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了有效解决本市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提升高层建筑火灾防范和城市应急管理能力,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建设
(一)各区、县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督促高层建筑物业管理等单位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逐级签订世博群防群治安全责任书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并完善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台帐制度,指导辖区有关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三)各居委会、村委会、社区服务站要制定区域内火灾应急预案,组建义务消防员队伍;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教育、防火和灭火演练,组织高层建筑居民签订防火公约,并对火灾隐患进行自查整改。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服务职责,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发现损坏的消防设施设备要及时告知物业所有人或相关单位进行维修,发现破坏消防设施设备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高层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年检制度。
(五)房屋产权单位出租的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要成立由产权单位牵头、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根据不同业态的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检查督促、值班值守、应急处置等工作。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要依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年检制度,也可委托建筑的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
(六)燃气及供电部门要定期检查高层建筑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及电线电路,并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部件,解决私拉乱接电线等问题。对高层建筑内涉及房屋产权单位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仪、管道自动切断阀等设备,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每年做一次强制检测。
(七)公安机关和房屋管理部门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列入物业管理行业评比、平安小区和安全大楼评比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管、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加强对高层建筑的分级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把高层建筑项目审批关。在审批高层建筑项目时,要充分征求和听取消防管理部门意见。同时,要严把高层建筑项目验收关,加强对在建高层建筑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核准要求的不予验收。
二、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与管理
(一)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及整改措施、要求、期限,并抄送所在地区、县政府和司法机关。期满复查发现隐患仍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视情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对隐患整改确有困难的,报请所在地区、县政府协调解决。
(二)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维修资金缺少等原因难以落实整改的高层居住建筑,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筹措资金落实整改,或列为区、县政府平安工程督办项目加以推进,确保及时消除隐患。
(三)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业态多、产权单位多导致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由所在地区、县政府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资金来源,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四)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监管、质量技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搞好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监督。对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职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实施处罚。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一)市政府新闻办要继续牵头加强消防宣传教育,依托119消防日、逢年过节、重大活动等节点,充分发挥电视等主流媒体的作用,请主流媒体免费刊登、播出包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知识在内的各类消防公益信息和公益广告,建立完善消防公益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督促本级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业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督促高层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责任单位主体意识,使其自觉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推动消防宣传工作的格局。
(三)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以高层建筑的物业安保经理、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为重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确保高层建筑相关从业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提升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管理
(一)各区、县政府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投入力度,落实应急知识普及、社会动员等工作。要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人员疏散、安置等保障工作。
(二)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继续加强高层建筑火灾的灭火救援准备工作,熟悉各类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加强灭火力量编成、组织指挥、现场组网、战术运用、战斗展开、供水组织、疏散救人等措施,开展针对性的模拟训练、实地拉动和实战演练,不断提升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等灾害的能力。
(三)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设置专人负责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消防临时设施配置和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消防安全。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临时设施配置情况的检查。
(四)高层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要针对服务管理对象特点,逐幢制定高层建筑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程序、措施和责任人,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及时改进不足,提升群防群治、自防自救能力。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