港水域内使用焚烧炉和化学消油剂,进行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舶水上拆解等作业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各类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对环境有影响的相关活动的审批或核准》审批)
(二十八)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核发(有关内容调整至《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审批)
(二十九)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的核发(有关内容调整至《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审批)
(三十)内河渔业船员证书的核发(有关内容调整至《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审批)
(三十一)海洋渔业船员证书的核发(有关内容调整至《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审批)
(三十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核、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许可及实验活动审核审批》)
(三十三)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许可及实验活动审核审批》)
十三、市环保局(5项)
(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由市绿化市容局一口受理,抄告环保,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一口反馈)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实行备案、核准制的项目,取消申请材料“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或情况说明”)
(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实行备案、核准制的项目,取消申请材料“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或情况说明”)
(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化学品专业处理单位的认定)》)
(五)危险化学品专业处理单位的认定(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化学品专业处理单位的认定)》)
十四、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2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取消申请材料“项目建议书”)
(二)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核定(企业投资项目取消申请材料“项目建议书”)
(三)竣工规划验收审批(取消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四)居住区名称的审批(取消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地名审批》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地名审批》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在土地划拨项目中与《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
(八)国有土地划拨审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
(九)划拨决定书核发(与《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
(十)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与《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
(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1)在土地划拨项目中与《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换发》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2)取消涉及投资审批的申请材料〕
(十二)规划竣工验收(与《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
(十三)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备案(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一般建设项目,非易发区的大部分项目免于地质灾害评价)
(十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临时项目,零星项目(建制镇个人建房、简棚屋建房),工业区内通用厂房、普通仓库等项目,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项目等,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充分告知应尽事项后,免于审核设计方案。原审核设计方案时应呈报表现的内容,在施工图的总平面图中应予表现,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一并审核)
(十五)划拨决定书核发、补发(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十六)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补发(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十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审批期限由4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
(十八)测绘资质审批(含初审)(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十九)采矿许可证审批(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二十)勘察许可证审批(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二十一)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二十二)无线通信网建设的审核(由市无线电管理局内部征求市规土局意见)
十五、市水务局(26项)
(一)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取消申请材料“该项目的立项批复”)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水(污)口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只需提交简要分析材料的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四)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五)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工程及堆物的审批(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对仅涉及堆物的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六)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七)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八)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审批(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九)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一)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日排水量<1000立方米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二)合流污水输送干线中段放泄的审批(审批期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十三)在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四)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十五)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除苏州河、黄浦江以外河道,下放区县审批)
(十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1)除苏州河、黄浦江以外河道,下放区县审批;(2)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七)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除涉及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外,下放区县审批)
(十八)《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的审批(下放区县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九)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区县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水(污)口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
(二十一)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工程及堆物的审批(其中《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工程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堆物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到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审批)
(二十二)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有关内容调整至(核发《取水许可证》)审批)
(二十三)核发《取水许可证》(地下水)(有关内容调整至(核发《取水许可证》)审批)
(二十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核发《取水许可证》)审批)
(二十五)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审批)
(二十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审批)
十六、市文广影视局(47项)
(一)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舞厅)(非涉外项目下放区县审批)
(二)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非涉外项目下放区县审批)
(三)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音乐茶座、音乐餐厅)(非涉外项目下放区县审批)
(四)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台球室)(非涉外项目下放区县审批)
(五)设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单位许可(由新闻出版部门审批)
(六)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许可(由新闻出版部门审批)
(七)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许可(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单位项目为初审)(由新闻出版部门审批)
(八)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批发、零售、出租)企业许可(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为初审)(由新闻出版部门审批)
(九)邀请境外艺术家合作从事艺术创作并演出、展览项目的审批(邀请5名以上境外艺术家从事艺术创作并演出、展览项目为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十)引进和承接境外文化艺术展览项目审批(展览作品在120件以上的项目为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十一)出访演出、展览项目审批(出访人员80人以上、展览作品120件以上项目为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十二)申请与境外影视机构合作摄制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许可(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十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十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审批(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十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的资格核准(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0个工作日)
