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

沪府发〔201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渠道,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提高本市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一、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市政府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查、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事务。

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常任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从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内熟悉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遴选。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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