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沪府发〔2013〕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去年年底以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53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6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97项。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1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152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的创造活力,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8日

附件1

本市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55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1项)

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的初审转报

二、市商务委(1项)

承包经营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国(地区)企业受委托经营管理合资企业的审批

三、市教委(3项)

(一)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核准

(二)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三)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的确认

四、市公安局(3项)

(一)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中机械防盗锁生产等级批准

(二)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中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生产许可

(三)核发《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五、区(县)公安部门(2项)

(一)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中机械防盗锁生产等级批准(初审)

(二)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中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生产许可(初审)

六、区(县)财政部门(1项)

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七、市农委(1项)

在非疫区进行教学、科研的审批

八、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项)

(一)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初审

(二)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九、区(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2项)

(一)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报批

(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报批

十、市水务局(市海洋局)(1项)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十一、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1项)

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初审)

十二、市卫生计生委(7项)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二)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三)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四)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五)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六)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七)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

十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0项)

(一)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二)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三)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

(四)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五)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

(六)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七)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八)促进再就业减征

(九)部分行业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到期审批

(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审批

十四、市质量技监局(4项)

(一)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核发

(三)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四)中国名牌产品标识备案

十五、市新闻出版局(3项)

(一)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三)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十六、区(县)新闻出版部门(1项)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十七、市绿化市容局(3项)

(一)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二)处理非正常来源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三)外国人来我国从事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采集标本等活动审批

十八、市交通港口局(1项)

国内水运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审批

十九、市安全监管局(2项)

(一)第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

二十、区(县)安全监管部门(1项)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

二十一、市政府侨办(1项)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二十二、市档案局(1项)

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

二十三、区(县)档案管理部门(1项)

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

二十四、市气象局(1项)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二十五、市通信管理局(1项)

主导电信企业规划备案

附件2

本市第六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97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3项)

(一)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含初审)(审批内容增加“对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

(二)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者初审转报(增加以下审批内容)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核准

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至500万吨煤炭、铁矿石、原油专用泊位项目核准

(三)对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初审转报(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进行改革,在浦东新区、闵行区区域内,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总投资(包括增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所列的核准项目除外),项目申请人可以按照格式化的项目申请报告样式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简化原项目申请报告关于项目基本信息等陈述性内容,改为主要信息的表格式填报;突出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影响等外部性评价,改为表格式说明;避免有关部门已批复内容的简单重述,改为以附件形式备查;等)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1项)

信息基础设施设计文件审查(对《本市建设工程部分简易项目总体设计文件审查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沪府〔2012〕49号)第二条涉及的建设工程部分简易项目,不实施审批)

三、市商务委(3项)

(一)典当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初审(由市商务委初审并转报商务部调整为由市商务委审批,事项名称调整为“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二)对本市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增加以下审批内容)

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审批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审批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设立审批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审批

外商投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设立审批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设立审批

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审批

外商投资营业性演出经纪企业设立审批

外商投资保险经纪企业设立审批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审批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审批

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以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审批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设立审批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审批

外商投资旅行社(出境游除外)设立审批

(三)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增加以下审批内容)

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变更审批

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营业性演出经纪企业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保险经纪企业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变更审批

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以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审批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变更审批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变更审批

四、市教委(1项)

民办高等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增加决策机构成员变更的备案事项,事项名称调整为“民办高等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和聘任校长核准”)

五、市民族宗教委(2项)

(一)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由市政府审批调整为市民族宗教委审批)

(二)建造露天佛像审批(初审)(其中,“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露天佛像审批”并入“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初审)”)

六、市公安局(3项)

(一)因私出入境中介许可(初审)(调整为“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二)华侨回沪定居审批(实施主体由市公安局调整为市政府侨办,名称改为《华侨回国来沪定居审批》)

(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出入口不设置在国省干道、主次干道、双向四车道以上(含四车道)以及红线32米以上(含32米)市政道路的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以及不新增出入口且不改性的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改(扩)建产业项目,由区(县)交警支(大)队负责审核)

七、市建设交通委(17项)

(一)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调整为“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二)抗震设防审查(对《本市建设工程部分简易项目总体设计文件审查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沪府〔2012〕49号)第二条涉及的建设工程部分简易项目,不实施审批)

