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海洋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本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响应机制,积极应对海洋灾害,最大程度减轻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社会经济良好发展,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范围内,以及发生在本市管辖海域外可能影响本市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咸潮和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按《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范围内海洋灾害引起的海上搜救行动,按《上海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密切协同、整合资源,科学处置、快速应对。
2 风险评估
上海滨江临海,是我国最大的沿海城市,也是海洋灾害的多发地区之一。上海市的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啸、咸潮、赤潮等。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影响本市的风暴潮、海浪和咸潮等海洋灾害呈上升趋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带来一定影响。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运应急委) 负责本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2 办事机构
市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城运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局共同承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责。
3.3 指挥机构
预计或已经发生海洋灾害,视情成立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领导担任总指挥,实施对本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局。
3.4 工作机构
市海洋局是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职能部门,承担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本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5 成员单位
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包括相关市级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有关中央驻沪单位及驻沪部队等(相关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2) 。
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力量还包括沿海各区基层应急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其他可以投入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等。
3.6 咨询专家库
市海洋局负责组建处置海洋灾害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由海洋、水务、气象、生态环境、海事、地震、海上搜救、医疗、渔业、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与通报
市海洋局负责开展本市海洋灾害监测工作,指导沿海各区政府、上港集团(负责洋山岛港区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内海洋灾害应对工作) 开展管辖区域海洋灾害监测工作,并依托“一网统管”平台监视海洋灾害情况。
气象、地震、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台风、震情、海上船舶污染、环境污染等监测工作,并将海洋灾害监测信息及时通报市海洋局及有关成员单位。
4.2 预警级别
根据海洋灾害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风暴潮、海浪、咸潮灾害预警级别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海啸灾害预警级别分为消息、黄色、橙色和红色(海洋灾害预警标准见附件3) 。赤潮灾害无预警级别(赤潮灾害事件标准见附件4) 。
4.3 预警会商
根据海洋灾害可能发生发展态势,市海洋局会同气象、地震、海事等部门,适时进行海洋灾害预警会商,提高海洋灾害警报发布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4 预警发布
市海洋局按照职责发布风暴潮、海浪、咸潮灾害预警信息,视海洋灾害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进行及时调整;转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预警信息。其中,红色和橙色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应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并向市预警发布中心推送。
4.5 预警响应
4.5.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
4.5.2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成员单位视情及时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 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
(2) 组织转移有受灾风险的人员并妥善安置;
(3) 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4) 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物资及设备;
(5)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海洋灾害事件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Ⅳ级) 、较大(Ⅲ级) 、重大(Ⅱ级) 和特别重大(Ⅰ级) 。
5.1.1 一般(Ⅳ级) 海洋灾害事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一般(Ⅳ级) 海洋灾害事件:
(1) 沿海岸段风暴潮达到蓝色预警级别;
(2) 近岸海域海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3) 长江口水源地取水口咸潮达到蓝色预警级别。
5.1.2 较大(Ⅲ级) 海洋灾害事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较大(Ⅲ级) 海洋灾害事件:
(1) 沿海岸段风暴潮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2) 近岸海域海浪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3) 长江口水源地取水口咸潮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4) 本市海域发生Ⅲ级赤潮灾害事件。
5.1.3 重大(Ⅱ级) 海洋灾害事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重大(Ⅱ级) 海洋灾害事件:
(1) 沿海岸段风暴潮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2) 近岸海域海浪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3) 预计海啸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4) 长江口水源地取水口咸潮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5) 本市海域发生Ⅱ级赤潮灾害事件。
5.1.4 特别重大(Ⅰ级) 海洋灾害事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Ⅰ级) 海洋灾害事件:
(1) 沿海岸段风暴潮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2) 预计海啸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级别;
(3) 长江口水源地取水口咸潮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4) 本市海域发生Ⅰ级赤潮灾害事件。
5.2 信息报告与通报
5.2.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市海洋局报告。
(1) 风暴潮、海浪、海啸等致人员或船舶遇险、设施受损;
(2) 咸潮入侵或海水倒灌;
(3) 赤潮发生;
(4) 应当报告的其他相关情形。
5.2.2海洋灾情信息报告应当尽可能包含以下内容:
(1) 海洋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现状和已采取的措施、求助请求及联系方式;
(2) 遇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人数及伤亡情况;
(3) 遇险船舶、设施的概况、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4) 灾情发生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能见度、流向、流速、潮位、水温、浪高、盐度、藻种等;
(5) 其他灾情信息。
5.2.3市海洋局接到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的海洋灾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分析与核实。
5.2.4市海洋局核实确认海洋灾情后,应当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和海洋灾害事件分级标准,确定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不同事件等级,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一旦发生重大公共事件,必须在接报后一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两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5.3 先期处置
5.3.1 相关单位的先期处置
沿海区政府、上港集团、上海城投集团及有关单位是先期处置的责任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海洋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并视情向市海洋局报告。
5.3.2 市海洋局的先期处置
市海洋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主要包括:
(1) 组织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实施海洋灾情监视监测工作;