(十六)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连锁经营单位)(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十七)设立演出经纪机构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十八)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初审)(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九)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初审)(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初审)(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一)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二十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许可(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二十三)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许可(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二十四)单位申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许可(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二十五)《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核发(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5个工作日)
(二十六)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为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二十七)对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核发(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5个工作日)
(二十八)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5个工作日)
(二十九)引进和承接境外非营业性演出项目的审批(引进和承接外国和台湾地区非营业性演出项目为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三十)赴境外采访(包括采访国际组织)、拍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的许可(初审,其中采访、拍摄一般题材广播电视节目的为终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三十一)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三十二)举办中外电影展、电影节,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电影片审批(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三十三)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准(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三十四)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十五)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初审,其中以非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为终审)(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十六)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十七)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许可(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三十八)设立电影发行单位许可(审批期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45个工作日)
(三十九)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许可(含外商投资电影院)(审批期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45个工作日)
(四十)公共文化馆设置使用登记(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5个工作日)
(四十一)公共图书馆合并、分立、撤销登记(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四十二)公共文化馆合并、分立、撤销登记(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四十三)公共图书馆设置使用登记(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5个工作日)
(四十四)单位申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许可(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四十五)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许可(由规划部门在选址(核提规划设计要求)阶段内部征求文广部门意见)
(四十六)公共文化馆变更馆址、馆名的备案(有关内容调整至《公共文化馆设置使用登记》审批)
(四十七)公共图书馆变更馆址、馆名的备案(有关内容调整至《公共图书馆设置使用登记》审批)
十七、市卫生局(12项)
(一)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与《跨省或运往国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初审)》,合并为《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跨省或运往国外为初审)》)
(二)跨省或运往国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初审)(与《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合并为《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跨省或运往国外为初审)》)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包括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四)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五)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六)医疗机构设立配置制剂室审核(由市药监局内部征求市卫生局意见)
(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由市药监局内部征求市卫生局意见)
(八)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职业卫生)(由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内部征求卫生部门意见)
(九)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公共场所)(由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内部征求卫生部门意见)
(十)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供水单位)(由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内部征求卫生部门意见)
(十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医疗机构)(由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内部征求卫生部门意见)
(十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其他类)(由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内部征求卫生部门意见)
十八、市人口计生委(2项)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十九、市国资委(4项)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部分管理方式调整)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5个工作日)
(四)农资指定经营(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二十、市地税局(1项)
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换证、停业和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审批期限30日,开业和变更缩短为7个工作日)
二十一、市工商局(8项)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三)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五)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的许可(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审批期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七)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八)经纪人执业注册(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二十二、市质量技监局(47项)
(一)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移交市设备监理协会)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随国家质检总局调整而调整)
(三)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四)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五)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期限由16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六)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七)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八)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5个工作日)
(九)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8个工作日)
(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区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8个工作日)
(十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授权检验机构)(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8个工作日)
(十二)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D级压力容器)(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三)特种设备设计文件许可(实施主体:授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一般锅炉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散装锅炉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8个工作日)
(十四)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的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六)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10台次审批期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10—50台次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50台次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5个工作日)
(十八)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实施主体:授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一般特种设备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大型特种设备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8个工作日)
(十九)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的许可(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计量校准实验室认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一)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省级发证审批期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50个工作日)
(二十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省级发证审批期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50个工作日)
(二十三)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四)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五)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批期限由45个工作日缩短为40个工作日)
(二十七)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发证的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5个工作日)
