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3〕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经市政府同意的《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推进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本市客货运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99号)工作,认真落实。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对《贯彻意见》中涉及本部门、本辖区、本系统的工作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要加强对各区、县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项工作牵头部门要主动跨前、加强协调,配合部门要积极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稳步推进、实现标本兼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贯彻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汇总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按程序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7日

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意见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配合)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照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建设交通委、市教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3.道路运输企业要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力度,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4.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座椅要全部配置安全带,驾驶人和随车工作人员要督促乘客按照规定配戴。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并与运输企业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必须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实行国标《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GB/T26359-2010)。探索制定“旅游安全用车”强制性地方标准。旅行社派出的随车导游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并兼任旅游安全宣传监督员,承担安全宣传提醒及安全行车监督、应急处置、事故报告等职责。由旅游行政管理、文化执法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等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等,严格进行处罚。(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5.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6.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分工负责)

7.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旅游局、市文化执法总队配合)

8.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9.建立客运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机制。督促客运企业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鼓励形成客运车辆安全行车的社会监督氛围。(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10.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安监总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求,由市交通港口局建立管辖范围内营运车辆的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向公安、安监等部门开放符合有关行业规范标准的数据传送。此外,加强对车辆安装“行驶计时表”的可行性研究。(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市通信管理局配合)

11.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要严格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要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安监总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将长途客运、旅游和危化品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纳入运营证核发、审验和车辆检验规定范围。严格执行《校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7号),对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不予核发校车证。(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市通信管理局配合)

12.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配合)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五)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

13.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14.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15.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配合)

(六)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16.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七)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17.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教委配合)

18.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在建立运输单位(个人)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实行企业安全信誉排名和动态监管制度,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分为一、二、三级)情况,以及被吊销营运资质企业的“黑名单”。规范租赁、外包车辆、驾驶人源头管理,督促用车单位、用车人从运输单位(个人)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动态排名名单中,选择租赁、外包车辆,严禁租赁、外包车辆单位在运输单位(个人)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外承揽租赁、外包业务。对从事租赁、外包业务的车辆,要进一步按规定程序重申、修改或者新增相应的条件和许可,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教委、市绿化市容局、上海保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配合)

19.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教委配合)

20.实施重点驾驶人学习教育等管理制度。加强对专业运输单位驾驶人交通安全和交通文明的宣传教育,倡导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大中型客货运车辆驾驶人审验教育制度,每年对大中型客货运车辆驾驶人开展一次审验教育;对有记分记录的,开展不少于3小时的安全警示教育。落实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制度,每月汇编交通事故案例,向大中型客货运车辆单位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报。建立查处“毒驾”以及对“毒驾”人员予以强制注销驾驶证并同步注销客货运从业资格的联动机制。(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港口局配合)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八)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21.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分工负责,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22.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分工负责)

23.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分工负责)

24.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九)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

25.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26.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按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27.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配合国家层面做好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性标准修订工作;经济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按照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28.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市公安局牵头,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29.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本市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30.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配合)

31.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32.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照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配合)

33.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配合)

34.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配合)

(十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35.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配合)

36.有关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37.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配合)

五、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三)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38.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39.严格落实区县、乡镇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市农委牵头,相关区县政府、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配合)

40.相关区县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政府配合)

(十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41.相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相关区县政府配合)

42.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市农委牵头,相关区县政府、市建设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配合)

43.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市农委牵头,相关区县政府、市建设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配合)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五)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44.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教委、市农委配合)

45.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配合)

46.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配合)

47.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配合)

48.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市公安局牵头,市建设交通委配合)

49.加强非法营运“黑车”的执法整治和源头管理。加强路面执法管理,公安机关要以非法营运的残疾车、电动三轮车为重点,加强集中整治和日常严管;交通部门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非法营运的四轮“黑车”(包括克隆出租车等)的检查和执法。严格源头管控措施,对违法销售、改(拼)装行为坚决依法取缔。同时,加强残疾车销售的监管,落实使用“一人一车一证”制度,对出租残疾车的残疾人取消经济补贴。健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完善公安、质量技监、工商、交通、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各级残联及街道、镇政府间的信息互通、工作共商、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提高整治成效。(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联、相关区县政府配合)

(十六)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50.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51.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配合)

52.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港口局配合)

(十七)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53.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市、区(县)两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上海保监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54.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市财政局牵头,上海保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配合)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八)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55.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力度,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市委宣传部牵头)

56.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影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

57.配合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市文明办、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配合)

(十九)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58.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司法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农委、市安全监管局分工负责)

59.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港口局、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配合)

60.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市教委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二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61.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港口局、市教委配合)

62.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市文广影视局配合)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一)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

63.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教委、市旅游局、市监察局配合)

(二十二)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64.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教委、市旅游局、市监察局配合)

九、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65.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本意见推进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每年1月15日前汇总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牵头)

(二十四)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66.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67.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配合)

(二十五)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68.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配合)

69.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市公安局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农委配合)

70.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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