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字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和灾害性海浪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上海防汛防台和整体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完善我市应急指挥体系的工作方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

  2 风险评估

  本市地势总体呈现由东向西,市区地面高程多在3.0米至4.0米,中心区的黄浦、静安等地和长兴、横沙两岛的不少地区处在3.0米以下;市内地势低平,河流密布,黄浦江是太湖流域最大的排水河道。从雨量来看,本市处在太平洋季风区,雨量丰沛,汛期降雨量占全年的54%以上;进入梅雨季节,降雨量接近汛期降雨量的30%,进入盛夏,受热岛效应等因素影响,上海常会出现突发性强对流天气而引发暴雨灾害,特别是主汛期7、8、9三个月,上海还将受到太平洋热带气旋影响。由于受海陆效应、热岛效应交替作用,加上地面沉降、海平面上升,本市灾害频次、强度呈增大趋势,且易出现台风、暴雨、天文高潮、洪水灾害等多灾种叠加,几乎每年都能碰到。2013年“菲特”和2021年“烟花”台风来袭时,还曾出现“风暴潮洪”四碰头的严峻局面,也带来了黄浦江上游超标准洪水下泄的威胁;2024年四天内接连遭受台风“贝碧嘉”和“普拉桑”正面登陆侵袭,带来了严重的风雨影响。上海历史上造成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大部分由此而引起。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1.1 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城运应急委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1.2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防汛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市防汛防台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和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应急和城建的副秘书长,以及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气象局等单位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

  3.1.3 市防汛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小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助党政领导开展指挥处置工作,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应急信息,做好联络协同、视频调度等保障,督促落实议定事项。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成。

  数据赋能组负责市级平台数据协同,防汛期间向指挥点位和有关部门赋能数据应用,保障“一网统管”平台平稳运行。由市数据局、市城运中心牵头组成。

  社会面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公共交通、能源保障、通信网络等城市运行重点行业领域平稳有序运行;统筹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由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运中心等牵头组成。

  宣传发布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网络舆情引导管控等。由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厅、市信访办等牵头组成。

  专业处置组负责统一协调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有序投入处置或善后;负责各类灾情统计、上报工作。由市应急局、市水务局等牵头组成。

  同时,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在指挥部内设置专家组,负责提供重大灾情处置决策咨询建议,由市水务局、市应急局牵头建立。

  原则上,台风响应期间相关人员应进驻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其余情形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驻。当启动一级防汛响应时,为各工作小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当启动二级防汛响应时,为各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当启动三、四防汛响应时,为各工作小组处级负责同志。必要时,工作小组可根据需要,调度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总队、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城投集团、申通地铁、电力公司等单位进驻指挥部,共同处置险情。

  3.2 工作机构

  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由市水务局和市应急局联合组成,负责综合协调本市防汛防台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市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协调本市防汛防台工作。

  2.组织编制全市防汛防台总体规划,拟订本市防汛防台工作有关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的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统一管理和发布本市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舆情等防汛信息,负责日常的防汛宣传、水灾情况统计和减灾效益分析评估等工作。

  4.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市防汛防台工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指导各区防汛机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动员、总结、先进表彰、资料汇编等工作。

  5.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预测、预报、预警、通信、指挥等现代化系统建设,启动并组织指挥全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

  6.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防台资金安排和物资储备管理,负责防汛物资调度使用。

  7.督办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明确的有关工作事项。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警信息

  4.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与海洋环境的监测、预报和预警,负责发布台风、暴雨、高潮、洪水、风暴潮以及灾害性海浪等灾害的“蓝黄橙红”四色预警信号,并及时报送市和区防汛指挥部。

  4.1.2 台风风暴潮灾害预警信息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或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信息,上海中心气象台及各区气象部门应当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2)上海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应当掌握海洋动态和潮位变化,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风暴潮、大浪以上预报预警信息报告市防汛指挥部,并通报有关区防汛指挥部、重要涉海企业等。

