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等两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动迁安置房源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0〕10号)两个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均延长至2014年9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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