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7日
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家庭租金补贴标准,具体意见如下:
一、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家庭,即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0元(含14400元),或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840元(含15840元)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86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68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46元。
二、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70%实施补贴的家庭,即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400元(不含14400元)至19200元(含19200元)间,或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840元(不含15840元)至21120元(含21120元)间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60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48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32元。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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