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震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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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结合上海超大型城市特点和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市防震减灾、抗震救灾体制、 机制,规范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程序,综合提升本市防震减灾救灾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保障经济社会正常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抗震救灾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本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4灾害分级

  本市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工作机构

  2.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级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总指挥由市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市应急局、市地震局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成员单位见本预案附件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审议我市抗震救灾重大政策和措施,指导各区、各成员单位抗震救灾体制机制建设;

  (三)协调各区、各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地区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上海市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开展紧急救援救助;

  (五)协调驻沪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六)必要时,提出临时或特别管制建议;

  (七)通报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等工作情况;

  (八)完成市灾防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指挥部工作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分别为:

  (一)监测会商组。由市地震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海洋局组成,承担震情趋势发展研判,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气候、水文、环境、地质、海洋综合监测等工作。

  (二)救灾安置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民防办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成。承担组织实施各项救灾安置措施、协调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安置点、受灾群众的过渡安置等工作。

  (三)救援抢险组。由上海警备区牵头,武警上海市总队、市消防救援总队、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相关区人民政府、安能集团和各专业地震救援队伍等组成,负责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综合协调在沪地震救援队伍。

  (四)行业保障组。由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电力公司、城投集团、申能集团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全市供排水、供气、通信网络、广播电视、供电等重要行业的应急抢险和设施运行保障工作。

  (五)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相关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社会面维稳和重要场所秩序维护等工作,会同交通部门保障交通秩序,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

  (六)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上海海事局、民航华东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上海铁路局公司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指导灾区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协调应急运力优先保证灾民转移安置、救援队伍通行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

  (七)物资保障组。由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期间生活必需品、农副产品和抢险救援装备等物资基本供应。

  (八)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红十字会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拟定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应对措施,统筹协调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临时医疗点设置等工作。

  (九)宣传动员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台办、团市委、市广播电视局、市科委、市应急局、市地震局组成。负责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科普宣传、舆情应对和社会动员等工作,负责协调在沪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相关工作。

  (十)救灾捐赠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组成,负责协调接收社会救灾捐赠,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监督全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

  2.2.3市应急联动中心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具体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实施后续处置,组织全市应急联动工作。

  2.2.4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原则上由市级指挥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现场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现场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

  2.3区级指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抗震救灾工作,指导街镇、属地应急管理单元和居村(社区)等基层落实救灾安置、抢险救援、物资保障、灾情报送、恢复重建等工作。

  2.4专家组

  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聘请国内和本市有关应急管理、抢险救援、气象、医疗救治、重点行业和相关工程技术专家、学者等组成,为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提供决策辅助和专业技术支持。

  3.监测和预警

  3.1地震监测

  市地震局承担本市地震监测预报职责,开展地震前兆、测震、强震监测工作,向市应急局报告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并通报中国地震局;应急状态下,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增加会商频次。

  3.2行业监测

  气象、水务(海洋)、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地震灾害特点,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动态做好行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3.3预警

  预警信息由地震部门负责发布。预警信息一般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站、传真、新媒体平台及市多灾种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发送。

  预警发布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增加观测频次,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收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

  (二)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三)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四)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五)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市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停课、停产、停业等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九)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建议、劝告,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3.4震情速报

  市地震局通过抗震救灾信息平台及时发布震情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局:

地域

震级

速报时间

信息来源

上海市

1级以上

4分钟

市地震局

长三角

2级以上

4分钟

市地震局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

华东地区

3级以上

10分钟

国内

4级以上

20分钟

国外

7级以上

30分钟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

备注

自动速报结果为初报,最终以人工速报结果为准

  3.5震情评估

  震后1小时内,市地震局提供地震烈度分布图、极震区和灾情快速评估报告,为抢险救援力量部署、灾民安置和救灾物资调拨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应急处置和救援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流程及时限

  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市级应急管理单元和有关责任单位,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地震灾害事件信息并迅速报告。

  一旦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各有关应单位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核实基本情况,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国家有关部委和市委、市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1.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的地点和时间、事件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内容,并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4.1.3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震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各级政府及应急、地震等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续报和终报工作。

