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年2月14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示意图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局政府网站www.shzj.gov.cn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受理处,联系电话:54264368,电子邮箱:gongkai@shzj.gov.cn。
一、概述
根据《条例》和《规定》要求,自2004年5月1日起,本局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本局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对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成立由办公室、政策法规、行政监察、科技信息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同时,专门配备1名全职工作人员、19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2个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并开辟18个公共查阅点。截至2010年底,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顺利开展。
2010年,本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2010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和《2010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针对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特点,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研究部署,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任务,狠抓落实。
(一)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发布协调、监督保障、保密审查机制。在2010年初,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等3个文件,对涉及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予以进一步规范。
二是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结合本局职能调整情况,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修订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要求,定期做好月度统计、工作信息报送、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共享的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会同本局新闻宣传部门,邀请市政府新闻办、解放日报、上海广播电台有关专家,先后2次对本局系统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围绕“依法、平稳、有序”的目标,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指导和释疑。完善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完善考核评估办法,促进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推动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实施,分级部署”的原则,完善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功能。统一规范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主体、内容、形式、范围,以及依申请公开接收、答复、提供等环节,加以规范化和标准化。
四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各区县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建设和完善信息公开的服务窗口。
五是积极推动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总体要求,积极推动计量测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质量监督检验、标准化管理等领域的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质量、服务等要素,重点公开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
(二)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切实做到及时、有效、便民
一是充分发挥门户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网站功能,突出权威性、及时性、系统性;整合网站的各种公开栏目,强化更新维护责任,升级搜索引擎,方便公众查询、检索。完善门户网站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做到界面友好、分类科学、查询方便、更新及时。健全局长信箱、网上调查、在线交流等栏目的有效运作机制。2008至2010年,本局门户网站在连续3年在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全国质检系统网站绩效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网站”。
二是进一步构建多样化的公开渠道。本着“促进公开,方便公众”的原则,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开渠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积极推进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即时发布、议题设置发布机制。继续完善“12365质量热线”功能,使之逐步成为社会公众与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的“电话门户”。
三是开设世博专栏公开相关服务信息。根据本局工作职能,按照政府有关要求,以门户网站为依托,开设世博专栏,大力宣传报道本局涉及世博的各项工作。同时,将世博地方标准信息,城市公共标识信息,涉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信息、CCC强制性安全认证产品目录信息、特种设备单位资质信息等数据在网上公布,以方便社会公众及时获得相关服务信息。
(三)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一是推动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透明。健全收费公示、持证收费等制度,确保收费情况公开透明。对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涉及计量测试、特种设备检验、产品质量检验等业务领域的所有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梳理、汇总,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情况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是推进行政许可过程透明和结果公开。全面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等,方便公众办理。依托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和门户网站等办事平台,逐步实现各许可信息的全程透明、全程监督。
三是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公共信息公开工作。依托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逐步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库,努力为公开企业质量信用状况夯实基础。及时通报食品生产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监督检查情况,建立完善信息查询数据库。
四是进一步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在制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性文件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推动公众有序参与。积极建立健全征询、听证、专家论证等征询民意的有效程序和方式。
五是努力探索依法行政类信息公开。在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食品生产、特种设备等领域努力开展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实践。定期公开本系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包括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方面的基本状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按照《条例》、《规定》要求,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截至2010年底,本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62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2010年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37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较上年度同期主动公开量增加0.85%。其中,计划总结类信息4条,占1.7%;质监业务类信息211条,占89%;办理事项类信息7条,占3%;人事管理类信息3条,占1.3%;财务公开类信息2条,占0.8%;其他信息10条,占4.2%。
(一)主动公开范围
