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2013年至2017年本市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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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3〕7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2013年至2017年本市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2013年至2017年本市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1日

关于2013年至2017年本市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的重要目标。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已进入关键的时期,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建设法治政府,是上海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为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基础上,现提出2013年至2017年本市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如下:

一、过去五年的基本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本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点,聚焦实现“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目标,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深化。开展了市、区县和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在食品安全监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和开发区管理等重点领域,深化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32家市政府部门直属企业划归市国资委,实现了市政府部门与直属企业全面脱钩。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040项,对行政审批工作机制进行了结构性的优化。取消、停征36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成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最小的省市之一。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到社会肯定评价。

——行政决策制度基本建立。市、区县两级政府基本建立了行政决策工作规则,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推进。

——政府立法质量稳步提高。实行了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立法议题、规章草案定向征询社会相关方面意见、规章草案听证及规章实施后评估等制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地方性法规44件、制定政府规章98件,内容涵盖市场秩序、城市建设、民生保障、安全管理等方面。

——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改进。跨部门综合执法和部门内综合执法等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实施。启动了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依法行政专题培训三年计划。建立了行政相对人权利告知、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规范手册等制度。

——行政监督力度持续加大。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强化了行政监督和救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初步形成。探索了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度。初步建立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机制。

——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逐步增强。建立了公务员学法制度,强化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力度。

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本市依法行政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需要进一步运行好科学化民主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减少行政决策失误;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水平,保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遵循并反映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需求;需要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有效破解城市管理中的难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问责。

二、今后五年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围绕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中心工作,遵循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规律,科学谋划部署上海法治政府建设的新任务,全力推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总体目标

在2013年至2017年本届政府任期内,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改革的核心,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持续不懈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继续保持上海法治政府建设在全国的领先地位,使上海成为职能转变力度最大,制度健全度、信息透明度、公众参与度、行政规范度和人民满意度最高的行政区之一,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重点目标是:

——政府职能转变取得突破。以转型阶段改革、创新、开放、发展的经济社会需要为导向,扎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最大限度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改变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充分发挥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建立有利于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管理制度。完成政府机构和职责的优化整合,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体制。

——行政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以增强现代政府服务理念为着力点,着重推动政府管理科学合理、便民高效,通过改革管理机制和创新管理方式,整体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实现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观念的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中,基本解决现行行政管理中考虑管理者便利多、考虑相对人便利少的问题。强化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并重的观念,公正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减少行政管理人员消极履职和机械执法的现象。

——公众参与机制有效运行。以政府工作走群众路线为切入点,健全完善并且有效运行公众参与制度。在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对公共政策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有序安排和有效保障。政府从事社会管理,切实做到善听智行。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水平为重点,以学习、培训、考核、宣传等多种形式切实有效强化法治观念,依法行政成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共识和普遍行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为模式和习惯基本形成。领导干部的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发生重大转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明显增强。

三、今后五年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

1.减少不合理的行政审批。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改革投资体制,优化审批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加强过程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评估评审事项、评比表彰活动,及时公开行政审批改革结果。改革工商管理制度,放宽登记条件,优化办理程序,强化监管责任,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用平台。

2.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改革社会组织登记制度,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依法直接登记。深化并扩大政社分开工作,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五分开。通过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法规、政府规章,推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完善和发展环境优化。

3.整合政府机构和职责。理顺市与区县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在市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郊区“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格局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区县政府职责重点,推进事权下放,同时匹配财权事权,实行差别化管理。最大限度地整合政府部门分散交叉的职责,优化政府机构设置,重点探索调整食品药品、建设交通、文化等领域的机构职能。

4.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部署,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以行使行政职能的和承担行政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为改革重点,着重规范其行使的行政职能,剥离其从事的经营服务功能。

5.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和管理平台,推动政府及其部门积极规范购买公共服务。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定范围,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完善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规则和质量监管办法,推动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共服务新格局。

6.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做到依法设立、从严审批、分类管理。进一步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控制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制定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府规章,对新设收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清理机制进行规范。

7.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大公共财政、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公务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三公经费”细目公开。构建政府信息资源部门共享平台,提高政府管理信息集约水平;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促进信息服务产业发展。

(二)规范行政决策

8.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政府规章,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确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推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完善集体讨论决定议事规则。

9.细化公众参与民主决策机制。制定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和规则,使行政决策听取人大、政协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听取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意见等渠道和方式制度化、规范化。