  (3)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河道和湖泊堤防管理单位、水闸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5)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程工地、仓库、道路附属设施、园林绿化、通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拆除等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堤外作业人员撤离工作。

  4.1.3暴雨灾害预警信息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暴雨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转移。

  4.1.4江河洪(潮)预警信息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潮)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当做好水位预报,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未来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市和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潮)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水位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当跟踪分析江河洪(潮)水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1.5洪涝和台风风暴潮灾情信息

  (1)洪涝和台风风暴潮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和台风风暴潮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防汛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防汛指挥部应当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当立即报告;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汛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报告,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区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洪涝和台风风暴潮灾情。

  4.2 预防预警准备

  4.2.1 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市民预防洪涝台风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立足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4.2.2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低洼易积水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建设。

  4.2.3 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防汛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闸、泵站等各类防汛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2.4 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江河防汛调度方案: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黄浦江堤防防汛应急预案。同时按照《上海市防汛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完善人员转移撤离安置专项方案和“六停”工作方案(停工、停业、停课、停园、停运、停航)。

  4.2.5 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并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当预置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4.2.6 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舆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4.2.7 防汛检查

  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目标,开展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检查和隐患排查,汛前、汛后每月不少于一次,汛中每周不少于一次,清单式推进、闭环化销项。

  4.2.8 防汛日常管理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对在江河、湖泊、滩涂等区域内建设的项目,以及重要排水设施临封临排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对未经审查同意并严重影响防汛安全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行拆除,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4.3 预警级别划分

  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防汛防台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响应等级的启动、变更和终止,可通过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微博、网站、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4 主要抢险方案

  4.4.1 海塘应急抢险方案

  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沿海各区、街镇(乡)应当立即组织海塘外作业和暂住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当预报风暴潮强度大于海塘防御能力时,危险区域内尤其是崇明、长兴、横沙三岛人员必须及时转移至安全地带,具体方案由沿海各区制定、执行,当地公安与武警部队协助实施。为保护人身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遇有拒绝转移的市民群众,经劝说无效时,可采取强制性撤离措施。一旦海塘发生溃决,沿海区应当迅速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地段,并在潮退后立即组织抢险队伍封堵、修复。水利、消防、安能等专业救援抢险队伍和警备区、武警总队按照指令投入抢险。

  4.4.2 防汛墙应急抢险方案

  当遇高潮位,市区支流水闸关闭挡潮后,因暴雨而使内河水位暴涨时,为防止内河防汛墙发生溃决或漫溢,必须对排入该河的排水泵站进行统一调度,按市防汛指挥部批准的方案执行。一旦发生溃决、漫溢、渗漏等险情,所在区要立即组织力量封堵,排水泵站要全力抢排,水利、消防、安能等专业救援抢险队伍和警备区、武警总队按照指令投入抢险。

  4.4.3 排水(排涝)应急抢险方案

  市区排水、郊区排涝由各级水务部门和设施管理、运行部门负责,并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和运行水位,提前做好预降工作。一旦出现积水,要采取措施抢排,水务、消防、安能等专业抢险队伍按照指令投入抢险。必要时,由各区、街镇(乡)负责组织落实人员暂时转移方案。

  4.4.4 超标准洪水应急抢险方案

  一旦出现超标准洪水时,市防汛指挥部会同辖区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落实人员应急转移安置、防洪工程调度、加高加固堤防等应急措施,水务、消防、安能等专业救援抢险队伍和警备区、武警总队按照指令投入抢险。

  4.4.5 地下工程设施应急抢险方案

  地下设施由所属单位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止雨水倒灌,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一旦出现雨水倒灌,要及时果断处置,按预案组织人员疏散。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公安、排水“三联动”处置,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要督促各下立交管理主体落实工程性及各项管理措施,建立“一处一预案”,设置积水警示标尺,公安交警部门要落实“积水20厘米限行、25厘米封交”的管理措施,排水部门要调集移动泵车等力量协助抢排,切实消除积水隐患。申通集团要全面排查整改所辖轨交线路,出入段线、正线区间洞口,站点及配套设施的渗漏、倒灌隐患;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长效管理机制。一旦出现雨水倒灌进区间隧道等险情,要及时处置,必要时紧急撤离各类人员,疏散撤离按照《上海市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4.6 绿化应急抢险方案

