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
为确保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结合本市血液供需情况和献血增量模式发展趋势,现就做好2012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2012年,本市无偿献血总量为47.20万人份(每人份200毫升),全市临床用血自给率达到100%,自愿无偿献血量达到临床用血总量的98%。
二、具体要求
(一)创新模式,逐步增量,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的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十二五”期间本市血液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创新无偿献血增量模式,切实推进无偿献血工作的发展。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献血人口与人口总数之比达到1%以上”的标准,以及“十二五”期间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基本需求,科学地设置实施无偿献血的目标和指标体系,把握无偿献血的工作规律,探索创新无偿献血增量模式,强化本市血液保障体系建设,整合资源和增加投入,在稳定社区、企事业献血的基础上,扭转街头个人自愿无偿献血的下降态势,加快推进成份献血工作。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本市人口老龄化(特别是高龄老人增多)以及郊区新建三级医院“5+3+1”工程相继完工等所带来的医疗临床用血的增长因素,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无偿献血的阶段性增量目标和实施步骤,进一步组织公民参加自愿无偿献血,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广泛动员社区、企事业等单位参与无偿献血,保证本市血液供需的动态平衡和安全。
(二)共同推进,有序协调,优化无偿献血的工作机制与格局。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和规划,要从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组织、社会动员、经费投入、人员配置、采血网点布局等多方面支持无偿献血工作,不断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发展长效机制,并积极鼓励倡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率先献血。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建设交通、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要为相关血液管理机构进一步提高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效能提供支持;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各级精神文明组织、红十字会和爱卫会要利用各自组织网络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市教委及各高校要组织在校大学生率先参加自愿无偿献血(包括成份献血)。
各驻沪部队、武警部队的官兵在解放军驻沪部队区域献血管理委员会的统筹下,积极参加献血,体现现役军人的表率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优化“各方努力、资源共享”的格局,注重和解决街头个人自愿无偿献血下降或增量不足,以及Rh(D)阴性等特殊血型血液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并建立、完善和实行防范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联动机制。
(三)明确职责,落实措施,搞好无偿献血工作的管理与服务。
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无偿献血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区县卫生部门要制定2012年本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本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加快落实辖区血液管理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基本配置,落实无偿献血增量模式的贯彻和实施,并在规划辖区医疗服务发展的同时,对血液供应状况作出评估,确保辖区内血源和临床用血基本平衡。市、区县卫生部门要加大血液日常监督与专项执法的力度,加强与公安、监察等部门的协作,严厉打击血头和雇人献血的违法行为,确保血源安全。
市、区县血液管理机构要依据《上海市献血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注重公益”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血液管理,履行服务职能。市、区县血液管理机构要继续搞好无偿献血的社会宣传和对献血者的关爱。市、区县血液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缺血应急预案、血库偏型与偏多纠正预案,以及Rh(D)阴性血募集、储备、供应和临床输血管理的常态长效机制。
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继续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做好临床计划用血工作,继续开展医务人员科学合理用血的培训,大力推广自身输血和成分输血,节约异体血液,规范医疗用血行为。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开展用血病人的家庭成员和亲友互助献血工作(具体方案由市卫生局制定),做到节流和开源并举。