10.强化科学决策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的论证机制,细化论证的规则和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评估论证制度。涉及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积极探索可行性和不可行性的平行论证。

11.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细化包含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规则和标准,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采用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12.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实施一定时期以后应当开展效果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保障行政决策偏差得到及时纠正。

(三)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13.突出政府立法重点。围绕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规划政府立法重点。提请人大制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转型阶段上海经济社会取得新发展、新突破提供法制保障。进一步修改完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强化社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立法。

14.加强政府立法审议。建立政府立法草案会审制度,由发展改革、编制、法制等部门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议案草案、规章草案内容。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法规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及法规草案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5.实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制度。对经过评估认为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不协调的政府规章,或者经过备案审查认为不符合上位法的规范性文件,采取即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的方式,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16.加大重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力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及时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上公布。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法制部门及起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并且作重点解读,以方便公众知晓和遵行。

(四)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度和执行力

17.探索综合监管执法体制。探索区域性综合执法体制,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探索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体制,支持浦东建立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统合的综合监管执法体系。其他领域继续整合系统内执法队伍,建立综合执法体制。

18.实行“网格化”和“联勤联动”机制有机结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市政府发布实施《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进一步固化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工作架构,整合优化公共管理资源,将网格化管理的快速发现机制与区县联勤、联动综合处置机制有效对接,从整体上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水准。

19.建立属地管理责任机制。理顺市与区县关系,明确区县、街镇职责重点,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区县长“守土有责”意识,重点保障行政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

20.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梳理现有行政执法争议和盲点,按照“职能最相近、处置最有利”的原则,以指定管辖、协议管辖等方式,明确执法责任。开展执法协作,推动多部门联动执法、跨地区协同执法,以切实解决执法职责交叉推诿扯皮问题。

21.破解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难题。聚焦非法营运、群租、违法建筑、乱设摊位等城市管理的顽症,各区县、各部门协同开展综合治理,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宣传等多种手段,因地制宜,重点突破。

22.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市政府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执法部门根据本系统相关的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违法情节,合理设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在执法中遵行,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强化行政监督

23.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开通全市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供社会公开查询和监督。

24.推动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及旁听庭审。市政府发布《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及旁听庭审工作指导意见》,推动行政领导以出庭应诉、旁听庭审等方式,现场体验行政应诉工作,接受司法监督,改进行政工作。

25.推行依法履职监察制度。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公众满意度为目的,将履职监察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相结合,查找政府部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升行政效能。

26.建立行政管理问责制度。市政府发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办法》,建立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追究下级行政管理责任的制度,明确问责对象,规范问责方式和程序,以加强行政层级监督。

(六)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7.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在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领域,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强化源头治理防范。积极研究争议事项,明确调处主体,引导相对人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28.改善行政复议工作。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支持浦东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推动行政复议决定书在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七)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29.建立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和任职考察制度。完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体系,在考核指标中,增加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与任免挂钩,促使其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推行依法行政情况任职考察制度,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在考察中了解其以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30.开展公务员依法行政专题培训。在公务员培训中,强化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突出行政审批培训、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依法行政能力培训等内容,不断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附件:《关于2013年至2017年本市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主要任务职责分工

附件

《关于2013年至2017年本市进一步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主要任务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2013年至2017年本市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所明确的主要任务,现就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作如下分工:

一、转变政府职能

(一)减少不合理的行政审批

1.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改革投资体制,优化审批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加强过程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评估评审事项、评比表彰活动,及时公开行政审批改革结果。(市审改办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

2.改革工商管理制度,放宽登记条件,优化办理程序,强化监管责任,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用平台。(市工商局负责)

(二)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3.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改革社会组织登记制度,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依法直接登记。(市民政局负责)

4.深化并扩大政社分开工作,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五分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

5.通过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法规、政府规章,推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完善和发展环境优化。(市民政局负责,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三)整合政府机构和职责

6.理顺市与区县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在市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郊区“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格局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区县政府职责重点,推进事权下放,同时匹配财权事权,实行差别化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负责,市财政局及各相关部门配合)

7.最大限度地整合政府部门分散交叉的职责,优化政府机构设置,重点探索调整食品药品、建设交通、文化等领域的机构职能。(市编办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

(四)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8.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部署,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以行使行政职能的和承担行政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为改革重点,着重规范其行使的行政职能,剥离其从事的经营服务功能。(市编办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五)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

9.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和管理平台,推动政府及其部门积极规范购买公共服务。(市财政局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10.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定范围,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完善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规则和质量监管办法,推动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共服务新格局。(市财政局、市编办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六)规范政府非税收入