  4.2先期处置

  市应急联动中心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调度、协调联动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地震灾害进行先期处置,研判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事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现或接报地震灾害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明确现场指挥长,建立有效的现场指挥关系,组织指导街镇、村居委和有关责任单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风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市地震部门协调专业技术队伍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研判风险区域的地震灾害类型、发展趋势,编制地震灾害信息报告。市应急、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卫生健康等部门(机构)根据规定以及应急处置需要迅速赴现场,协同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应当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4.3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本市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地震灾害等级。其中,Ⅳ级、Ⅲ级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Ⅱ级、Ⅰ级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启动。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当国务院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市启动响应等级的要求,负责本区域抗震救灾行动的指挥与协调。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指挥调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进入地震应急状态,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开展余震监测,加大预报预警密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对因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危险化学品泄漏、重要基础设施故障等等隐患进行排查;

  (二)组织地震、应急、气象等部门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会商,开展震情速报、烈度速报、灾害快速评估和震情趋势判定工作,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三)督促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启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

  (四)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技术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五)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六)有关成员单位应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

  4.3.2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视情派出工作组和组织专家赶赴事发区,指导当地政府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救援或处置对策;

  (二)指导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受威胁人民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三)组织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灾区环境和气象监测预警,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四)视灾情派遣专业力量进入通信中断、地形复杂区域进行灾情探查;

  (五)组织有关单位根据重要行业设施受损情况,开展抢修和维护供排水、供气、通信网络、广播电视、供电等应急处置工作。

  (六)视情组织开展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隐患排查。

  (七)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面平稳和重点目标、重点区域安全。

  (八)组织医疗救助队伍,开展灾区现场伤员救治工作。

  (九)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及自救互救等宣传报道工作。

  4.3.3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市政府名义宣布全市或局部进入地震紧急状态,视情实行交通管制、物资管制等措施;

  (二)在受灾地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受灾区域应急处置救援,协同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及时上报事态发展等信息。

  (三)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我市震情、灾情信息和应对情况。

  (四)加强气象、海洋、水情、大气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防止多种自然灾害叠加。加强易燃易爆危化品与核生化产品生产、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道、输配电枢纽等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五)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保障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布设移动监测点,组成地震现场观测网,跟踪震情异常与变化,及时提供地震烈度分布图、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并发布预警与预测信息。

  (六)调动全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力量,全面投入开展生命搜救等紧急处置工作。

  (七)开启全部避难、避险场所,并依托在地震中未受损或抗震性能好的体育场馆、教学楼、社区文化中心等室内公共场所和广场、操场、公共绿地等空旷场地设置临时避难、避险场所,就地、就近安排受灾民众避难、避险。及时调集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药品、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设置救灾物品发放点,保障生活供应,解决避难民众吃、住、穿等基本生活问题。

  (八)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利用网络、自媒体、微信等传播虚假和震情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民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域,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民众安全感;加强党政机关、要害部门、生命线工程枢纽、机场、火车站、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及时处理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九)组织实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抢通工作。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地震应急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群众生活物资和保障城市运行相关物资的运输。

  (十)启动全市救灾储备物资支援机制,统筹调度抢险救灾物资保障工作。严厉打击制售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启动本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负责统筹调配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视情开展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接收国内外捐赠款物。

  (十二)调查受灾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经济损失、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破坏情况和环境影响程度等,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灾损评估报告。

  (十三)组织本市各医疗机构迅速安排床位;开辟绿色抢救通道,集中医疗资源优先保障地震受伤人员抢救与医治;迅速开展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加强食品与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传染性疾病监测。

  (十四)开展在沪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的应急疏散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地震灾害中在沪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伤亡、失踪和被困等事件。

  (十五)组织开展全市范围的地震应急社会动员工作,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群众疏散安置、后勤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安排或调配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十六)组织召开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救援等信息。

  4.3.4 I级应急响应

  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视情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部队、专业救援队、外围管控、救援物资等支援,统一管理、协调调度国外及其他省(区、市)抵沪支援队伍;

  设立失散人员信息平台,开展失散人员查询及通告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视情组织群众向本市外疏散,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转移到非灾区,做好相应交通保障、安全保卫等相关工作。

