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本市森林火灾防范和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与救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城市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源头防控、专群结合,依法处置、科学高效,社会动员、联防联控。
1.5 事件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 作为本市领导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组织防范和应对本市各类突发事件。
2.2工作机构
市应急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 、市消防救援总队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承担森林火灾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2.1市应急委办公室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综合协调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6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2.2.2市应急联动中心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依照“统一接警,分类处警,社会联动”原则,作为本市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指挥平台,承担本市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求助报警的先期处置和指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调度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联动先期处置。
2.3指挥机构
2.3.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总指挥和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
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 、市消防救援总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森防指办公室作为森防指日常办事机构,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相关区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2.3.2森林防灭火现场指挥部
森林防灭火现场指挥部是按照森林火灾处置的实际需求,由履行应对职责的政府为主导,根据“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成立。市级森林防灭火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
市级森林防灭火现场指挥部可根据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灵活高效、选址安全的现场工作组,一般下设综合组、扑救组、技术组、航空救援组、保障组、医学救护组、火案侦破组等7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分工职责和现场指挥机构要求,积极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应急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综合组:市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属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负责指挥部指挥指令传达、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督查,协调、服务、跟踪各组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引导舆论导向。
扑救组:市消防救援总队为组长单位,市应急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 ,武警上海市总队、属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掌握火场动态,制定扑火方案,调配救援力量,组织火灾扑救,部署火场清理看守,火场检查验收移交。
技术组: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 为组长单位,市气象局、市测绘院、属地区政府为成员单位,下设专家组,负责提供现场森林分布图和地形图,提出扑火技术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提供测绘服务。市气象局负责火场气象监测,火场天气预报,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航空救援组:市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民航华东管理局,属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挥飞机灭火调度,空中火情侦查。
保障组:事发地区政府为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通信管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等事宜。市公安局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保障火场通信网络。
医学救护组:市卫生健康委为组长单位,属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火案侦破组: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属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侦破火案,查处肇事者。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组组成进行调整。
2.4区应急机构
区政府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森林火灾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指挥机构,指导、督促街道乡镇和社区完善基层应急机构建设。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需要,设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2.5专家组
市森防指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防范和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风险防控
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风险点和危险源等风险防控机制,依法开展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及时完善激活应急预案。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各种风险源的调查研判、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及时分析研判森林火险等级,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本市森林火灾风险防控体系。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各级政府及绿化市容(林业) 、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森林火灾监测制度。根据森林火灾特点,建立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持续完善监测技术、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监测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实施动态监测。
4.1.1 气象监测
市气象局负责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并针对重点火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必要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市应急局根据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听取专家研判建议,综合分析研判森林火灾风险,采取相应监测预警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负责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1.2 林火监测
本市建立完善本市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利用应急管理部卫星林火监测中心或气象卫星提供的热点监测报告和火情图像,加强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及时掌握热气变化情况;通过地面了望台,由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现场动态。
区绿化市容(林业) 主管部门是森林火灾的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在森林防火重要时段,安排专人24小时监测森林火情。
4.2 预警
4.2.1 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 预警发布
根据《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绿化市容(林业) 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建立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和审批制度,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绿化市容(林业)、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信息。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平台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森防指总指挥签发,市森防指办公室发布。
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受委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向市森防指报备。
4.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卫星林火监测和了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组织街道乡镇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视情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 应急处置和救援
5.1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依据“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制度。
5.1.1 信息接报
森林火灾发生后,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及时报警,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全市森林火灾的报警电话为110、119。
5.1.2 信息速报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街道乡镇迅速了解和掌握森林火情,按照规范要求第一时间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接到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20分钟内向市森防指办公室电话报告,45分钟内将火灾书面材料上报市森防指办公室。必要时,要及时向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市森防指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等级、伤亡人数、火情态势、扑救力量、火场及周边情况、可能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对下列森林火灾信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市森防指:
(1) 延续1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3) 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 危及邻省或者邻区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5) 威胁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6) 危及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7) 其他需要市森防指支援扑灭的森林火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3 信息续报、终报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密切跟踪森林火灾发展变化、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森林火灾信息续报工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结束后,按照规定做好终报工作。
5.1.4信息统计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全国森林火灾统计系统》要求,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配合做好森林火灾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5.2 先期处置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主管单位负责森林火灾的先期处置,由经营主体责任单位具体实施。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基本原则,街道乡镇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3 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或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政府负责应对,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级别,一般由低到高分为4个级别: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四级、三级应急响应由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市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市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5.4 指挥协调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相关工作。
上级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后,下级现场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等,按照协同联动机制,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与救援,根据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市森防指商调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提出兵力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5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履行应对职责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5.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应急队伍森林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提请市森防指,组织协调驻沪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选择驻地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 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安全放在首位。
(2) 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保证人员和居民房屋安全,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5.2 空中支援
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需要,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用市公安局警务航空队等空中巡查、救援和医疗等应急队伍,出动直升机、无人机等航空器,开展火情监测、空中灭火、航空医疗救援等支援任务。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由市政府向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动邻近航站飞机支援扑火作战。如森林消防值班飞机或通用航空公司无法满足扑火需要,由市政府向东部战区或国务院提出申请计划。
5.5.3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直接射水灭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5.5.4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事发地区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卫生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事发地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5.5.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5.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5.7 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由履行应对职责的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要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5.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5.5.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应对职责的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受森林火灾影响地区的属地政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2 恢复与重建
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街道乡镇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中央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
6.3 调查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市森防指办公室、事发地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受灾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评估报告。
6.4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总结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
7 准备与支持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驻沪解放军、武警为突击力量,民兵、社会救援力量等为协同力量,企事业单位职工、当地群众为补充力量。各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定期为武警部队扑火训练提供培训指导。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各扑火队伍在市森林防灭火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2 通信保障
应急管理和绿化市容(林业) 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
7.3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辖区内的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及装备,物资储备标准由市绿化市容(林业) 主管部门制定。
7.4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7.5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火险等级预报等技术保障。市森防指办公室要全面收集森林扑火技术专家信息,建立专家信息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确保森林扑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开发和更新森林防火、扑火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森林火灾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决策与指挥的智能化、数字化。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的乡镇政府制定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各级各类森林经营单位根据各自防灾减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处置突发森林火灾工作预案,并报送市森防指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评估修订
市森防指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本预案组织评估,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和补充本预案。
8.3 预案宣传培训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绿化市容(林业) 主管等部门组织对开展宣传培训。
8.4 预案演练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市应急预案演练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