(二十八)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确认与发放(审批期限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二十九)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备案(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5个工作日)
(三十)销售进口特种设备(机电类)备案(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5个工作日)
(三十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个工作日)
(三十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及审核(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5个工作日)
(三十三)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5个工作日)
(三十四)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十五)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十六)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三十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市、区县审批)(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三十八)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区县审批)(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三十九)食品委托加工备案(下放区县审批,审批期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
(四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下放区县,审批审批期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
(四十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下放区县,审批审批期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
(四十二)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下放区县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四十三)外省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在本市开展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备案(移交行业协会)
(四十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区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有关内容调整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审批)
(四十五)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授权检验机构)(有关内容调整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审批)
(四十六)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的许可》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等审批)
(四十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许可(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三、市新闻出版局(50项)
(一)核发外商投资印刷经营许可证(取消申请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审批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更新〔取消申请材料“项目可行性报告”(含项目目的意义、市场需求分析、投入产出分析、打算引进设备清单和价格、技术工艺特点、厂房和配套设施情况、项目计划进度等)〕
(三)核发图书出版许可证(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四)核发报纸出版许可证(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五)核发期刊出版许可证(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六)核发新闻记者证(报纸初审、期刊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期刊出版增刊(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报纸出版增期(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0个工作日)
(九)审批报刊设立驻沪记者站(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十)境外图书出版合同登记(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十一)复制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十二)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十三)境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登记(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7个工作日)
(十四)进口图书在沪印制备案(审批期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
(十五)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审批期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
(十六)核发外商投资印刷经营许可证(审批期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45个工作日)
(十七)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包括只读类初审、可录类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十八)审批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业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0个工作日)
(十九)审批承接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等复制业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0个工作日)
(二十)审批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更新(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二十一)审批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0个工作日)
(二十二)审批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二十三)审核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更新(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二十四)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的备案(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5个工作日)
(二十五)审核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包括从事网上销售、连锁经营和读者俱乐部业务)(初审)(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2个工作日)
(二十六)审核举办境外出版物的展览(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二十七)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包括出版物批发、网上发行和区域性连锁经营;自办发行)(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八)审核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初审)(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九)核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初审)(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三十)核发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三十一)核发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三十二)核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三十三)审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三十四)审批无音像制品出版权的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三十五)审批无电子出版物出版权的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三十六)审核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初审)(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十七)审核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三十八)设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单位许可(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4个工作日)
(三十九)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许可(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4个工作日)
(四十)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许可(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单位项目为初审)(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4个工作日)
(四十一)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批发、零售、出租)企业许可(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为初审)(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4个工作日)
(四十二)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备案(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个工作日)
(四十三)审批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有关内容调整至《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含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连续性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四十四)审批连续性报型、刊型内部资料出版物(有关内容调整至《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含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连续性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四十五)审批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有关内容调整至《审批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音像制品非卖品》审批)
(四十六)审批复制音像制品非卖品(有关内容调整至《审批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音像制品非卖品》审批)
(四十七)审核图书出版年度计划(含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含补报计划)(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40个工作日)
(四十八)《审核出版重大选题(含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含专题报批)〔初审〕》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40个工作日)
(四十九)《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含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连续性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五十)《审批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音像制品非卖品》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四、市体育局(2项)
(一)开办武术学校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二)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二十五、市旅游局(12项)
(一)旅游景区等级评定(移交上海旅游行业协会)
(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评定(移交上海旅游行业协会)
(三)国内旅行社设立许可(国内旅行社设立许可与国际旅行社设立许可合并为旅行社设立许可)