1、各职能部门工作所依据的文件,包括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本局自行制订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2、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3、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相关统计信息;4、本局行政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及其调整变动情况;5、局直属技术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授权范围;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收费、过程、结果及时限(依申请公开的结果除外);7、本局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法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8、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其公开选任干部的有关条件、结果等;9、涉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列入相应目录的计量器具、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特种设备监察情况;10、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实验室改造)批准、实施及其招投标情况;11、财政预算、决算信息;1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及其标准;1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14、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实施情况;15、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部分规范性文件在制订过程中的草案,充分听取公众意见;16、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但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二)主动公开途径
1、网站公开:利用“上海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及所有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信息申请窗口。
2、“窗口”公开:本局受理大厅提供纸质目录和指南,统一受理和处理依申请信息的获取和查询,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各个公共查阅室(点)提供主动公开信息的查询。
3、新闻媒体公开:本局确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由一名副局长任新闻发言人,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宣贯质量技术监督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通过媒体公开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事件及活动的有关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本局2010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2件,其中现场申请28件,电子邮件3件,网上申请33件,信函申请5件,其它形式申请3件。
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42件涉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13件涉及地方标准信息,8件涉及生产许可信息,4件涉及行政执法信息,3件涉及行政公文信息,2件涉及计量认证信息。
(二)申请处理情况
在72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已答复的有70件。另有2件,申请人已主动撤销或放弃申请。
在已答复的70件申请中,“同意公开”的53件,占已答复总数的75.8%;“同意部分公开”的7件,占已答复总数的10%;“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1件,占已答复总数的1.4%;“信息不存在”的4件,占已答复总数的5.7%;“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4件,占已答复总数的5.7%;“不予公开”的1件,占已答复总数的1.4%。
四、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本局2010年度没有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申诉举报案件。
五、咨询处理等相关工作情况
本局系统2010年度共接受市民咨询42300人次,其中咨询电话接听19455人次,当面咨询接待18841人次,网上咨询4004人次。本局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为395645次,其中按点击率排序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次是:信息公开目录、公共查阅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年报。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有待进一步规范;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有待进一步丰富。
(二)改进措施
在公开内容方面,一是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类信息公开,继续探索开展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二是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公开力度。针对政府实事工程项目、信息化发展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标准化专项资金、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等专项项目,进一步制定完善细则,公开项目的使用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流程、资金分配结果等内容。同时,加强对财政预算使用情况公开工作的研究。三是根据新的要求,继续做好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梳理和公开。
在公开形式方面,将进一步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规范管理。继续通过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本系统各窗口部门、新闻发布会和其他形式,公开质量技术监督政务工作和有关信息。继续加快政务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做到界面友好、分类科学、查询方便、更新及时。健全网上政府信箱、网上调查、在线交流等栏目的有效运作机制,进一步扩大网上服务项目的范围。
七、附表、附图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37 |
| 其中:较上年度同期增加率 | - | 0.85% |
| 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 条 | 237 |
|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 件 | 4 |
| 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2 |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 条 | 24 |
| 受理申请总数 | 条 | 72 |
| 其中:1.现场申请数 | 条 | 28 |
| 2.传真申请数 | 条 | 0 |
| 3.电子邮件申请数 | 条 | 3 |
| 4.网上申请数 | 条 | 33 |
| 5.信函申请数 | 条 | 5 |
| 6.其它形式申请数 | 条 | 3 |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条 | 70 |
| 其中:1.同意公开数 | 条 | 53 |
| 2.同意部分公开数 | 条 | 7 |
|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 条 | 1 |
| 4.“信息不存在”数 | 条 | 4 |
|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 条 | 4 |
|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条 | 0 |
| 7.“重复申请”数 | 条 | 0 |
| 8.不予公开总数 | 条 | 1 |
| 其中(1)“国家秘密”数 | 条 | 0 |
| (2)“商业秘密”数 | 条 | 1 |
| (3)“个人隐私”数 | 条 | 0 |
|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 条 | 0 |
|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 条 | 0 |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 条 | 0 |
| 9.其他 | 0 |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 指标 | 单位 | 数量(本局系统) |
|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 条 | 15646 |
| 网上咨询数 | 人次 | 4004 |
| 现场接待人数 | 人次 | 18841 |
| 咨询电话接听数 | 人次 | 19455 |
|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 人次 | 395645 |
附表四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
|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行政复议数 | 件 | 0 |
| 其中: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 行政诉讼数 | 件 | 0 |
| 其中: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 申诉举报数 | 件 | 0 |
| 其中:被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收取费用总数 | 元 | 0 |
| 其中:1.检索费 | 元 | 0 |
| 2.邮寄费 | 元 | 0 |
| 3.复制费 | 元 | 0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总数 | 人 | 20 |
| 其中:1.全职人员数 | 人 | 1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9 |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 万元 | 0 |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 万元 | 0 |
|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 万元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