(2) 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3) 根据先期处置和现场情况初步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5.4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当海洋灾害事件发生在重要海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发生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视情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5.4.1 Ⅳ、Ⅲ、Ⅱ级应急响应
预计或已经发生一般、较大、重大海洋灾害事件,市海洋局视情启动Ⅳ、Ⅲ、Ⅱ级响应,由市海洋局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4.2 Ⅰ级应急响应
预计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统一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行动。
5.5 应急处置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局牵头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实施。
5.5.1 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1) 市海洋局组织开展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和趋势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风暴潮、海浪灾害警报,加强重要海堤的巡查与监测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协调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滚动播发风暴潮和海浪灾害预警信息、防灾措施及防灾知识。
(2) 可能受风暴潮、海浪严重影响的海域和近岸区域,相关区政府、上港集团应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地区群众提前安全转移,必要时,可采取停课、停工、停运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 市农业农村委监督指导相关区政府,做好渔船回港避风、渔民安全转移工作。
(4) 海浪灾害导致人员或船只遇险时,上海海事局、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指挥和协调力量参与海上搜救。
(5) 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根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准备。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市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6)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2 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1) 市海洋局及时转发海啸灾害警报,开展海啸影响分析,并协调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滚动播发海啸灾害预警信息、防灾措施及防灾知识。
(2) 可能受海啸严重影响的海域和近岸区域,相关区政府、上港集团应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措施,迅速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3) 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海啸发展趋势作出相应应急部署:安全转移各类船只;关闭沿海相关地区滨海旅游景点;督促沿海石油、化工等企业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4) 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根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准备。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市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5)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3 咸潮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1) 市海洋局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海域的监测预报工作,科学评估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协调原水应急调度、水质监测和相关水闸应急调度,控制咸潮影响范围。
(2) 上海城投集团等单位实施水源切换,强化净水工艺措施,加强水厂出水水质监测,保障相关区域居民安全用水。
(3) 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密切关注咸潮变化趋势,做好最不利条件下饮用水市场供应的各项准备,协调相关企业做好桶装和瓶装饮用水生产、配送工作,确保市场供应充足。
(4) 市消防救援总队视情配合相关区政府做好停水地区居民应急供水。
(5)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4 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1) 市海洋局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海域的应急监测工作,科学评估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协调原水应急调度、水质监测和相关水闸应急调度,并通报农业、卫生、生态环境等部门。
(2) 市农业农村委及时收集、核实、提供发生赤潮海域内的渔业生产情况等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水产品质量检测和流通环节监管等其他应对工作。
(3)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害期间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转运,及时报送收治入院人数。
(4) 市文化旅游局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滨海旅游区等,并要求其在适当位置公告有毒赤潮情况,及时劝阻相关旅游活动,及时收集、核实、提供各滨海旅游景点损失情况。
(5)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6 应急终止
5.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评估后可以终止应急行动:
(1) 当海洋灾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发灾害的条件已经消除;
(2) 海洋灾害现场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 海洋灾害的危害已经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根据灾害处置情况,Ⅳ级、Ⅲ级、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由市海洋局适时终止,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由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适时终止。
5.7 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
5.7.1一般、较大、重大海洋灾害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海洋局负责。
5.7.2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海洋局提供发布口径。
5.7.3在应对海洋灾害事件期间,市海洋局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资源,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回应舆情舆论和社会关切,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处置
由市应急局会同相关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委、上港集团根据本地区遭受海洋灾害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6.2 调查评估
Ⅳ级或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受灾地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委、上港集团视情组织开展灾情调查评估,调查成果报市海洋局备案;Ⅱ级或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市海洋局、市应急局会同受灾地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委、上港集团开展灾情调查与评估。
6.3 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恢复重建工作由受灾地区政府、上港集团负责。因海洋灾害事件受损的桥梁、码头、航道、助导航、海洋监测站等设施,其所属相关单位、部门应当组织尽快修复,恢复功能。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与设备保障
沿海区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坚持专业储备和市场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保障相关海洋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需要。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指挥各通信运营企业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依托“一网统管”应急指挥系统,相关责任单位积极落实信息数据的支持和共享。
7.3 人员与经费保障
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并按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落实工作经费。
7.4 技术与宣传保障
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救灾的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海洋灾害应对能力。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处置海洋灾害的行动依据。各沿海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海洋局备案。
8.2 预案演练
本预案应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建立海洋灾害应急演练机制,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进行预案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应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8.4 预案修订
市海洋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2年6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