(四)国际旅行社设立许可(国内旅行社设立许可与国际旅行社设立许可合并为旅行社设立许可)
(五)国际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许可(调整为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许可)
(六)组团社每年组织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的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七)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名单表确认(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个工作日)
(八)旅游线路经营权许可(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九)旅行社组织外国旅行团入境签证确认(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个工作日)
(十)临时导游证的核发(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5个工作日)
(十一)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名单表确认(有关内容调整至《组团社每年组织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的审批》审批)
(十二)导游等级考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导游证的核发》审批)
二十六、市知识产权局(3项)
(一)专利广告出证(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拿到专利登记簿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专利代理机构申报初审(审批期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三)专利资助(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60个工作日)
二十七、市绿化市容局(77项)
(一)林木品种审核(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对林木品种的审核和审定)
(二)对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对林木品种的审核和审定)
(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与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实施“一口受理、简化收件、同步审批、一次取件”)
(四)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与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实施“一口受理、简化收件、同步审批、一次取件”)
(五)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的许可(补充申请材料“国外引进植物有害生物风险评估”)
(六)外引进植物有害生物风险评估(调整为对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许可的申请材料)
(七)植物产地检疫的许可(与植物调运检疫的许可,实施“一口受理、简化收件、同步审批、一次取件”)
(八)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许可(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审批(二级许可、一级审核)”)
(九)对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审核(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审批(二级许可、一级审核)”)
(十)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国家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二级许可,一级审核)”)
(十一)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核(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国家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二级许可,一级审核)”)
(十二)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核(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十三)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许可(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十四)对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的核发(与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出市境的审批及准运证核发,实施“一口受理、简化收件、同步审批、一次取件”)
(十五)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核(与对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核,实施“一口受理、简化收件、抄告相关、一次取件”)
(十六)对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的审核(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实施“一口受理、简化收件、抄告相关、一次取件”)
(十七)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与对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的审核,实施“一口受理、简化收件、抄告相关、一次取件”)
(十八)对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方案的审核(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方案审批(地方级许可、国家级审核)”审批)
(十九)对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的许可(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方案审批(地方级许可、国家级审核)”审批)
(二十)对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审核(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地方级许可、国家级审核)”审批)
(二十一)对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许可(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地方级许可、国家级审核)”审批)
(二十二)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由市绿化市容局一口受理,抄告环保,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一口反馈)
(二十三)单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市管环卫设施)设计和建设方案备案(下放区县审批)
(二十四)单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市管环卫设施)竣工验收结果备案(下放区县审批)
(二十五)户外非广告设施(市管的非广告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设置的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二十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分批排放、回填)核准(下放区县审批)
(二十七)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二十八)在合适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许可(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二十九)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三十)对公园停闭的许可(下放区县审批)
(三十一)对利用微生物处理设施处置厨余垃圾的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三十二)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核发(下放区县审批)
(三十三)对迁移树木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审批)
(三十四)对砍伐树木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审批)
(三十五)对移植古树名木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审批)
(三十六)对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审批)
(三十七)对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占用已建成绿地和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服务设施设置的许可》审批)
(三十八)对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占用已建成绿地和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服务设施设置的许可》审批)
(三十九)对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占用已建成绿地和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服务设施设置的许可》审批)
(四十)对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备案(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占用已建成绿地和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服务设施设置的许可》审批)
(四十一)对新建公园规划的许可(由规划部门内部征求绿化市容部门意见)
(四十二)对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对林业植物检疫的许可(实施主体为法规授权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审批)
(四十三)对植物产地检疫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对林业植物检疫的许可(实施主体为法规授权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审批)
(四十四)对植物调运检疫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对林业植物检疫的许可(实施主体为法规授权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审批)
(四十五)对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核发(有关内容调整至《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狩猎的许可》审批)
(四十六)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有关内容调整至《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狩猎的许可》审批)
(四十七)对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狩猎的许可》审批)
(四十八)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二级许可,一级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许可》审批)
(四十九)对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许可》审批)
(五十)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批(二级许可、一级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许可》审批)
(五十一)对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核发(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许可》审批)
(五十二)对库(圈)存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标记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许可》审批)
(五十三)对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引进、放生陆生野生动物的审核》审批)
(五十四)对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引进、放生陆生野生动物的审核》审批)
(五十五)对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审批)
(五十六)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审批)
(五十七)对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审批)
(五十八)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审批)
(五十九)对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审批)
(六十)对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进出口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审核》审批)
(六十一)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进出口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审核》审批)