(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本市建设工程部分简易项目总体设计文件审查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沪府〔2012〕49号)第二条涉及的建设工程部分简易项目,不实施审批)

(四)施工图审查备案(与审查合同备案同步办理)

(五)审查合同备案(与施工图审查备案同步办理)

(六)可直接发包产业项目的设计直接发包手续(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手续合并办理)

(七)可直接发包产业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手续(与设计直接发包手续合并办理)

(八)可直接发包产业项目的勘察直接发包手续(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备案手续合并办理)

(九)可直接发包产业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备案手续(与勘察直接发包手续合并办理)

(十)可直接发包产业项目的监理直接发包手续(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并办理)

(十一)可直接发包产业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手续(与监理直接发包手续合并办理)

(十二)可直接发包产业项目的施工直接发包手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合并办理)

(十三)可直接发包产业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与施工直接发包手续合并办理)

(十四)抗震设防审查(区(县)立项的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权限下放区县)

(十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产业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交易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十六)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与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许可同步受理,报监材料齐全的,当场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

(十七)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许可(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与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同步受理,施工许可材料齐全的,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区(县)建设交通管理部门(1项)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调整为“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九、市农委(1项)

进入本市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调查、参观旅游的审批、审核(增加以下审批内容)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十、市环保局(2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增加以下审批内容)

不跨省(区、市)的330千伏、500千伏交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初审(调整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乙级及临时资质审批、甲级初审”)

十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4项)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对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内除特殊项目外,其余项目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特殊项目是指:(1)科研、办公、商业、生活服务等公建项目;(2)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3)涉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仓库等;(4)因产业工艺特殊性而采用单层工业厂房造成容积率不达标,且层高超过8米以上的项目;(5)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方案审核的项目。)

(二)分批次农转用征收项目审批(市批)(委托区县审批)

(三)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委托区县审批)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本市规划工业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含调整)由区县政府负责,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十二、市水务局(市海洋局)(2项)

(一)原海塘保留或者废除的确认(并入“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

(二)滩涂使用费减免的审批(并入“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

十三、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3项)

(一)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许可(含外商投资电影院)(其中,“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许可(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审批)”下放区县审批,“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许可(含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调整为“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二)馆藏文物拍摄审批(其中,“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许可(初审)(由市文广影视局初审调整为市文广影视局审批,名称调整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许可”)

十四、市卫生计生委(3项)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下放区县审批)

(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其中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不再由市卫生局实施,调整为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名称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审查》(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备案))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不再由市卫生局实施,调整为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其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资质审定,仍由市卫生局实施。市安全监管局实施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名称改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包括乙级机构和丙级机构))

十五、区(县)卫生计生部门(1项)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其中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不再由区(县)卫生部门实施,调整为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名称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审查》(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备案))

十六、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十七、市质量技监局(8项)

(一)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增加以下审批内容)

电力整流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许可(下放区县审批)

(三)组织机构代码的确认与发放(其中,收费调整为:正本92元(含技术服务费);副本8元;IC卡20元)

(四)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其中,收费调整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考核费免于收费)

(五)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中,收费调整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费免于收费、定型鉴定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型式评价机构交付)

(六)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其中,收费调整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考核费、证书费免于收费)

(七)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其中,收费调整为:计量授权考核费免于收费)

(八)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许可(其中,收费调整为: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许可申请费、证书费免于收费)

十八、区(县)质量技监部门(2项)

(一)组织机构代码的确认与发放(其中,收费调整为:正本92元(含技术服务费);副本8元;IC卡20元)

(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其中,收费调整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考核费免于收费)

十九、市新闻出版局(12项)

(一)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二)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三)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四)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五)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六)审核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包括从事网上销售、连锁经营和读者俱乐部业务)(初审)(并入“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包括出版物批发、网上发行和区域性连锁经营;自办发行)”)

(七)设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单位许可(并入“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包括出版物批发、网上发行和区域性连锁经营;自办发行)”)

(八)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许可(并入“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包括出版物批发、网上发行和区域性连锁经营;自办发行)”)

(九)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许可(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单位项目为初审)(并入“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包括出版物批发、网上发行和区域性连锁经营;自办发行)”)