  遇台风暴雨发生行道树倾斜或倒伏险情时,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由绿化市容部门实施短截、移位及牵引、扶正、竖桩、绑扎等抢险加固措施,必要时公安、水务、电力、燃气等部门到场协助处置。

  4.4.7 老旧房屋和小区应急抢险方案

  房管部门要督促老旧住房业主及其委托的专业修缮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加强日常修缮管理。当启动防汛防台二级响应后,对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老旧房屋居民,由各区、街镇(乡)负责及时转移,房管部门协助。各区、街镇(乡)要督促业主和房屋管理单位等根据积水原因对暴雨积水小区分别开展疏通管网、翻排管道和增设“小包围”等工程性整治措施,水务、道路运输、房管等部门做好协调指导工作。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时采取疏通管网等措施。

  4.4.8 户外设施应急抢险方案

  台风和暴雨等强对流天气预警发布后,市、区绿化市容部门要督促广告设置单位、业主加强紧急安全检查、维修加固等工作。各区绿化市容部门要加大对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及景观照明集中区域的巡查力度,发现险情要视情会同公安部门设置安全警戒线,确保市民人身安全。房管部门要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外墙附着物等存在高空坠物隐患的,采取避险防范措施,提示相关业主开展空调室外挂机等专有设施自查并及时消除隐患;玻璃幕墙由住房建设部门指导、督促业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巡查。

  5 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5.1.1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舆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2 设有气象部门的9个区防汛指挥部(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可根据辖区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全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等级,结合本辖区汛情实际,视情决定启动(或变更或终止)本辖区防汛防台应急响应的等级,并同时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但在全市应急响应维持时,如确需终止本辖区应急响应行动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须报市防汛指挥部核准。

  5.1.3 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重大防汛工程调度;其他防汛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区防汛指挥部负责,必要时,由市防汛指挥部直接调度。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5.1.4 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5 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各区防汛指挥部向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汛指挥部。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堤防、水闸发生险情时,可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部通报。

  5.1.7 因洪涝、台风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并及时向本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5.1.8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申通集团等要多渠道实时发布路况信息,强化灾害性天气交通疏导和服务保障。

  5.2 信息报送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险情、灾情发生后,各区防汛指挥部、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汛指挥部值班室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市防汛指挥部值班室书面报告。市防汛办、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接报后立即处置,并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较大防汛防台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对特大和重大防汛防台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各区防汛指挥部、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5.3 响应行动

  按照洪涝、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本市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3.1 四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汛情发展和灾情状况,视情启动(或变更或终止)蓝色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办负责人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负责人进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视情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3)街道、乡镇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道、乡镇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乡镇防汛办”)负责人进岗到位,认真执行上级防汛工作指令,加强辖区汛情收集等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部门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及市、区防汛办的要求,落实防汛措施,协助实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5)及时向各媒体提供有关预警信息和避险自救等防汛知识。

  5.3.2三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汛情发展和灾情状况,视情启动(或变更或终止)黄色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办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提出专项工作要求。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办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掌握汛情变化,做好人员撤离的准备,必要时组织撤离,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3)街道、乡镇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道、乡镇防汛分管领导进入岗位,根据防汛预案和上级指令,做好辖区人员应急撤离的各项准备、具体实施、受灾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进岗到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6)警备区(牵头协调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做好参加防汛抢险准备。

