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沪府发〔201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有关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要求,现就本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试点目的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的要求,通过政府主导、社会专家学者参与的形式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确保行政复议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能力与行政争议化解的质量,从而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
二、 试点范围
在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层面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一)在市政府本级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
(二)各区县政府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
(三)浦东新区政府同时试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行政复议工作需要,确定试点工作的进度安排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数和规模。行政复议案件收案量大的市政府委、办、局,也可以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并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组建市和区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1.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本级政府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行政区域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查、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事务。
2.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法制办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法制办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从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内熟悉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遴选,由政府任命,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3.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两种形式开展工作。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参加,听取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案件审议会议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受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由政府法制办根据案件需要和委员的业务专长,选定一定数量的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参加(成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非常任委员不得少于半数),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议,以过半数的表决形成审议意见。在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报告,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后,以本级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审议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召开一次。
(二)浦东新区试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
结合国务院批准的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浦东新区先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对不服浦东新区各委、办、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及不服浦东新区各委、办、局下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统一由浦东新区政府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浦东新区有关委、办、局不再行使相应的行政复议权。
浦东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四、试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为重点工作,切实推进实施。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财、物等保障,由编制、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负责支持解决。试点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并及时做好沟通与汇报工作。
(二)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各试点单位要立足于原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情况,明确或设立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的内设机构。区县政府要在法制机构内设立单独的行政复议处(科),增加行政编制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各试点单位要以试点工作为契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三)落实经费,专款专用。各试点单位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原则,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开支。
(四)搞好保障,配备设施。各试点单位要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有接待室、案件审议室等办案场所。
(五)服务大局,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支持、协助配合试点单位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
(六)及时总结,加强交流。各试点单位要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相互之间以及与兄弟省市有关方面的交流,学习有益经验与做法,不断丰富完善试点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