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两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字号:

沪府发〔2012〕9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两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10号)两个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均延长至2014年9月30日。其中,沪府发〔2003〕65号文中有关内容如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6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