  (7)及时向各媒体提供有关预警信息和避险自救等防汛知识,督促其迅速刊播。

  5.3.3 二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汛情发展和灾情状况,视情启动(或变更或终止)橙色二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市政府报告。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全时监测,严密掌握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3)街道、乡镇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道、乡镇主要领导进岗到位,密切掌握辖区汛情发展,坚决执行上级指令,并根据防汛预案,及时落实各项防汛抢险措施,做好人员应急撤离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和后勤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岗到位,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6)警备区(牵头协调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7)及时向各媒体提供有关预警信息和避险自救等防汛知识,督促其迅速刊播;协调各电信运营商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

  5.3.4一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汛情发展和灾情状况,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或变更或终止)红色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授权的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防台紧急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动员全市军民全力抗灾抢险;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区主要领导进入防汛防台抢险指挥岗位,迅速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抢险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街道、乡镇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进入岗位,全面落实各项防汛应急抢险措施,全力保障辖区群众,特别是撤离转移人员、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岗到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防台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6)警备区(牵头协调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7)及时向各媒体、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提供有关预警信息和避险自救等防汛知识,督促其迅速刊播;协调各电信运营商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

  5.3.5 应急响应等级调整市防汛指挥部可依据气象、水务、海洋预报、预警信息,并结合台风暴雨影响时段和范围、水位变化、受灾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行动等级。设有气象部门的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辖区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全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等级,结合本辖区汛情实际,视情调整本辖区防汛防台应急响应的等级,并同时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但在全市应急响应维持时,如确需终止本辖区应急响应行动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须报市防汛指挥部核准。

  5.3.6 紧急防汛期当预报可能发生现有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市防汛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5.4防御提示

  5.4.1 四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4)水务部门加强对防汛排水泵站、移动泵车和水闸的运行调度;量放水等抢险人员进岗到位,适时雨中路面巡视和积水抢排;沿海、沿江、沿河潮拍门遇高潮及时关闭。

  (5)应急管理部门加强本市社会面防汛防台动员;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各区、有关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好突发事件调查准备;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调运准备;组织开展灾情调查统计;协调消防、安能、厚天等各类专业和社会化抢险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6)市容环卫清扫人员立即上岗,加强路边进水口垃圾清捞,确保排水畅通;绿化市容部门加强巡查,对沿街店招店牌加强检查维护,对风口、路口、轨交沿线易倒伏行道树和易影响电力、轨交架空线网的高大树木进行紧急修剪、绑扎、加固。

  (7)建设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在建工地、高空构筑物的防汛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对深基坑、盾构、塔吊、脚手架和玻璃幕墙、建筑外立面等落实度汛措施。

  (8)交通部门检查加固高架、高速道路的各类指示标志,落实隧道、下立交等重点部位的防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

  (9)公安部门加强先期处置和道路保畅,配合各专业部门联动落实相关处置工作。

  (10)消防、安能、厚天等各类专业和社会化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随时准备参与抢险。

  (11)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5.4.2三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加强力量统筹,落实预案规定的相关措施;台风影响时,视情做好人员转移撤离准备。

  (2)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播发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4)水务部门根据水情、工情加强水闸、泵站实时调度,全力控制内河水位,防汛排水泵站转入暴雨模式运行;量放水等抢险人员,加强雨中路面巡视,及时抢排道路积水;移动泵车在各易积水点驻点值守,应急抢排。

  (5)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执行应急物资调运任务;指导各区和有转移任务的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救灾安置工作准备;协调消防、安能、厚天等各类专业和社会化抢险力量执行应急处置任务。

  (6)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进行道路排水口垃圾清捞作业,并做好降雨过程中进水口保洁工作;绿化市容、住房建设、道路运输等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对市区道路,公路和绿地林带、郊野公园易倒伏高大树木,沿街店招店牌,广告(灯)牌、交通指示牌等进行应急维护和修剪、绑扎、加固、拆除等。

  (7)建设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对在建工地、高空构筑物的度汛措施再检查再落实,杜绝人为责任事故。

