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工作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工作评估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1999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沪府办〔1999〕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工作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办理工作激励机制,促进办理工作评估考核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沪府办〔2007〕71号),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考核适用范围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委、办、局
(三)政府系统承担办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评估考核原则
(一)全面考核。对办理工作全过程进行评估考核,严格按照办理工作制度确定考核指标,确保每一个办理环节都有对应的考核要求,突出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二)客观公正。充分听取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工作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承办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考评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评估考核资料公开透明,评估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评估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评估考核工作安排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对政府系统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考核评估。
(一)根据评估考核指标(附后)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导向性原则,下发考核工作细则及加减分具体标准,详细记录各承办单位全年办理情况,动态掌握面上办理工作信息。
(二)按照评估考核工作办法,督促各承办单位全面落实办理工作各项要求,同时结合条块特点和年度办理工作要求,开展检查、抽查,指导承办单位根据评估考核指标填写自评表,全面总结年度办理工作。
(三)围绕市政府年度办理工作要求,进行集中考核和综合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成立评估考核小组,根据评估考核实施细则,总结各承办单位年度办理工作情况,核定最终分数等级,确定评估考核结果,并以此为依据开展工作督导。
四、评估考核主要方式
包括自评、互评、参评、考评、综合评定五个方面。
(一)自评
由各承办单位对照评估考核指标开展自查,如实填写自评表,同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二)互评
有主会办关系或合办关系的承办单位进行互相评价。
(三)参评
由市政府办公厅征询市人大、市政协相关机构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评价,包含具有一定样本量的办理工作问卷调查。
(四)考评
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对政府系统部分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检查或重点抽查,了解办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并核实自评、互评相关内容。
(五)综合评定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市人大、市政协的相关工作机构,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并核定各承办单位最终分数和评估考核结果。
五、评估考核重点内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确定评估考核指标。评估考核指标由基础工作、办理工作和加分项、减分项等四个方面的指标组成。基础工作和办理工作合为100分,加分项控制在30分以内,减分项控制在30分以内。依据办理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打分。
(一)基础工作
主要评估考核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职责是否明确,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承办单位是否有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稳定的承办员队伍;承办单位是否为办理工作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配备必需的工作设备;承办单位是否及时总结上报办理工作情况,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及时规范;承办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按时参加办理工作例会和业务培训活动等。
(二)办理工作
主要评估考核承办单位是否及时确认、接收书面意见和提案;是否及时部署办理任务,将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是否亲自协调解决书面意见、提案中反映的难点问题,分管领导是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是否严格按照办理工作的规定和程序坚持走访、按时办结、规范答复;检查验收、跟踪落实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对书面意见和提案提出者反馈不满意的问题是否按规定进行复查等。
(三)加分项目
加分项目主要包括:承办的意见提案量大面广,数量位居全市前列。在分办过程中勇挑重担,积极主动承担办理任务。在办理工作中积极突破瓶颈,创造条件解决书面意见、提案反映的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性问题;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基层群众的具体困难;解决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多年的老问题。个案办理有特色,效果突出,受到市领导肯定和代表委员书面表扬。认真做好书面意见和提案的跟踪办理,抓紧落实对代表委员的承诺等。
(四)减分项目
减分项目主要包括: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在分办过程中不接受办理任务,相互推诿、久拖不办。办理态度不认真,答复内容敷衍了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较大。主会办意见答复不及时,超过规定办理期限。将业务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带入办理工作,擅自对外披露分歧内容,给办理工作带来被动;自评填写与实际核查不相符等。
六、评估考核结果处理
每年一次,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估考核结果。对评估考核结果优秀的承办单位进行表扬,对评估考核结果明显较差的承办单位进行批评,并要求认真整改。两至三年一次,在全市办理工作大会上,对连续考核结果优秀、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进行表彰,以资鼓励。获得表彰的承办单位要对相关承办人员进行内部奖励,并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

附件:评估考核指标

项目

内容

分值

 

 

 

1.明确分管领导

4

2.明确负责办理工作的处室及分管负责人

4

3.配备专职承办员

4

4.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

4

5.制定办理工作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4

6.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

4

7.认真开展总结,按时上报总结材料

4

8.立卷、归档及时规范

4

9.参加办理工作培训

4

10.参加办理工作例会

4

 

 

 

 

 

 

 

 

 

1. 规定时间内确认、接收承办书面意见和提案

3

2. 召开内部办理工作会议或部署办理工作

3

3. 及时落实承办业务处室和负责人

3

 

4. 按时限完成办理工作

3

5. 主要领导亲自协调解决一至两件书面意见或提案办理

3

6. 分管领导听取办理工作汇报,检查办理进度

3

 

 

 

 

7. 答复内容有针对性,语气诚恳谦虚,文字通顺简明,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3

8. 坚持走访代表、委员,通过面访或电话访问及时与代表、委员沟通和联系

3

9. 寄送书面答复时附寄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征询意见表或政协提案反馈意见表

3

10.正式答复采用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

3

11.答复件格式规范,无差错、漏项

3

12.答复文稿由办公室领导统一把关和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

13.意见、提案寄发有记录,无遗失

3

14.答复内容涉及敏感问题的,承办单位做好保密工作

3

 

(未出现“不满意”件,无需复查)

9

15.对反馈不满意的意见、提案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之内完成

3

16.不满意件及时报主要领导阅知,并由分管领导带队走访代表、委员

3

17.再次答复件内容有针对性、格式规范

3

 

18.落实专人做好跟踪工作

3

19.明确重点跟踪的意见和提案

3

20.对有重要进展情况的意见和提案,及时复告代表、委员

3

 

 

 

 

1.书面意见和提案主合办件总数或主会办件总数居全市前列

15

2.勇挑重担,积极主动承担办理任务

15

3.突破瓶颈、破解难题,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代表、委员提出的综合性难题及老问题

15

4.个案办理有特色,效果突出,受到市领导表扬或代表、委员表扬

15

5.做好书面意见和提案的跟踪办理,效果显著

15

6.其它

15

 

 

 

 

1.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接受办理任务,相互推诿、久拖不办

15

2.答复内容空洞,敷衍了事,办理态度不认真,代表、委员意见较大

15

3.主会办意见不及时,超过规定办理期限

15

4.将业务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带入办理工作,擅自对外披露分歧内容,给办理工作带来被动

15

5.自评填写与实际核查不相符

15

6.其它

15

考核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共30项,标准分100分,另有加分6项,减分6项)

1基础工作情况10项,每项4分,总计40分;

2办理工作情况20项,每项3分,总计60分;

3加分6项,每项1~5分,最高加分30分;

4减分6项,每项1~5分,最高减分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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