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2017版) 来源:市政府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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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指挥机构

  2.3工作机构

  2.4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2.5专家咨询机构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通报

  3.2预警发布

  3.3预警响应

  4应急响应

  4.1报告与通报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污染损害赔偿

  5.2回收污染物处置

  5.3调查评估

  5.4恢复与重建

  6应急保障

  6.1人员安全防护

  6.2应急资源保障

  6.3通信保障

  6.4医疗保障

  6.5治安保障

  6.6经费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报备

  7.2预案修订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上海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最大程度减少海上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污染损害。

  1.2编制依据

  《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管辖海域发生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在上海市管辖海域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上海市管辖海域污染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执行本预案。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在上海海上搜救责任区但不属于上海市管辖海域的,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响应,社会参与、资源共享,以人为本、科学处置。

  1.5事故分级

  上海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指挥机构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是本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上海海事局局长、市交通委主任、东海救助局局长、上海打捞局局长担任。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市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区政府、中央驻沪相关单位、驻沪部队及相关港航企业等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接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

  (2)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指挥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特别重大、重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承担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3)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规定和污染危害程度,指定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力量;划定各搜救分中心应急处置责任区域并明确其职责;

  (4)必要时,协调市应急联动中心配合支援;

  (5)制订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善后方案并做好相关工作;

  (6)定期组织开展相关演练和培训;

  (7)加强与其他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开展省际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合作;

  (8)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职责。

  2.3工作机构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上海海事局,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上海海事局作为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对工作职能部门,承担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及时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等信息;

  (2)督促船舶污染事故的涉事单位开展清污行动;

  (3)组织协调应急清污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4)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的通航秩序,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5)组织应急处置后评估,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6)建立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信息互通机制;

  (7)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包括:东海救助局、上海打捞局、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上海海警总队、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市通信管理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等航运企业,浦东新区、黄浦区、徐汇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政府等。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对处置还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其他可投入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的民用船舶等。

  2.5专家咨询机构

  上海海事局负责组建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应对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服务等。专家组成包含海事、海洋、气象、渔业、环境保护等领域人员。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通报

  气象、环保、地震、水务、海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并将可能导致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及时通报上海海事局。

  3.2预警发布

  气象、环保、地震、水务、海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提示信息。

  3.3预警响应

  3.3.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和提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3.2进入预警期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2)转移船上人员并妥善安置;

  (3)开展污染物监视监测工作;

  (4)组织有关应急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筹措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设备;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应急响应

  4.1报告与通报

  4.1.1事故船舶的报告要求

  (1)单位、船舶和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报告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海上遇险报警电话12395;上海海上搜救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21-53931419,传真021-53931420;吴淞、洋山VTS中心;海事卫星电话;海岸电台;“110”报警电话等。

  (2)国际航行船舶依据《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第37条和附则Ⅱ第17条的规定实施报告。

  (3)国内航行船舶的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呼号或国际海事组织编号;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事故原因或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船载物品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污染程度;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以及救助需求;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还应当报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1.2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的海上污染险情报告后,要立即进行分析核实。

  4.1.3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核实确认险情后,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并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重大、特别重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必要时,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通报毗邻省市海上搜救中心。

  4.2分级响应

  根据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当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及时启动Ⅳ级响应,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4.2.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事故,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要及时启动Ⅲ级响应,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指挥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4.2.3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事故,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要及时启动Ⅱ级响应,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指挥处置,统一组织开展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必要时,启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4.2.4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要及时启动Ⅰ级响应,立即启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及时报告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建议由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相关应急力量,组织开展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4.3应急处置

  4.3.1上海海上搜救中心

  (1)根据险情评估结果,确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2)按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响应等级,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3)调派相关清污力量和设备、器材等,执行应急任务;

  (4)督促船舶污染事故的涉事单位、船舶及其协议污染清除单位开展应急处置;

  (5)掌握事故现场动态情况,协调附近船舶参与应急处置;

  (6)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指定现场指挥。应急处置行动开始后,在未指定现场指挥的情况下,由最先到达现场或承担主要应急清污行动的清污船船长自动承担现场指挥职责,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7)协调相关医疗急救机构派出适任的专业人员,配备必要设备前往现场或指定地点,并做好接收和治疗伤员等应急准备工作;