  (8)交通部门对高架、高速道路的各类指示标志的防风措施和隧道、下立交等重点部位的防积水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再检查,相关抢险队伍及时出动抢险。

  (9)公安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和道路保畅,协同相关部门落实下立交“三联动”工作机制,适时做好积水下立交限行或封交工作。

  (10)消防、安能、厚天等各类专业和社会化抢险队伍根据防汛部门指令,组织开展巡检、积水抢排、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11)四级应急响应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5.4.3 二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按照上级部署,及时处置上报各类险情灾情;台风影响时,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撤离工作,相关单位视情启动“六停”措施(停工、停业、停课、停园、停运、停航)。

  (2)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一旦室内积水,立即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4)水务部门全力保障水闸泵站运行安全,全员上岗加强道路积水处置和协助小区积水抢排,排水突击队和移动泵车根据指令做好重点区域的抢排工作。

  (5)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指导各区和有转移任务的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救灾安置各项工作;协调消防、安能、厚天等各类专业和社会化抢险力量执行应急救援和救灾安置任务。

  (6)市容环卫清扫人员加强路边进水口清捞频次,确保路边进水口排水通畅。绿化市容、住房建设、道路运输等管理部门及时处置对市民人身和交通安全等具有较大危害的树木、广告(灯)牌、店招店牌、交通指示牌等。

  (7)建设行业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类建设工地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对塔吊、脚手架、临时用房和玻璃幕墙等设施设备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并组织转移安置相关人员。

  (8)交通部门各类抢险队伍及时抢修受损的道路交通设施,及时组织力量抢排道路下立交、高速高架下匝道积水。

  (9)公安部门落实备勤力量,确保道路畅通、治安稳定。

  (10)消防、安能、厚天等各类专业和社会化抢险队伍按照指令在各出险地点完成抢险任务。

  (11)三级应急响应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5.4.4 一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强化责任和落实措施,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防汛防台提示和紧急通知等。

  (3)提醒市民根据防汛防台提示,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4)中小学校(含高中、中专、职校、技校)、幼托园所和有关单位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停课或其它安全措施。

  (5)除政府机关和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采取“六停”措施(停工、停业、停课、停园、停运、停航)。

  (6)各专业和社会化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抢险任务。

  (7)二级应急响应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5.5 指挥调度

  5.5.1 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5.5.2 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当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5.3 发生重大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5.5.4 需要市防汛指挥部组织处置的,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6 应急处置

  5.6.1 人员转移与妥善安置

  对一线海塘外作业施工人员和工地临房、老旧房屋内人员及进港避风的船民、渔民和水上作业人员等,各区防汛指挥部和建设、房管、渔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事先制订的人员转移撤离方案进行,落实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和避难场所安全。教育、公安、卫生健康、边防等部门要全力协助。为保护人身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遇有拒绝转移的人员,经劝说无效时可保护性强制撤离。

  5.6.2 抢险救灾与物资调配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或防汛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所在区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同时应当按照相关预案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2)事发地所在区防汛指挥部应当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重大灾情处置“五组工作法”和领导干部、公安干警、抢险队伍“三到位”机制,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黄浦江、苏州河等市级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闸重大险情的抢护,应当按照有关黄浦江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进行。

  (3)处置洪涝、台风等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交通、卫生健康、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事先制定的预案,切实保障极端灾害天气下生命线工程运行平稳。

  (4)各区防汛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本区防汛应急抢险物资装备,当本区物资装备不足时,可请求市防汛指挥部支援;需跨区调拨物资装备的,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

  5.6.3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1)各区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灾现场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当按照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当进行消毒和去污处理。

  (3)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当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所在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监测,做好医学救援、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6.4 社会动员与公众参与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的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协调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广泛调动防汛志愿者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抢险。

  5.7 信息发布

  5.7.1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7.2 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灾害损失的,由市防汛指挥部审核和发布。重大、特大灾情还需经市政府新闻办拟定口径。

  5.7.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统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8 应急结束

