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hfg.gov.cn)上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本局,联系电话:23115960。
一、概述
根据《规定》要求,2004年5月1日起本局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配备了3名全职工作人员、3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并开辟了电子阅览、公共查阅点。截止2012年底,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顺利开展。
(一)工作机构情况
根据《关于调整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和工作分工的通知》的要求,设有专门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门职能分工明确,按工作规程和责任制度落实。
(二)制度规范建设及落实情况
1、明确主动公开信息更新责任制。依据《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度》,保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落实。明确了网站每个栏目、每条信息更新的周期、要求和工作时限,形成从信息产生到公开的一整套有效运作和监督考核机制。
2、规范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标准。依据《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明确登记、确认、拟办、办理、复审、收费、文印、发件、归档等环节的工作要求和办理时限。统一格式标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答复口径、统一督察监管。
3、贯彻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明确,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建立健全,将保密审查纳入局公文发文办理系统。
4、加强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推行政策公开“三同步”制度,即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稿同步在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及时公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政策贯彻、落实。发布重要信息时,注重与市政府新闻办、市网宣办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各公共媒体,及时提供正确的宣传内容,为各项政策的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基础性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局各业务处室、局属事业单位都明确(配备)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到工作职责和责任到岗到人。
2、编制、发布年度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和市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编制要求,结合局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编制《2012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规定在“上海房管网”公布。
3、梳理指南、调整目录。为进一步提高办事透明度,强化政府对社会的服务功能,结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完成网上及时更新,便于市民阅读和理解;按照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对局信息公开目录内容进行调整,通过“上海房管网”公布调整梳理后的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共四大项55条,2011年度局依申请公开文件目录共32条。
4、业务培训。将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开展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今年我局分别组织各区(县)局和局直属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参加住建部和市府办公厅举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班,并在住建部培训班上作经验交流发言。邀请专家为局机关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作专题授课,切实加强房管系统从业人员政策法规、思想道德、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教育。
5、统计报送。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管理办法》和《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规范》要求,共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和《季度报表》16期,分别向市府办公厅和市档案局编制上报《主动公开文件备案目录》12批次共69条和相关文件69份。编印《信息公开工作月报》10期,《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情况》专辑2期。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到2012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062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780条。
(一)主动公开范围
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本局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交易登记;物业管理;行业有关规划和计划;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证照;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社会公共性资金使用情况等全部在网站公开。部分重要信息的主动公开,如市民百姓关心的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政策和解读材料。
1、相关政策。通过“上海房管网”将本市的各类与我局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发布在“政策法规”栏目,并将相关的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新闻稿等做好同步链接,方便市民百姓阅读、了解。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制订的<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
2、规范性文件。通过“上海房管网”的“政策法规”栏目主动公开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信息共31条。公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标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32号)等文件、《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2]3号)、《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附属会所交易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2]3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修[2012]33号)等文件、《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12]29号)等文件。