(六十二)对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进出口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审核》审批)
(六十三)对紫杉醇及红豆杉产品加工和出口申请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进出口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审核》审批)
(六十四)对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地方级许可、国家级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
(六十五)对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地方级许可、国家级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
(六十六)对关闭、闲置、拆除或者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许可(一口受理,抄告环保,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市级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垃圾处理场(厂)设立、关闭等的许可》审批)
(六十七)对设立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市级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垃圾处理场(厂)设立、关闭等的许可》审批)
(六十八)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市管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宣传品、标语的张贴、悬挂的许可》审批)
(六十九)对临时张贴、张挂(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市管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宣传品、标语的张贴、悬挂的许可》审批)
(七十)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的许可》审批)
(七十一)对船舶垃圾接受作业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的许可》审批)
(七十二)对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资质等级核定(有关内容调整至《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的许可》审批)
(七十三)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由规划部门内部征求绿化市容部门意见)
(七十四)对配套建设的地下建筑物化粪池和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初步设计方案和建造方案的审批(由规划部门内部征求绿化市容部门意见)
(七十五)对公共阵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图、设置效果图的备案(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公共广告阵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其使用合同的备案》审批)
(七十六)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合同的备案(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公共广告阵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其使用合同的备案》审批)
(七十七)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变更的备案(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公共广告阵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其使用合同的备案》审批)
二十八、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6项)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许可(二、三级和新设立企业资质委托区县审批)
(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装修、改造方案审批(与《优秀历史建筑改变(调整)使用性质、拆除、迁移、调整保护主体范围审批》,合并为《优秀历史建筑改变(调整)使用性质及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和修缮(装修改造)审批》)
(三)优秀历史建筑改变(调整)使用性质、拆除、迁移、调整保护主体范围审批(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装修、改造方案审批》,合并为《优秀历史建筑改变(调整)使用性质及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和修缮(装修改造)审批》)
(四)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五)房屋拆迁许可(拆迁期限的延长)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房屋拆迁许可审批》审批)
(六)房屋拆迁范围变更手续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房屋拆迁许可审批》审批)
二十九、市交通港口局(74项)
(一)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从业人员服务证件(取消服务证年审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复训考试合格证”)
(二)出租汽车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许可(换证由一年一次改为三年一次)
(三)自有校车、租赁校车备案(1.审批条件调整为“自有校车:(1)已通过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2)具有符合校车条件的车辆;(3)具有符合校车驾驶人条件、经行业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租赁校车:(1)已通过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2)具有符合校车驾驶人条件、经行业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3)租赁校车的经营者应具有从事客运的经营许可;(4)从事校车业务的租赁车辆应取得客运车辆营运证并具有符合校车条件的车辆;(5)学校与租赁校车经营者已签订《车辆租赁合同》”;2.申请材料中“《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申请表》”调整为“《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信息登记表》”;3.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5个工作日;4.除市中心区外,下放区县审批)
(四)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取消申请材料“1.建设基地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2.有效期内的作业项目方案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3.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技术评审意见”)
(五)省际道路客运标志牌发放(取消申请材料“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2.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一份”)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取消审批条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增加经营范围的办理条件:已持有本市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与《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和使用功能、使用范围审批》,合并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包括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和使用功能、使用范围审批》,合并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包括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九)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合并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包括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十)港口经营许可(进行集装箱内河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许可下放浦东新区审批)
(十一)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与《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合并为《港口工程设计审批》)
(十二)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与《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合并为《港口工程设计审批》)
(十三)非机动渡船渡工适任证书签发(与《非机动船舶驾长适任证书签发》、《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游艇驾驶员适任证书签发》,合并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包括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
(十四)非机动船舶驾长适任证书签发(与《非机动渡船渡工适任证书签发》、《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游艇驾驶员适任证书签发》,合并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包括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
(十五)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与《非机动渡船渡工适任证书签发》、《非机动船舶驾长适任证书签发》、《游艇驾驶员适任证书签发》,合并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包括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
(十六)游艇驾驶员适任证书签发(与《非机动渡船渡工适任证书签发》、《非机动船舶驾长适任证书签发》、《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合并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包括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
(十七)水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或变更经营范围审批(审批内容调整至《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
(十八)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十九)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一)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从业人员服务证(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承诺为当场办理)
(二十二)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备案(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承诺为当场办理)
(二十三)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户)经营资质许可(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二十四)出租汽车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许可(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二十五)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六)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七)省际道路客运标志牌发放(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0个工作日)
(二十八)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二十九)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客货运输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十一)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三十二)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变更服务单位备案(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5个工作日)
(三十三)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承诺为当场办理)
(三十四)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三十五)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三十六)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6个工作日)