  必要时在灾区搭建战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4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当地震谣传已对社会正常秩序和稳定产生影响时,市应急局会同市地震局及时组织专家对传言进行分析和研究,及时采取平息地震谣传的具体措施,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应急和市地震局信息平台发布准确、客观、科学信息。市政府新闻办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防止地震谣传而导致的无震成灾事件。

  4.5海域地震事件应对

  建立海洋地震监测与海啸预警应对机制,建立海洋地震监测与海啸预警发布平台;探测和研究上海邻近海域地震地质构造和断层。研究部署海域地震可能造成的船舶遇险、原油泄漏和海底电缆管道损坏等突发事件防范工作。根据海域地震波及本市强度达到应急响应条件即可启动抗震救灾预案。

  4.6国内地震事件应对

  长三角发生4级以上的地震,华东地区发生4级以上的地震,根据应急管理部统一指令,启动华东地区抗震救灾联动协作区应急响应。国内其他地区发生5级以上地震,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配和灾区省级政府支援请求,调派救援队、医疗急救队、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参与灾区抗震救灾。

  4.7国外地震事件应对

  国外发生7级以上地震且人员伤亡严重,由市应急局会同市地震局及时向市政府通报最新震情,震害特点和灾损分析等信息,为有关部门对滞留灾区人员撤离与安置安排提供参考意见。如人员伤亡巨大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市地震局及时组织专家就震情背景、成因、灾损、经验教训等进行研讨与总结,并结合上海实际,提出报告建议报市应急局。

  4.8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全市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市相关部门、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地震灾害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地震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救助、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市民政、应急等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做好疫病防治和污染消杀工作,市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2调查评估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地震灾害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地震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震灾评估报告后报市政府,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和应急管理部。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时,可提请应急管理部组织国内相关地震专家,协助做好全市的震害最终评估与统计工作。

  5.3过渡性安置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工作。过渡性安置可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等方式。

  安置地点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地点,选择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点属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5.4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在国务院的支持和指导下,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经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导受灾区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情况紧急时,恢复重建项目可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申报建设。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以“全灾种、大应急”理念为指导,构建以市消防救援总队为主力,以驻沪部队和武警上海总队力量为突击,以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为专业骨干和重要支撑,公益志愿者队伍共同参与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推动地震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市地震局负责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灾害快速评估、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上海地区强震监测网、测震网和前兆网的建设,重点支持地震研究人才培养和地震预报研究,协助地震应急专家队伍组建。(技术保障)

  市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实际,加强地震灾害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重点加强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抢险抢修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协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实际,统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街镇建立完善基层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力量。

  6.2 指挥平台保障

  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应急部门会同地震、气象等部门,加快建立统一的市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综合接入地震、气象等部门动态信息数据,切实推进“一网统管”体系下的各有关平台对接,不断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指挥信息化、可视化、智能化水平。

  本市各级应急指挥平台应进一步加强升级改造,设置指挥大厅、会商室和值班室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实现后方与地震灾害现场能够实现远程视频会商,确保救援所需资源(队伍、装备与物资等)快速调度,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6.3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本市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体系,加强规范化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加大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的资金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各项设备设施维护及物资储备的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预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工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场所启用正常和有序运行。

  应急、民防、地震等部门应当协同推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资源、住建、绿化市容、教育、体育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6.4物资装备保障

  应急部门统筹指导地震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工作,建立专常结合的储备格局,以政府、企业和社会储备等方式,调整并完善实物、协议和产能储备比例,重点做好与地震灾害相关的应急抢险、应急救援、应急防护、应急保障等各类物资装备储备,确保各类物资装备关键时间调得出、用得上。

  6.5资金保障

  用于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通过各有关单位的预算予以落实。

  全市性地震灾害应对处置所需经费,按财政事权与责任一致的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地震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预案管理

  7.1宣传动员、培训和演练

  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地震宣传动员工作,制定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宣传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教材及宣传材料;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地震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计划地开展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相关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专业性地震应急演练。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

  街镇、社区(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人员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自救互救常识等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相关演练。

  7.2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职,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经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3预案维护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每两年组织评估与修订,报应急管理部备案。各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级抗震救灾预案的评估与修订,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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