  5.8.1 当洪涝、台风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汛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5.8.2 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上海中心气象台、市水文总站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8.3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8.4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6后期处置发生洪涝、台风等灾害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助

  6.1.1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提供灾时基本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负责灾后因灾致困人员的生活救助和特殊人群的临时监护。受灾后临时救助工作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6.1.2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在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1.3 相关区政府及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当尽快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当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

  6.5 保险补偿

  政府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加防汛保险。各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黄浦江、苏州河沿线各单位应当积极参加防汛墙综合保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防汛墙安全管理效能。因紧急抢险需要应急征用的物资、器材,依照《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给予合理补偿。

  6.6 总结评估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每年应当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利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指挥各通信运营机构对各级防汛机构的日常和应急通信提供保障工作。

  7.1.2 本市各通信运营商应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

  7.1.3 市和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必要时,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7.2 抢险与救援保障

  7.2.1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保障

  (1)对所掌握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由设施管理部门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当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防汛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当满足抢险急需。

  7.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以及民兵是防汛抢险的重要力量。全市抢险队伍按照两个层次建立:

  (1)区级抢险队伍约350支队伍、5万多人,由各区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

  (2)市级抢险队伍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以上海隧道、上海路桥、上海能建为主,落实50人的抢险队伍,并准备50吨汽车吊2台、其他吊车4台、挖掘机5台、运输车辆10台等抢险设备;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落实350人的抢险队伍,并准备450、200、130、50吨汽车吊各1台,储备黄砂1000吨;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上海市消防救援局和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分别组织抢险突击兵力,负责抢险突击任务;水务、电力、住房建设、绿化市容、交通、卫生健康、民防、公安等专业抢险队伍,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负责相关专业抢险任务。

  7.2.3 专家技术保障

  从本市防汛专家资源库中挑选水务(水利、排水、供水、水文)、气象、海洋、交通、通信、规划资源、绿化市容、卫生健康、住房建设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防汛抢险决策咨询专家组,负责提供各类抢险方案的技术支撑、决策指导、方案优化等工作。

  7.3 民生与交通保障

  7.3.1 供电保障

  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市电力公司负责全市的供电保障,保证防汛抢险、抢排积水、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汛期各电厂燃煤存放量保持在电力部门核定的合理储存量之上和7天燃油存量;保证所有电厂都能正常发电、所有线路均能安全供电,重点是保证全市防汛泵站电源的安全供电;受台风、暴雨影响,一旦发生危及安全发供电的事故,各单位要配备足够的事故抢险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恢复供电。

  7.3.2 供水保障

  水务部门要督促供水、原水企业落实两路供电,并建立两道防线,第一道防线包括沿江防汛墙、闸门,挡潮并防下水道倒灌;第二道防线主要是在厂区、水库、泵站内部搞小包围防止积水,确保车间安全生产。平时加强备品备件管理,确保抢险需要,灾时加强管网调度,确保供水安全。

  7.3.3 供气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要督促燃气企业按预先制定的方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落实燃气站双回路供电或备用电源,确保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下的供气安全。

  7.3.4 交通保障

  (1)公交市交通委应当安排应急备车300辆,并具体制定各项应急措施,最大限度维持公共交通正常运营。遇市区大面积积水或供电故障,电车停驶后由汽车代驶,规定车辆涉水深度,电车为23厘米,汽车为35厘米,超过规定且积水区域长达100米以上时,车辆暂停行驶。

  (2)轨道交通针对轨道交通目前地下、地面、高架立体式运营构架特点,市交通委督促申通集团等运营企业按照不同线路、不同设施、不同运营条件,制定应急预案。

  (3)省际客运因暴雨、台风等恶劣气候影响省际客运时,市交通委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在各长途客运汽车站点、水路客运站点内做好旅客宣传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宣传;在各检查站点加强检查,严禁超载,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在行业内抽调大型客车、货运车、吊车等车辆作为应急备车。