(三十七)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6个工作日)
(三十八)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6个工作日)
(三十九)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1个工作日)
(四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1个工作日)
(四十一)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含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四十二)新增市内水路运力审批(审批期限由4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四十三)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审批(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除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为15个工作日外,其他为7个工作日)
(四十四)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四十五)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四十六)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四十七)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丙级和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四十八)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四十九)水运工程质量报监(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五十)出租汽车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许可(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五十一)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五十二)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审批(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五十三)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包括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一、区管航道内的港口岸线,下放区县审批;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4个工作日;三、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6个工作日)
(五十四)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除外港港区外下放区县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3个工作日)
(五十五)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除外港港区外下放区县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五十六)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除市管港区外下放区县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五十七)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除市管航道外,下放区县审批)
(五十八)省际客运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委托行业协会管理)
(五十九)机动车特约维修经营备案(移交行业协会)
(六十)机动车维修企业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备案(移交行业协会)
(六十一)变更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营运及站点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审批)
(六十二)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备案(有关内容调整至《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审批)
(六十三)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户)经营资质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审批)
(六十四)核发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有关内容调整至《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审批)
(六十五)出租汽车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出租汽车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审批)
(六十六)核发租赁汽车车辆营运证(有关内容调整至《出租汽车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审批)
(六十七)省际道路客运标志牌发放(有关内容调整至《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作为线路经营权取得后的变更环节)
(六十八)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有关内容调整至《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作为企业许可证取得后的车辆证件发放环节)
(六十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有关内容调整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作为企业许可证取得后的车辆证件发放环节)
(七十)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有关内容调整至《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作为企业许可证取得后的车辆证件发放环节)
(七十一)港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卫生部门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
(七十二)国家航道上的隧道、管道(线)、架空电缆等其他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尽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
(七十三)除交通部审批以外的其他国家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审批)
(七十四)港区范围内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卫生部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
三十、市安全监管局(4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期限由45个工作日缩短为35个工作日)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5个工作日)
(三)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期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
(四)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许可(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5个工作日)
三十一、市民防办(2项)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由规土、建设部门内部征求民防部门意见)
(二)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部门内部征求民防部门意见)
三十二、市政府合作交流办(1项)
外省市驻沪单位、人员组成全市联谊性社会团体资格审查(由市社团局内部征求市合作交流办意见)
三十三、市粮食局(2项)
(一)粮食收购资格(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许可(初审)(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项)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三十五、市编办(1项)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三十六、市文管委(2项)
(一)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审批(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拍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含市级)的审批)
(二)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有关审批内容合并至拍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含市级)的审批)
三十七、市保密局(2项)
(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二)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三十八、市烟草专卖局(1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三十九、市档案局(13项)
(一)对重大科研项目档案的验收(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对档案馆征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有档案的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承诺为当场办理)
(三)对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承诺为当场办理)
(四)对延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五)对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六)对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七)对设置综合档案馆的审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八)对设置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审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九)对制定专业档案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审批(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十)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十一)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备案(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二)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三)对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事业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审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四十、市气象局(4项)
(一)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移交市气象学会)
(二)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移交市气象学会)
(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活动许可(审批期限由2个工作日承诺为一般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四十一、市邮政管理局(5项)
(一)邮政企业暂时停止或限制办理邮政业务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仿印邮票图案及制品审批(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5个工作日)
(四)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审批(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五)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撤销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四十二、市通信管理局(1项)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实施网上年检)
四十三、市无线电管理局(6项)
(一)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归并到“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0个工作日)
(三)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0个工作日)
(四)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0个工作日)
(五)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0个工作日)
(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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