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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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4〕7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4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3号)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本市接收安置的2014年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2015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市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以下本市接收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退役义务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服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包括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或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2014年是《安置条例》施行后征集的士兵大批退出现役的第二年。对退役义务兵,将继续全部执行《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即除了《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以外,其他全部办理自主就业手续;对2014年退役士官,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安置条例》,也可选择执行其入伍时国家和本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总结以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安置条例》,继续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具有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切实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待扶持。对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12〕12号)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发放地方经济补助。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实现农村退役士兵与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要根据退役士兵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加快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以利退役士兵及时了解安置政策、获取就业信息;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搭建供需平台,促进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形成的有益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

(二)强化教育培训。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进一步完善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要向退役士兵大力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提高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退役士兵自主参与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的能力。探索开展本市范围内易地教育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推动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使退役士兵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实现稳定就业。要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区县有关部门要为他们组织高中课程复习班,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经考试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及报名时间等,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另行安排。对考取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市安置部门可统一组织举办入学前高中课程强化培训班,为他们顺利接受高等教育打下良好的文化知识基础。

(三)合理制定和落实安置指标分配计划。各区县要将2014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指标及时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的接收单位。为了适当缓解区县安置负担的不平衡,由黄浦区、浦东新区各承担20个统筹指标任务。有统筹指标任务的区要讲大局、讲纪律,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并于2015年3月底前,将落实的统筹指标报市安置部门,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拨给有关区县。各接收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履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要根据企业实际安排适量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对政府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和在服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含个人三等功)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残废等级、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本市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有空额的,要拿出合适的岗位,组织定向招聘,经过考试考核予以录用。对服役期间因战(含对敌作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个人二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可免试直接安置进事业单位正式编制。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4年退役士兵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制定。

(四)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退役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在本市警察学员的招录中,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定向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对报考的退役士兵,放宽限制年龄至28周岁。2014年退役士兵报考警察学员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制定。

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要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要优先选拔优秀退役士兵充实村(居)委会班子,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村官”考试,考试合格的优先招录为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本市国有企业招收录用退役士兵的,要与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凡从单位入伍的退役士兵,均保留劳动关系,退役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按照“规范、便捷、优质”的要求,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要结合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帮助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实现创业。

(五)妥善处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况。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转业士官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要重点安置、优先安排。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专门的安置方案。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帮抚工作。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以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经区县安置部门审核后,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原征集地的区县负责接收安置,并办理户口落户(恢复)手续;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负责接收安置。

(六)保障退役士兵各项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确保退役士兵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待遇。对政府安排工作的服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收单位按照《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相关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接收安置的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密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本市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要自觉增强国防观念,积极履行安置责任和义务,坚决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歧视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凡与《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规定,一律不得执行。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主就业创业、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得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兵役法》、《安置条例》以及《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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