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发〔201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29号)、《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30号)、《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沪府发〔2009〕17号)和《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6号)这四个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均延长至2014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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