3、住房保障信息。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等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确保分配工作公开透明。一是政策制订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政策出台后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二是房源信息公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通过我局网站及时公布各区(县)供应房源信息表和供应房源清单。三是分配对象公开,申请对象分别由街道(乡镇)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进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认定符合准入标准的,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报送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并在市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网站及《新民晚报》等有关媒体发布登录公告。四是分配过程公开,公有产权保障住房摇号过程由东方网等媒体进行现场直播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风行风监督员等第三方代表以及新闻媒体对摇号过程实施监督,并委托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五是分配结果公开,摇号结果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户,及时在我局网站、区(县)政府指定媒体和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予以公布。选房结果在我局网站、区(县)政府指定媒体和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及时公布。六是建设信息公开,在局网站公开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和完成情况,年度建设计划中已开工、竣工项目的基本信息。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信息。进一步完善机制、畅通渠道、规范方式。一是向社会公开房屋征收政策法规。二是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相关信息。在本市各区县已经启动的房屋征收地块上,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已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对于房屋调查结果、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补偿情况也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三是对房屋征收信息公开提出新的要求。要求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方案中增加实行结果公开的条款,包括实行结果公开的方式、内容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地块设立结果公开专栏,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在结果公开专栏公开;有条件的征收地块,建立结果公开查询系统,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在查询系统中公开。做到签约一户,公开一户,实时反映征收补偿动态。
5、房地产市场信息。通过“上海房管网”的“市场信息公开”栏目,公布本市最新上市楼盘信息、一手房和二手房交易、挂牌数据,并集成一手房、二手房房源信息查询入口,方便公众及时了解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为方便公众及时掌握市场信息,网站还开设了短信订阅功能,用户只要填入手机号,就能每天定时收到网站免费发送的每日成交数据、最新上市楼盘和交付使用等相关信息。
6、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市级预算单位要主动公开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和经小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部门决算、“三公”经费决算以及行政经费支出决算的原则,通过“上海房管网”公布了《2012年部门财务收支预算总表》、《2012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2012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部门2011年部门决算》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部门2011年“三公经费”决算及说明》等相关信息。
7、社会公共性资金使用情况。主动公开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相关政策和业务办理流程,及时发布资金的归集、划转和结余情况,并及时完成上年度的信息更新。
8、行政许可(审批)信息。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完成全部13个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编制。其中,8个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市行政审批标准化示范试点(第一批)考核验收,并被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授予“上海市行政审批标准化示范单位”。同时在“上海房管网”建立虚拟“网上办事大厅”,全面公开我局1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描述、提交资料和办理时限等内容。为便于市民查询,以flash动画的形式,直观引导市民快速了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并提供了在线预受理、状态查询、结果反馈等三大办事环节,为用户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二)主动公开途径
充分发挥局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受理窗口、公共查阅点等主要公开渠道的作用,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途径和信息公开工作渠道,努力满足人民群众获取和利用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的需求。
1、政府网站。以“上海房管网”为主要公开渠道,不断加强网站制度建设与管理,主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版块”、“公众服务版块”和“网上办事版块”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展网上办事功能、畅通政民互动主渠道。通过上述版块相关栏目共发布公文和服务类信息8062条、发布新闻素材稿43篇、图片新闻48条、行业动态232条和关注民生视频新闻143条,“政府信息公开版块”访问量22240622人次。
2、政务微博。局政务微博“房可圆”在“上海房管网”首页显著位置提供了东方网、新民网、新浪网和腾讯网的入口。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即时、广泛、互动的传播优势,围绕局中心工作,开设了“政策法规、便民利民、直播访谈、物业维修、房产交易”等特色栏目,第一时间主动发布社会关注度高、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的相关信息。目前,“房可圆”已拥有粉丝量16万余人,总发帖量1303条,网民评论数量5000多条。
3、公共查阅点。在局受理大厅设有局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受理窗口,提供信息服务和各类便民服务。重新制作公示公告栏调整了公示内容和受理窗口布局、编印《政府信息公开便民手册》放置受理窗口,供市民免费索取,便于市民办理申请和了解相关政策。同时放置多媒体机器,开辟电子阅览,方便群众浏览局政府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编印《2012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材料索引》、《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签约服务指南》和《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须知》等宣传手册,放置于区县各受理点,供市民参阅。
4、拓展渠道。充分发挥962269房地产交易登记服务热线在统一住房限售政策答复口径、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中的重要作用。962121物业服务热线365天24小时受理市民各类物业诉求,为市民提供了公共服务信息的语音平台。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2012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91件,其中当面申请662件,信函申请242件,网上申请70件,其他形式申请17件。