  (4)机场上海机场集团负责协同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做好虹桥、浦东国际机场滞留旅客的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按照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在汛期要落实确保机场安全的措施,规定防汛防台的重点部位,包括浦东国际机场的海塘、出海泵闸和两场的排水泵站、供电与通信机房,候机楼周围,场内低洼部位,登机桥,以及广告牌、电线杆等。明确各单位专人负责,规定防汛防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停止户外广告牌夜间供电,以保安全。

  (5)其他黄浦江越江大桥在灾害发生时应确保畅通。越江隧道以及人行地道必须落实防汛措施,防止雨水、潮水倒灌,并在确保不遭水淹的前提下尽量保持畅通。

  7.3.5 环卫保障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主要采取填埋和焚烧处理,并依靠水路运输。在台风暴雨期间,一旦水上运输受阻,绿化市容部门适时启动集装垃圾陆运工作。

  7.3.6 生活保障

  为确保特大灾害发生时人民正常的生活需要,市、区商务部门应当备足主副食品。一旦断水、断电、断煤气,需保证供应干粮。各区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备足必要的食品、副食品、燃料、饮用水等。

  7.4 治安与医疗保障

  7.4.1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防汛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面治安秩序稳定。

  7.4.2 医疗保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做好相应的救援能力建设。

  7.5 物资与资金保障

  7.5.1 物资保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的规定和各自的管理范围,落实市级、专业和区级三级防汛储备体系,储备足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器材。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防汛抢险储备物资及运输车辆均要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储存,严禁随意动用,随时听从市防汛指挥部的紧急调度。一旦防汛抢险储备物资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立即补足。抢险用渣土及运输车辆,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调度落实。

  7.5.2 资金保障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

  (2)全市性防汛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6 公众与社会保障

  7.6.1 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的责任。

  7.6.2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工作。

  7.6.3 各级防汛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涝、台风等灾害期间,应当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抗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7.6.4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当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8 监督管理

  8.1 信息发布

  8.1.1 雨情、风情和水情预测预报信息由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及时向公众发布;风情、雨情、水情、工情、舆情、灾情等实时汛情信息和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实行统一管理,一般由市防汛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8.1.2 当黄浦江发生超警戒水位并呈上涨趋势,全市发生暴雨积水,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时,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8.2 宣传培训

  8.2.1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强防汛宣传,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网络等新媒体作用,进一步做实防汛防台信息“五上十进”工作(即上电视、上广播、上报纸、上网络、上手机,进街道、进小区、进乡村、进学校、进工地、进码头、进机场、进车站、进企业、进家庭)。

  8.2.2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8.2.3培训应当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8.2.4 培训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8.3 应急演练

  8.3.1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3.2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8.3.3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每2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市和区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

  8.4 奖惩规定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防汛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定义

  1.防汛指挥机构:指市、区、街道(乡镇)防汛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防汛领导小组。

  2.紧急防汛期:本市将出现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或者防汛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本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3.防汛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等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

  4.防汛物资:指为防止或减轻洪水汛情灾害损失的物资。对于本市来说,是指防止或减轻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水侵袭而储备的针对性强的物资,包括抢险物资、救生器材、抢险机具和辅助抢险设备。比如草袋、编织袋、砂石料等是抢险物资,救生艇、冲锋舟、救生衣(圈)等是救生器材,挖掘机、打桩机、吊机、多功能抢险车等是抢险机具,照明灯具、对讲机等是辅助抢险设备。

  5.五组工作法:指在出现灾情时,派出五个专门工作组开展针对性的处置工作,即专业电工组排隐患、人员转移组保安全、应急抢险组堵漏洞、排水清淤组促畅流、宣传安抚组稳人心。

  6.数量规则: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9.2.1 预案修订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9.2.2预案报备

  市防汛指挥部将本预案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各区防汛指挥部和本市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配套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并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9.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由市防汛指挥部组织实施。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