  (8)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9)对于可能受船舶污染事故影响的船舶、设施和人员,要采取告知、疏散、撤离等措施;

  (10)密切跟踪应急处置行动进展,查明污染原因,控制和消除污染源,及时分析评估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并进行调整完善;

  (11)加强应急通信保障,建立上海海上搜救中心与各应急力量,及各应急力量之间可靠的通信联络;

  (12)组织开展污染物监视监测和扩散漂移轨迹预测,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协调临近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援助;

  (13)污染可能登岸或影响本市内河水域、周边省市的,及时通报本市有关单位或周边省级海上搜救中心。

  4.3.2现场指挥

  (1)执行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清污力量开展行动;

  (2)保持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应急处置动态情况;

  (3)根据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调派清污力量情况,协助完成行政强制代履行等调派手续;

  (4)组织收集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照片、录像、行动报表等证据材料;

  (5)根据现场情况,对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和应急处置中止、结束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

  4.3.3海上清污力量

  (1)按照与涉事船舶的协议约定或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及时抵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2)向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清污力量的名称、位置、出发和抵达时间等信息;

  (3)抵达事故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4)保持与现场指挥的通信联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4.3.4涉事船舶

  (1)按照《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立即开展应急行动;

  (2)及时提供污染物溢出量和潜在危险性、与污染应急行动相关的图纸资料;

  (3)通知船东、船舶保险人等及时抵达事故现场;

  (4)提供必要的应急行动启动资金和污染损害保证金。

  4.3.5应急处置行动中止

  受气象、海况、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可能严重危及人员、船舶、飞机、设备等自身安全的,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可决定中止应急处置行动。中止条件消失后,应当立即恢复应急处置行动。

  4.3.6应急处置行动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可决定终止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1)污染源已得到控制或彻底消除;

  (2)水面污染物已清除完毕,或者已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污染对环境敏感区域的威胁已排除。

  4.4信息发布

  4.4.1一般或较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上海海事局负责。

  4.4.2重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由上海海事局提供发布口径,市政府新闻办予以配合。

  4.4.3特别重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提供发布口径,国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实施。

  5后期处置

  5.1污染损害赔偿

  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单位或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赔偿证据的收集、汇总、整理,做好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和索赔工作。

  5.2回收污染物处置

  回收污染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5.3调查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5.4恢复与重建

  受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设备设施、场所和环境,如助航设施、码头、饮用水取水口、海水浴场、海洋自然保护区、滩涂湿地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遭受的污染影响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各相关单位制订恢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6应急保障

  6.1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对应急处置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要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要做好应急人员的现场出入登记、医学检查等防护工作。

  6.2应急资源保障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建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上海打捞局所属船舶、飞机、清污设备和器材等数据,中国海洋局东海分局、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上海海警总队和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船舶、清污设备和器材等数据,长江口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社会化专业污染清除单位、码头单位、应急设备器材生产商所属的船舶、清污设备和器材等数据,以及其他可用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船舶、民用航空器、清污设备和器材等数据。

  6.3通信保障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各成员单位要配备保障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通信设备。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指定应急通信方式。

  上海海事局要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优先安排、指配海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等工作。

  6.4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协调医疗救治机构对伤员进行救治,并根据需要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和指导。必要时,派出医务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医疗救治。

  6.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维护事发海域沿岸陆上区域的治安秩序,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治安保障。

  6.6经费保障

  6.6.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6.6.2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费用,依照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船舶或其保险人承担;对符合船舶油污赔偿基金的赔偿或者补偿范围的费用,可向基金申请赔偿或者补偿;对无法通过保险和赔偿基金渠道解决的费用,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研究提出相关赔偿或者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7预案管理

  7.1预案报备

  上海海事局负责将本预案报交通运输部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处置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行动依据。上海海事局根据本预案,按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类别和等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市相关部门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相关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处置支持预案,并抄送上海海事局备案。

  7.2预案修订

  上海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上海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2.相关单位及职责

  3.术语解释

  附件1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一、一般事故

  (一)溢油量不足100吨;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

  (三)可能对饮用水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或岸线造成一般影响;

  (四)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船舶污染事故。

  二、较大事故

  (一)溢油量100吨及以上但不足500吨;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但不足1亿元;