从申请信息内容来看,46.82%是涉及房屋征收类信息,25.53%是涉及房地产市场监管类信息,7.47%是涉及房屋修缮和改造管理类信息,5.95%是涉及公房管理类信息,5.25%是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类信息,2.83%是涉及科技教育类信息,1.51%是涉及住房保障类信息,1.41%是涉及政策法规类信息,其余3.23%是涉及档案管理、房屋权籍、物业管理、交易登记、计划财务、房屋安监、住房建设监管、组织人事和执法监管类信息。
在已经答复的1024件申请中,
“同意公开”的399件,占总数的38.96%,主要涉及房屋征收、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修缮和改造管理、公房管理、落实私房政策、科技教育、住房保障、政策法规、房屋权籍、物业管理、房屋安监、住房建设监管、组织人事类等信息。
“信息不存在”249件,占总数的24.32%,主要涉及拆迁管理、市场监管、房屋修缮和改造管理、科技教育、公房管理类等信息。
“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168件,占总数的16.41%,主要涉及房屋征收、市场监管、落实私房政策类等信息。
“申请内容不明确”63件,占总数的6.15%,主要涉及房屋征收、市场监管、公房管理、落实私房政策、执法监督类等信息。
“不予公开”45件,占总数的4.40%,主要涉及公房管理、落实私房政策、档案管理、交易登记类等信息。主要原因是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42件,占总数的4.10%,主要涉及市场监管、公房管理、政策法规、落实私房政策类等信息。
“非政府信息申请”42件,占总数的4.10%,主要涉及房屋征收、市场监管、落实私房政策、公房管理类等信息。
“重复申请”12件,占总数的1.17%,主要涉及房屋征收、市场监管、公房管理、落实私房政策类等信息。
“申请人主动撤销”3件,占总数的0.29%,主要涉及住房保障、计划财务类等信息。
“同意部分公开”的1件,占总数的0.10%,主要涉及公房管理类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本局2012年度共接受市民咨询6909人次,其中咨询电话接听3042人次,当面咨询接待3716人次,网上咨询151人次。
本局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为22240622人次,其中按点击率排序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次是:政策规定、公示公告、机构职能、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年报等栏目。
五、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本局2012年度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103件,其主要事由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其中被行政复议机关纠错的案件11件;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81件,主要事由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其中被法院纠错7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一)工作人员情况
配备了3名全职工作人员、3名兼职工作人员。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
本局2012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财政支出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支出费。
(三)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
本局2012年度诉讼有关的费用支出列为局日常办公经费,未发生专项费用支出。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费和复制费共1114.80元。
同时,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确有经济困难情形的人员,依法减免了相关费用。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还存在依申请公开工作环节不够精细化、咨询服务不够准确的情况。针对薄弱环节,按照《条例》和《规定》的要求,将继续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从业人员为人民服务意识,编印相关学习资料,进行业务辅导,提高综合业务能级,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八、相关说明与指标统计附表
(一)其他说明
统计范围:根据本局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填列。
(二)指标统计附表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8062 |
| 其中: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 条 | 8062 |
|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31 |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 条 | 49 |
| 受理申请总数 | 条 | 991 |
| 其中:1.当面申请数 | 条 | 662 |
| 2.传真申请数 | 条 | 0 |
| 3.电子邮件申请数 | 条 | 0 |
| 4.网上申请数 | 条 | 70 |
| 5.信函申请数 | 条 | 242 |
| 6.其他形式申请数 | 条 | 17 |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条 | 1024 |
| 其中:1.同意公开数 | 条 | 399 |
| 2.同意部分公开数 | 条 | 1 |
|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 条 | 42 |
| 4.“信息不存在”数 | 条 | 249 |
|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 条 | 168 |
|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条 | 63 |
| 7.“重复申请”数 | 条 | 12 |
| 8.不予公开总数 | 条 | 45 |
| 其中(1)“国家秘密”数 | 条 | 41 |
| (2)“商业秘密”数 | 条 | 0 |
| (3)“个人隐私”数 | 条 | 0 |
|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 条 | 0 |
|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 条 | 0 |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 条 | 4 |
| 9.其他(非政府信息申请、申请人主动撤销) | 条 | 45 |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 条 | 7993 |
| 网上咨询数 | 人次 | 151 |
| 现场接待人数 | 人次 | 3716 |
| 咨询电话接听数 | 人次 | 3042 |
|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 人次 | 22240622 |
附表四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
|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行政复议数 | 件 | 103 |
| 其中: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11 |
| 行政诉讼数 | 件 | 81 |
| 其中: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7 |
| 申诉举报数 | 件 | 0 |
| 其中:被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收取费用总数 | 元 | 1114.80 |
| 其中:1.检索费 | 元 | 975 |
| 2.复制费 | 元 | 139.80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总数 | 人 | 6 |
| 其中:1.全职人员数 | 人 | 3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3 |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 万元 | 0.00 |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 万元 | 0.00 |
|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 万元 |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