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的通知

 

沪府发〔2013〕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发〔2013〕9号),市政府决定,2013-2015年本市开展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和监测的主要目的

地理国情主要是指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是基本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工作(以下简称“普查和监测”),是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市政府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签署的《关于共建上海智慧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合作协议》的任务之一。

空间地理信息与实有人口信息、法人信息组成三大重要基础信息资源。开展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目的是全面了解本市地表自然、人文地理要素和相关地理市情要素的现状和空间分布情况,建立健全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上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建设,完善上海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信息支持。

二、普查和监测的对象、内容和成果

(一)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表自然、人文地理要素和相关地理市情要素。

(二)内容。一是自然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形地貌、植被、水域、荒漠与裸露地等4个一级类、33个二级类和54个三级类的自然要素。通过普查和监测其类别、位置、范围、面积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状况和变化。二是人文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交通网络、居民地与设施、地理单元等3个一级类、21个二级类和62个三级类的人文要素。通过普查和监测其类别、位置、范围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状况和变化。三是相关地理市情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依据管理要求确定的重要地理市情要素,如建筑物密度、土地开发强度、人口承载能力、城市生态环境等。通过普查和监测,形成专题地理市情报告。

(三)成果。一是按照国务院以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要求,形成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本市地理国情本底数据库和普查报告。二是结合上海特点,形成上海的地理市情普查报告和监测分析报告,包括普查和监测图表、综合统计分析报告、专项市情报告以及相关的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地理国(市)情普查和监测成果的有效管理和共享。

三、普查和监测的时间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4年6月30日,监测的标准时点为2015年6月30日。

2013年7月-2014年12月,为普查工作实施阶段。主要是在前期普查方案和技术规程制定等的基础上,完成普查底图的制作、数据采集与处理、普查信息整理与汇总、外业调查与核查、数据库建设、统计分析。2014年12月,形成普查报告,发表普查结果。

2014年7月-2015年12月,为监测工作实施阶段。主要是完成监测信息的采集与处理、整理与汇总、外业调查与核查、数据库更新、分析比对。2015年12月,形成监测报告,公布监测结果。

四、普查和监测的组织实施

普查和监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和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上海市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市教委、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农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市民族宗教委、市测管办、市气象局、各区县政府、上海铁路局、申通集团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和监测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上海重要地理市情的获取需求,梳理、汇总和提供本部门、单位与普查和监测工作相关的已有地理信息数据,确认与本部门、单位相关的普查和监测成果,协调推广普查和监测成果的应用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测管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上海市开展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普查和监测的经费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和《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科学、合理确定普查和监测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落实该专项经费,确保普查和监测工作需要。

六、普查和监测的具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测绘法、保密法、统计法以及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普查和监测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二)确保责任到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和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与本部门、单位相关信息的提供、确认和协调等工作。

(三)按期保质完成。要依托专业队伍,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质量控制及检查验收制度,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底图制作、外业调查与核查、数据整合、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阶段工作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和监测工作按计划完成,成果完整、真实、可靠。

(四)运用先进技术。普查和监测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题信息资源,采用移动测量采集设备和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导航定位、统计分析等技术,提高普查和监测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广泛宣传普查和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以及普查和监测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为普查和监测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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