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本市接收安置的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2013年7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本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退役义务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服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包括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或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2012年冬季回沪的退役士兵,是本市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新老政策过渡衔接的第二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2010年冬季及以前入伍的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对未选择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仍按照《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安排工作或者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总结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基本内容,确保政策制度调整前后的平稳过渡。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政府扶持下积极促进退役士兵通过市场实现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机制。
(一)切实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待扶持。对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12〕12号)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发放地方经济补助。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56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同时,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强化教育培训。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进一步完善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要向退役士兵大力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提高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退役士兵自主参与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的能力。要创新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内容,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区县有关部门要为他们组织高中课程复习班,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经考试后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及报名时间等,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另行安排。对考取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市安置部门要统一组织举办入学前高中课程强化培训班,为他们顺利接受高等教育打下良好的文化知识基础。
(三)合理制定和落实安置指标分配计划。各区县要将2012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及时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的接收单位。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的5%的工作岗位,由相关区县作为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下达给该企业。为了适当缓解区县安置负担的不平衡,由黄浦区承担30个统筹指标任务,浦东新区承担20个统筹指标任务。有统筹指标任务的区要讲大局、讲纪律,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并于2013年3月底前,将落实的统筹指标报送市安置部门,再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拨给有关区县。各接收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履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当年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任务。
(四)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退役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其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予以适当加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制定。在本市招录警察学员中,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定向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对报考的退役士兵,放宽限制年龄至28周岁。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报考警察学员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制定。
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要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选拔优秀退役士兵充实村(居)委会班子,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村官”考试,考试合格的优先招录为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本市国有企业招收录用退役士兵的,应与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凡从单位入伍的退役士兵,均保留劳动关系,退役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转业士官和在服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含个人三等功)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残废等级、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本市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或工勤岗位有空额的,可以拿出合适的岗位,组织专场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后予以录用。服役期间因战(含对敌作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个人二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可免试直接安置进入事业单位正式编制。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制定。
(五)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各有关区县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本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努力实现农村退役士兵与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均等化。区县和乡镇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帮助农村退役士兵克服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由区县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关规定予以安置。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以及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要求户口“农转非”的,在向区县安置部门报到后6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和安置部门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农转非”通知单,为其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手续。
(六)妥善处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况。对转业士官和荣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要重点安置、优先安排,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专门的安置方案。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帮抚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经区县安置部门审核后,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原征集地的区县负责接收,并予以办理户口恢复手续。其中,未自主就业的,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
(七)保障退役士兵各项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确保退役士兵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待遇。对安排工作的服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收单位按照《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相关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接收安置的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密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本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要自觉增强国防观念,积极履行安置责任和义务。坚决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歧视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凡与《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规定,一律不得执行。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主就业创业、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得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