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沪府发〔201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保障本市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如下:

一、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为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具体按照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本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执行)。

二、本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扩大到下列事项:(一)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二)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三)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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