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涉及本市地面塌陷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灾害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事件。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因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或潜在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按照因灾死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重大风险。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高效应对。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2.2 应急机构
2.2.1 市级应急指挥部及其工作机构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需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市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应急局牵头成立上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质灾害指挥部) ,承担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等工作。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落实指挥部决策部署,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信息上传下达,承担指挥部及办公室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负责与国家指挥部、应急管理部的沟通对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负责同志担任。
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市应急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工作。市规划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调指导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市级应急管理单元的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区域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详见附件2) 。
2.2.2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灾情级别,当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质灾害时,可设立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内设有关工作组;市级机构现场指挥长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事发地区政府视情参照市级现场指挥机构组建现场指挥部。
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事发地区政府领导或市级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负责人协助现场指挥长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监测预警、转移安置、抢险救援、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综合保障等工作。
调查监测和灾情评估组(专家组) :由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应急调查、灾情评估、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事发或受威胁地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总队、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民政局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市电力公司)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集团) 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事发地区综合保障工作。
2.2.3 市应急联动中心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具体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实施后续处置,组织全市应急联动工作。
2.3 区应急机构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地质灾害指挥部设立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指导街镇、属地应急管理单元和居村(社区) 等基层落实风险隐患和突发地质灾害排查、发现、报告及联防联控等制度。
3 风险防控
本市建立完善覆盖各区、各行业、各领域、各重点单位的突发地质灾害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地质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形成“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分类管理、责任主体认真履责、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地质灾害风险防控格局。
3.1 风险识别
市规划资源、应急、气象、地震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分析、识别和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风险,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风险区域,列出风险清单。
3.2 风险提示
市规划资源局将会商研判结果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区政府会商研究,根据会商结果,适时向社会发布公告,提示风险。
3.3 风险管控
各级应急、规划资源部门根据风险提示,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相关区落实管控措施,相关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 的地质灾害风险管控。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市规划资源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监测信息集成。市应急、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气象、地震、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持续完善监测技术、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监测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实施动态监测。
4.2 预警
4.2.1 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由市、区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应急、气象、地震等部门组织会商后发布。预警信息一般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站、传真、新媒体平台及市多灾种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发送。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上级授权或批准。
4.2.2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并采取下列措施:
(1) 增加观测频次,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收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
(2) 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 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 市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停课、停产、停业等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9) 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建议、劝告,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5 应急处置和救援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流程及时限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
当发生较大、一般地质灾害时,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规划资源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分别向上级部门报告。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规划资源部门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当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此外,根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当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由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应急管理部和自然资源部,并先行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告应急管理部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有关部委和市委、市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1.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内容,并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5.1.3 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各级政府及应急、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续报和终报工作。
5.2 先期处置
市应急联动中心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调度、协调联动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地质灾害进行先期处置,研判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事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明确现场指挥长,建立有效的现场指挥关系,组织指导街镇、村居委和有关责任单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风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协调专业技术队伍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研判风险区域的地质灾害类型、发展趋势,编制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市应急、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健康、民防、海事等部门(机构) 根据规定以及应急处置需要迅速赴现场,协同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应当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5.3 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各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分别对应本市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级标准见附件1) 。其中,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启动,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各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在相关专项预案中予以明确。
5.4 应急响应行动
5.4.1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规划资源、气象等部门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大预报预警密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督促各地加强巡查与监测;
(2)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规划资源、气象等部门和当地政府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并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技术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有序开展救援抢险;
(5)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6) 指挥部办公室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7) 有关成员单位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动态。
5.4.2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Ⅲ级已包含Ⅳ级措施,下同)
(1) 指挥部办公室指导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以及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2) 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和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组织指导会商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救援或处置对策;
(3) 市应急局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5.4.3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在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驻沪部队、专业技术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有序开展救援抢险;
(3)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监测预警、救治伤员、安置灾民,以及抢修和维护道路、保障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4) 市应急局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 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局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引导舆论,有序开展新闻发布;
(6) 市规划资源局实时开展预报预警;
(7)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5.4.4 I级应急响应
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 在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依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委给予支援。
5.5 应急处置措施
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 搜救人员。组织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根据需要,按规定报告流程,请求部队、武警、预备役和民兵救援支援。
(2) 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3) 医疗救治。抢救受伤群众,确保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4) 抢修各类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 应急调查监测。组织专业队伍及专家开展会商研判灾害情况及发展趋势,指导现场应急调查及周边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 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 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管控和引导。
(8) 灾情调查与统计。开展灾情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9) 涉及应急救援的其他措施。对接应急管理部工作组,指导帮助受灾地区开展应急处置。
5.6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本地区遭受地质灾害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救助、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相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污染消杀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6.2 调查评估
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按照规定组织或指导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单位,对一般、较大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对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6.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或市级应急管理单元负责。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市级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在对地质灾害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情况紧急时,恢复重建项目可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申报建设。
7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地质灾害涉及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队伍保障
以“全灾种、大应急”理念为指导,构建以市消防救援总队为主力,以驻沪部队和武警上海总队力量为突击,以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为专业骨干和重要支撑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多发、易发、高风险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对应急队伍救援能力、区域范围进行合理布局,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推进街道(乡镇) 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基层网格员等具有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人员,以及社区志愿者等开展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应急、规划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专家队伍建设。
7.2 经费保障
用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通过各有关单位的预算予以落实。
全市性特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所需经费,按财政事权与责任一致的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地质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3 物资装备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的统筹和储备工作,及时建立专常结合的储备格局,以政府、企业和社会储备等方式,不断调整并完善实物、协议和产能储备比例,重点做好与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的应急抢险、应急救援、应急防护、应急保障等各类物资装备储备,确保各类物资装备关键时间调得出、用得上。
7.4 指挥平台保障
按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市“一网统管”工作要求,应急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气象等部门,加快建立统一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和地质灾害应对智能化应用场景,综合接入地质、水利、气象等部门动态信息数据,切实推进“一网统管”体系下的各有关平台对接,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信息化、可视化、智能化水平。
本市各级应急指挥平台应进一步加强升级改造,设置指挥大厅、会商室和值班室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实现后方与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能够实现远程视频会商,确保救援所需资源(队伍、装备与物资等) 快速调度,为各级地质灾害指挥部门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应急管理部和自然资源部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8.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公众识灾、防灾、减灾、避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多层级、宽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锻炼队伍,检验和完善预案。
8.4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点或者潜在区段。
地质灾害险情:具有一定紧迫性,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等应急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预警响应:针对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2022年7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