市、区县采供血机构要进一步落实《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树立从献血者血管到受血者血管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意识,持续加强和完善质量体系建设。市血液中心要进一步履行本市血站质量控制与评价等职责。市、区县采供血机构要依据《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中确定的“现场血液募集体系优化建设”项目的要求,对现有流动采血车和固定献血屋进行更新添置和布局调整,提高招募街头个人自愿无偿献血的效率。同时,通过积极扩大无偿献血宣传招募者和固定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规模,加大推进ALT快速检测的人群覆盖范围的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增强本市街头血液募集效能,逐步提升单次400ml献血人群比例。要借鉴国内外街头血液募集经验,注重对献血者的关爱、激励,有条件的采供血机构可适当提高纪念品的预算标准,确保其募集量的止跌为稳、为增。
市、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在实行绩效工资的同时,继续突出公益性组织的地位与作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四)发扬传统,改进完善,保持无偿献血工作的上海特色。
社区、企事业公民积极参加献血(也称为“团体自愿无偿献血”)是上海无偿献血工作的优良传统,就是借助于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平台,通过贴近社区、企事业单位内公民的无偿献血宣传,以及符合国际惯例的无偿献血招募方式,让社区、企事业单位内的公民在“完全自愿,没有任何经济报酬和胁迫”的条件下,捐献自己的血液。
团体自愿无偿献血在季节性调配血源、血型筛选纠偏、及时补充库存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2012年,要在确保流动采血车、无偿献血屋、高校、驻沪部队等自愿无偿献血的血源达到或超过2908万人份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的献血宣传和招募力度,实现团体自愿无偿献血18.12万人份的量化目标。
各单位可按照不超过职工人数(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65%,各乡镇、街道可按照不超过无工作单位公民人数(包括外来暂住人员)的2.5%,动员和招募广大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各单位的献血工作由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交纳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各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和科学的献血知识,加大面对面的宣传和招募的力度,动员广大公民积极参加自愿无偿献血;要在市、区县血液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积极组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大力推进团体自愿无偿献血,进一步抑制献血后的高补贴、长休假,严防雇人献血现象的发生;要切实做好春节前后和高温期间的无偿献血工作。
市、区县血液管理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对相关单位的无偿献血组织实施情况予以公示,褒优策劣。
外地在沪施工单位的献血工作由市、区县血液管理机构会同市、区县建设交通部门统筹组织实施。
(五)有机统筹,扩大队伍,推动无偿献血公益文化建设。
目前,街头个人自愿无偿献血的数量已经占到本市无偿献血总量的50%左右。其中,由无偿献血宣传服务队和固定自愿无偿献血群体组成的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在抑制2011年街头个人自愿无偿献血数量呈现下滑趋势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级卫生部门、血液管理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把组建一定规模的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列入议事日程,做好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基础性工作,制定并施行一套动态的管理办法(如网上预约和管理等),确保献血志愿者队伍健康、持久、稳定地运作和发展,并将其纳入市文明办、市志愿者协会队伍建设管理范畴,逐步形成“机动灵活、泛在共享、协同配合”的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体系,做到既藏血于库、又藏血于民,切实增强本市用血自给能力、应急供血能力和献血志愿服务能力。
在组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过程中,市血液中心和区县有关部门要整合社会资源,把组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与流动采血车、无偿献血屋等自愿无偿献血的血源募集,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献血的组织动员,以及高校大学生无偿献血和应急献血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互相促进;要着重组建成分无偿献血的志愿者队伍,按照市血液管理机构的布置,通过保障、评估机制的创新,增加区县和市血液中心募集单采血小板的数量,并通过与市红十字会骨髓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队伍的互动,增强本市单采血小板的自给能力。
此外,各区县要保留上海世游赛血液应急保障性贮备的1万人份血源,充分发挥相关应急献血队伍的作用,提升本市应急血液保障能力。
2012年本市无偿献血募集的具体安排,由市卫生局另行通知。
附件:2012年本市无偿献血募集目标分解表
附件
2012年本市无偿献血募集目标分解表
| 单位 | 无偿献血总量(人份) |
| 黄浦区 | 54559 |
| 徐汇区 | 25396 |
| 长宁区 | 12173 |
| 静安区 | 7350 |
| 普陀区 | 16602 |
| 闸北区 | 69392 |
| 虹口区 | 13376 |
| 杨浦区 | 14525 |
| 宝山区 | 16170 |
| 浦东新区 | 48597 |
| 嘉定区 | 17661 |
| 金山区 | 14418 |
| 青浦区 | 15678 |
| 奉贤区 | 11891 |
| 崇明县 | 14112 |
| 松江区 | 20125(自报) |
| 闵行区 | 34000(自报) |
| 高校 | 60000 |
| 驻沪部队 | 6000 |
| 合计 | 47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