(十)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批发、零售、出租)企业许可(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为初审)(并入“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包括出版物批发、网上发行和区域性连锁经营;自办发行)”)

(十一)中外合作音像制品连锁企业设立审批(全国连锁为初审)(并入“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包括出版物批发、网上发行和区域性连锁经营;自办发行)”)

(十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网络分销企业设立审批(并入“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包括出版物批发、网上发行和区域性连锁经营;自办发行)”)

二十、市绿化市容局(2项)

(一)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狩猎的许可(其中,“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区县审批)

(二)对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下放区县审批)

二十一、市交通港口局(1项)

自有校车、租赁校车备案(交通运输部门不再承担本市校车备案、校车驾驶员培训和《合格证》发放业务,其中,校车使用许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校车驾驶资格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二十二、市安全监管局(12项)

(一)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可(审批内容增加“第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合并办理,审批期限由45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与设立安全审查合并办理,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合并办理,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并办理,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并办理,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并办理,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十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下放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施设立安全审查的范围依照其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实施设立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以下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市政府及其负责投资管理部门(单位)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跨区、县的,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2.对于以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申请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同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下“甲、乙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储存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

(1)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危险化学品混合、配制,如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产品的生产及农药的加工、复配、分装(不含原药生产);

(2)加油站;

(3)总面积不超过9000m2且甲、乙类仓库面积分别不超过1500m2、3000m2的仓库;

(4)总容积不超过500m3的承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常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3的其他常压液体储罐;

(5)采用现场租用场地、远程监控方式生产或者储存空气化工产品的装置设施;

(6)市安全监管局认定的其他成套定型生产储存设施。

(十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1.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下放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的范围依照其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的范围包括以下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市政府及其负责投资管理部门(单位)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跨区、县的,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2.对于以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申请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同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下“甲、乙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储存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

(1)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危险化学品混合、配制,如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产品的生产及农药的加工、复配、分装(不含原药生产);

(2)加油站;

(3)总面积不超过9000m2且甲、乙类仓库面积分别不超过1500m2、3000m2的仓库;

(4)总容积不超过500m3的承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常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3的其他常压液体储罐;

(5)采用现场租用场地、远程监控方式生产或者储存空气化工产品的装置设施;

(6)市安全监管局认定的其他成套定型生产储存设施。

二十三、区(县)安全监管部门(2项)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纳入设立安全审查范围,但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取得消防部门竣工验收证明,并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2.对于以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申请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同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下“甲、乙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储存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

(1)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危险化学品混合、配制,如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产品的生产及农药的加工、复配、分装(不含原药生产);

(2)加油站;

(3)总面积不超过9000m2且甲、乙类仓库面积分别不超过1500m2、3000m2的仓库;

(4)总容积不超过500m3的承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常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3的其他常压液体储罐;

(5)采用现场租用场地、远程监控方式生产或者储存空气化工产品的装置设施;

(6)市安全监管局认定的其他成套定型生产储存设施。

(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1.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纳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范围,但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取得消防部门竣工验收证明,并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2.对于以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申请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同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下“甲、乙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储存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

(1)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危险化学品混合、配制,如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产品的生产及农药的加工、复配、分装(不含原药生产);

(2)加油站;

(3)总面积不超过9000m2且甲、乙类仓库面积分别不超过1500m2、3000m2的仓库;

(4)总容积不超过500m3的承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常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3的其他常压液体储罐;

(5)采用现场租用场地、远程监控方式生产或者储存空气化工产品的装置设施;

(6)市安全监管局认定的其他成套定型生产储存设施。

二十四、市民防办(5项)

(一)甲、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初审(调整为“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初审”)

(二)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调整为“乙级、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三)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临港地区指定三家审图机构开展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规划许可证阶段)同步办理)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规划许可证阶段)(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同步办理)

二十五、市金融办(2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变更(其中,小额贷款公司的部分变更事项下放区县审批)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重新确认(其中,融资担保公司的部分变更事项下放区县审批)

二十六、市气象局(3项)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活动许可(下放区县审批)

(二)建设项目防雷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与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图审核同步办理,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三)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图审核(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与建设项目防雷工程初步设计审核同步办理,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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