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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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妥善处置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4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事故等级的核定标准见附件1。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各区政府为主,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整合全市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和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理念、技术和装备,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实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指挥机构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研究部署、指挥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3)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

  (4)完成市政府、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5)完成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达的专项工作。

  2.4工作机构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区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4)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5)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市指挥部各组成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2.5现场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6专家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安全生产专家组主要由安全管理、建筑、质量监督、市政、水务、环保、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监控

  3.1.1建立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监测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3.1.2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国家、本市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主动跟踪监测和收集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研判。

  3.1.3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机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与收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险情信息,要及时上报。

  3.1.4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本市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公布生产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也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其中,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市指挥部批准。

  3.3预警行动

  3.3.1市和区有关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3.3.2进入预警期后,市和区有关应急机构可先行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应急专业人员、专家、队伍、装备器材、通信工具等进入待命状态。

  (3)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

  (4)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立即报告。

  4.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同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安全监管局和专项监管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各区安全监管局和专项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政府。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30分钟内完成口头上报,1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一旦发生一般级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监管部门。上述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各专项监管部门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抄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4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

  4.1.5要加强与毗邻省市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省市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要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即时开展处置和自救,并迅速报告。

  4.2.2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110”等接警后,应当迅速组织、调度相关应急联动单位赶赴现场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实施先期处置,按照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

  当突发事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主管部门或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的建议上报市政府。

  4.2.3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4.3.1.1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响应,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

  4.3.1.2响应级别的调整

  一旦生产安全事故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及时提升响应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市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4.3.2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类别,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各区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派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生产安全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并向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通报。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3市有关部门的响应

  市有关部门根据处置需要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并上报市政府。

  4.4应急指挥与协调

  4.4.1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协调市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各区政府、专业救援队伍等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应急增援或保障。

  4.4.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系统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主要包括:

  (1)启动本部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决策建议。

  (3)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

  (4)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4.3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件)发生。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5医疗卫生救助

  4.5.1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院前急救,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院前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5.2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院内收治工作。

  4.6环境监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由各级环保部门跟踪监测事故对事发地区域空气、水源等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可请求防化部队增援。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1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4.7.2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公安、卫生计生、环保、民防等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疏散防护,具体为:

  (1)迅速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的群众。

  (2)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具体部门负责实施。

  (3)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监测事发地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污染洗消。

  4.9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4.10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4.11信息发布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的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信息发布首要责任,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件情况,力求准确、客观、全面,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市政府新闻办予以指导、协调和配合。

  4.12应急结束

  4.1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市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12.2现场处置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与事故调查组交接,总结现场处置情况并上报。

  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市民政等部门予以协助。

  5.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与总结

  5.3.1对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3.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市政府。

  6应急保障6.1信息保障

  6.1.1建立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1.2市和区有关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民防、医疗卫生、海上搜救、核与辐射、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6.3救援装备保障

  本市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委、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铁路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由公安等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6.6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为救援队伍顺畅开展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必要时,请武警上海市总队予以协助。

  6.7物资保障

  建立本市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8经费保障

  6.8.1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程序予以安排。

  6.8.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预留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应急处置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商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协调解决。

  6.9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为其提供必要保障。

  6.10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安全生产专家、技术等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7监督管理7.1宣传教育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区政府结合实际,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的区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7.2培训

  7.2.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有关部门组织各专业应急机构及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复训,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

  7.2.2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搞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组织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协同作战能力,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7.4监督检查与奖惩

  7.4.1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4.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与解释。

  市有关部门与各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5.2预案修订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经市应急办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事故等级划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相关单位及职责

  1.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现场秩序的维护,组织消防部门实施现场指挥和抢险。

  3.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平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重大项目工程;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为依托,会同市商务委等市有关部门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4.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组织、协调电力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船舶、航空等国防工业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电力保障。

  5.市教委:督促高校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市民政局: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困难人员实施生活救助等措施。

  7.市财政局:根据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必需的经费。

  8.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筑、燃气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燃气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地下空间使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9.市农委:负责农业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机、渔船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0.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卫生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1.市水务局:负责水务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供水、排水、泵闸运行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2.市国资委:指导市国资委监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国资委监管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3.市环保局:负责环保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4.市质量技监局: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旅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6.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现场媒体服务管理工作。

  17.市交通委:负责交通运输安全应急的组织协调;组织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8.市民防办:协助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侦检、评估,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与参与现场处置。

  19.市消防局(市应急救援总队):负责消防安全的应急管理;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抢救人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20.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联系和传达民航总局的指示,指导浦东、虹桥机场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组织航空器事故或与航空器有关的其他不安全事件调查。

  21.上海海事局: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上海铁路局:组织或参与辖区内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与调查。

  23.市气象局:负责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应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应急管理工作;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服务。

  24.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25.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东海救助局:负责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承担辖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

  27.上海打捞局:负责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承担辖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

  28.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应市委、市政府的请求,组织部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等。

  29.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东海油气田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30.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对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施属地管理,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并提供相应保障。

  31.事故发生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对生产安全事故实施即时处置;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详细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危险物质信息等)和人力物力协助应急处置。

  32.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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