11.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做到依法设立、从严审批、分类管理。(市财政局负责)

12.进一步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控制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3.制定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府规章,对新设收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清理机制进行规范。(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14.加大公共财政、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

15.重点推进公务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三公经费”细目公开。(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

16.构建政府信息资源部门共享平台,提高政府管理信息集约水平;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促进信息服务产业发展。(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规范行政决策

(八)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17.制定政府规章,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确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18.推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完善集体讨论决定议事规则。(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九)细化公众参与民主决策机制

19.制定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和规则,使行政决策听取人大、政协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听取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意见等渠道和方式制度化、规范化。(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强化科学决策机制

20.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的论证机制,细化论证的规则和标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21.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评估论证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22.涉及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积极探索可行性和不可行性的平行论证。(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一)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23.细化包含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规则和标准,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采用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24.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实施一定时期以后应当开展效果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保障行政决策偏差得到及时纠正。(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三、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十三)突出政府立法重点

25.围绕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规划政府立法重点。(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26.提请人大制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转型阶段上海经济社会取得新发展、新突破提供法制保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法规规章起草部门负责)

27.进一步修改完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强化社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立法。(各法规规章起草部门负责,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十四)加强政府立法审议

28.建立政府立法草案会审制度,由发展改革、编制、法制等部门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议案草案、规章草案内容。(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29.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法规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及法规草案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五)实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制度

30.对经过评估认为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不协调的政府规章,或者经过备案审查认为不符合上位法的规范性文件,采取即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的方式,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政府规章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负责)

(十六)加大重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力度

31.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及时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上公布。(市政府办公厅、各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负责)

32.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法制部门及起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并且作重点解读,以方便公众知晓和遵行。(市政府法制办、各政府规章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负责)

四、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度和执行力

(十七)探索综合监管执法体制

33.探索区域性综合执法体制,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自贸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负责)

34.探索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体制,支持浦东建立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统合的综合监管执法体系。(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浦东新区政府、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5.其他领域继续整合系统内执法队伍,建立综合执法体制。(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

(十八)实行“网格化”和“联勤联动”机制有机结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36.市政府发布实施《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进一步固化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工作架构,整合优化公共管理资源,将网格化管理的快速发现机制与区县联勤、联动综合处置机制有效对接,从整体上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水准。(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

(十九)建立属地管理责任机制

37.理顺市与区县关系,明确区县、街镇职责重点,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38.强化区县长“守土有责”意识,重点保障行政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十)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

39.梳理现有行政执法争议和盲点,按照“职能最相近、处置最有利”的原则,以指定管辖、协议管辖等方式明确执法责任。(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40.开展执法协作,推动多部门联动执法、跨地区协同执法,以切实解决执法职责交叉推诿扯皮问题。(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十一)破解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难题

41.聚焦非法营运、群租、违法建筑、乱设摊位等城市管理的顽症,各区县、各部门协同开展综合治理,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宣传等多种手段,因地制宜,重点突破。(市交通港口局、市综治办、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十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42.市政府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执法部门根据本系统相关的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违法情节,合理设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在执法中遵行,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

五、强化行政监督

(二十三)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43.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负责)

44.开通全市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供社会公开查询和监督。(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十四)推动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及旁听庭审

45.市政府发布《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及旁听庭审工作指导意见》,推动行政领导以出庭应诉、旁听庭审等方式,现场体验行政应诉工作,接受司法监督,改进行政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十五)推行依法履职监察制度

46.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公众满意度为目的,将履职监察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相结合,查找政府部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升行政效能。(市监察局负责)

(二十六)建立行政管理问责制度

47.市政府发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办法》,建立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追究下级行政管理责任的制度,明确问责对象,规范问责方式和程序,以加强行政层级监督。(市监察局负责,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六、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七)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48.在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领域,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强化源头治理防范。(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49.积极研究争议事项,明确调处主体,引导相对人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市信访办、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八)改善行政复议工作

50.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支持浦东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浦东新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51.推动行政复议决定书在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七、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二十九)建立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和任职考察制度

52.完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体系,在考核指标中增加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与任免挂钩,促使其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市公务员局负责)

53.推行依法行政情况任职考察制度,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在考察中了解其以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委组织部负责)

(三十)开展公务员依法行政专题培训

54.在公务员培训中强化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突出行政审批培训、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依法行政能力培训等内容,不断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市公务员局负责,市法宣办、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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