  (三)可能对饮用水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或岸线造成较大影响;

  (四)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船舶污染事故。

  三、重大事故

  (一)溢油量500吨及以上但不足1000吨;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但不足2亿元;

  (三)可能对饮用水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或岸线造成严重影响;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船舶污染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

  (一)溢油量1000吨及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及以上;

  (三)可能对饮用水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或岸线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四)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船舶污染事故。

  附件2

  相关单位及职责

  1.东海救助局:组织所属专业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污染物监视行动和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清污行动;为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提供技术支持。

  2.上海打捞局: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清污行动;排除潜在污染威胁;为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提供技术支持。

  3.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上海海警总队:组织协调海警舰船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维护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

  4.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根据应急预案设定和部队上级指令,组织部队力量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5.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提供海洋水文、海况等信息;开展海上污染物监视和扩散漂移轨迹预测;负责所属船舶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6.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维护管辖水域的水上治安秩序。

  7.市公安局: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开展陆上处置现场警戒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为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清污设备器材的陆上运输提供便利。

  8.市交通委:组织协调相关运输工具、应急设备、人员等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协助做好有关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报警接收和处置;协调保障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所需的码头泊位。

  9.市卫生计生委:提供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的医疗救护保障。

  10.市农委: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和渔业行政执法船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参与给渔业造成损害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协调环卫船舶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开展陆上处置行动现场环卫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12.市环保局:协助开展水上污染物扩散漂移轨迹预测;对陆上及近岸水域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协助开展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有关污染物、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13.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提供上海所辖海域水文、海况的实测和预测信息;组织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后海洋环境监测评估等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取水口、防汛设施、滩涂湿地的保护。

  14.市气象局:提供中长期气象预报、热带气旋信息、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每天的天气预报以及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所需的其他相关气象信息。

  15.市财政局:负责将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经费。

  16.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供应和生产。

  17.市安全监管局: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18.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协助办理应急船舶、人员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

  19.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提供通信保障。

  20.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供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航空监视的技术指导。必要时,协调民用航空器等设施设备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航空监视和运输工作。

  21.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用所属船舶和相关设备器材、人员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22.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等航运企业:组织所属船舶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23.浦东新区、黄浦区、徐汇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政府:制定本区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处置支持预案;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开展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本区岸线污染清除行动;必要时,开展人员疏散安置;为属地内的应急行动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附件3

  术语解释

  1.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但本预案中应急回收和清除措施主要针对油类和油性混合物。

  2.本预案所称的“海上”,包括上海海事局辖区内的黄浦江和长江上海段水域。

  3.预防,是指应急状态下的各项预防措施,不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的预防措施。

  4.上海海上搜救责任区域是指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1)黄浦江水域

  系指自吴淞口灯塔、101灯浮、102灯浮、浦东西界标(31°23′14″N/121°31′41″E)四点连线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与浦南面渠槽港上角连线之间范围内的黄浦江水域。

  (2)长江上海段

  系指牛棚港高压线(121°14′30″E)经度线下游的北支水道,崇明岛附近长江干线主航道右侧标以北的水域,长江干线浏河口下游刘黑屋(31°30′52″N/121°18′54″E)和崇明施翘河下游施信杆(31°37′34″N/121°22′30″E)二点连线以下的水域。

  (3)上海沿海海域

  上海沿海海域系指下列南、北界线之间除江苏水上搜救中心责任区域以外的我国管辖海域。

  北界线:自31°40′00″N/121°55′00″E向正北延伸至33°00′00″N/121°55′00″E,再沿33°0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

  南界线:

  A:30°41′32″N/121°16′00″E

  B:30°32′55″N/121°16′00″E

  C:30°33′03″N/121°21′30″E

  D:30°28′49″N/121°42′30″E

  E:30°32′00″N/122°16′00″E

  F:30°32′00″N/122°20′30″E

  G:30°30′40″N/122°27′36″E

  H:30°28′00″N/122°27′36″E

  I:30°28′00″N/122°32′48″E

  J:30°31′23″N/122°32′48″E

  K:30°35′20″N/122°12′54″E

  L:30°44′20″N/122°16′58″E

  M:北鼎星岛北端

  N:花鸟山北端

  O:海礁北端

  上述各点顺序连接,再从海礁北端向正东延伸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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