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等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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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1〕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称“本市《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本市接收安置的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2012年7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退役义务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服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包括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出调整改革,建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制度体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基本内容,确保政策制度调整前后的平稳过渡,确保安置改革稳妥推进。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根据上海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政府扶持下积极促进退役士兵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机制。

(一)切实搞好安置改革实施前后新老政策的过渡衔接。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

对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本市地方经济补助标准参照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含一次性经济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执行。同时,给予享受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同等优待政策。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一是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二是各区县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三是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五是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并保留学籍或正在普通高等院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可以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复学期间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对未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仍按照本市《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安排工作或者办理自谋职业。

(二)合理制订和落实安置指标分配计划。各区县要将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及时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的接收单位。为了适当缓解区县安置负担不平衡,市政府向黄浦区和浦东新区下达50个统筹指标任务,分别为黄浦区30个、浦东新区20个。有统筹指标任务的区要讲大局、讲纪律,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并于2012年3月底前,将落实的统筹指标报送市安置部门,再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拨给有关区县。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当年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

(三)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2011年冬季退役并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从担任士官当年起,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调整后的标准递增10%。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强化教育培训。要认真贯彻《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进一步完善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要向退役士兵大力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提高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退役士兵自主参与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的能力。

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为他们组织高中课程复习班,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12号)规定,经考试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及报名时间等,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另行安排。凡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予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五)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退役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在本市警察学员的招录中,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其中,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要优先录用;对报考的退役士兵,放宽限制年龄至28周岁。退役士兵报考警察学员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制定。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要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选拔优秀退役士兵充实村(居)委会班子,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村官”考试,考试合格的优先招录为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定向招录一定数量的退役士兵,并要求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凡从单位入伍的退役士兵,均保留劳动关系,退役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在服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含个人三等功)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以下称“三等功退役士兵”),由区县政府予以安置;本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工勤岗位有空额的,可以拿出合适的岗位,组织专场公开招聘,经过考试考核,录用三等功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等功退役士兵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制定。

(六)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各有关区县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本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努力实现农村退役士兵与城镇退役士兵在安置待遇上的一体化。区县和乡镇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帮助农村退役士兵克服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由区县按照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关规定予以安置。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以及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要求户口“农转非”的,在向安置部门报到后6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土地换保障”三联动原则,予以落实社会保障;在经安置部门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农转非”通知单,为其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手续。

(七)妥善处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况。对世博安检退役女兵的复学、优待、安置等事项,参照武警上海市总队等十一部门、单位《关于本市2009年为世博安保征集的2000名女兵提前退役、复学、优待、安置的意见》(武司〔2010〕18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要重点安置、优先安排,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专门的安置方案。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帮扶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部分,经区县安置部门审核后,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含世博安检退役女兵)要求复学的,由原征集地的区县负责接收,并办理落入学校集体户口的有关手续,同时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

(八)保障退役士兵各项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确保退役士兵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待遇。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收单位按照本市《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相关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接收安置工作的具体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密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接收单位要自觉增强国防观念,积极履行安置义务。要坚决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歧视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凡与《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得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本市《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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