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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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建设工程事故,最大程度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建设工程,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除交通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事故分级

  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属地为主,以人为本、快速处置。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的职能部门,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建设工程事故的预防、抗险、处置、救援等常态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动态掌握建设工程行业运行情况,对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处置较大以上建设工程事故,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对建设工程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实施后续专业应急处置,指导、协助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处置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3)及时掌握并向市政府报告建设工程事故情况。

  (4)组织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落实建设工程应急物资储备。

  (5)组织评估和修订本市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6)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对受损的建设工程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修复和善后等工作。

  2.3.2相关单位及职责见附件2。

  2.3.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指定,成员由相关区、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控制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开设并负责;必要时,也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并负责。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时,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5专家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组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专家组,确保其成员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提供专业、科学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完善本市建设工程事故监测管理网络,对监测信息和事故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1.2完善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维护更新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平台。

  3.1.3完善建设工程险情信息通报制度,发现险情应立即向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告,险情发生单位应续报应急处置情况。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建设工程事故预警级别对应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准确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3.3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视情采取如下预防性措施:

  (l)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建设工程事故影响的预警通告;

  (3)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建设工程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组织应急专业人员、专家、队伍、装备器材、通信工具等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和筹措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和设备;

  (6)组织专业监测单位对事发工程主体结构、周边建筑物,以及事发区域开展安全与环境监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一旦发现建设工程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过“110”电话报警,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1.2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接到建设工程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故信息。发生一般级别以上建设工程事故,要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先期处置

  事故所在总包企业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负责人。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队伍、专家和资源,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防范次生灾害。

  总包企业公司负责人和消防、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人等到现场后,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移交现场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3分级响应

  4.3.1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

  (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建设工程事故,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确定响应等级,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援助。

  (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建设工程事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确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应对。

  (3)Ⅱ级、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要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协同应对。

  4.3.2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出现紧急险情和严重态势时,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适当提高。

  4.4响应措施

  突发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相关资料调取。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工程勘察,以及抢险救援范围内的管线设施相关资料,确保抢险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风险源监测。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现场指挥。

  ——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召集专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实施。

  ——事故人员营救。承担抢险救援任务的救援队伍及相关单位应科学、高效、有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

  ——救护、转运事故人员。卫生计生部门应第一时间对伤员进行救治,并及时转运到医院。

  ——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突发事故对周边人员安全造成影响时,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受影响人员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4.5信息发布

  负责建筑工程事故处置的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信息发布首要责任,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情况,市政府新闻办予以指导、协调和配合。

  4.6应急响应终止

  4.6.1特别重大和重大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后,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负责事故处置的牵头部门决定和公布。

  4.6.2现场处置完成后,负责事故处置的牵头部门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总值班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企业、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要及时做好医疗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保险理赔、现场清理等善后工作。

  5.2调查评估

  5.2.1对较大、重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一般建设工程事故,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建设工程事故善后处置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上报市政府。

  5.3征用补偿

  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灾种和应急处置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应急专职、兼职抢险救援队伍。救援队伍按照建设工程的抢险特点与专业分类设编,平时注重开展各项培训和演练,常备不懈。

  6.2装备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灾种和处置特点,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和器材。各相关单位负责特种救援装备和器材的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顺畅。要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由公安等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4通信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和应急抢险救援单位须配备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加强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应急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6.5经费保障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市、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

  7.2培训演练

  7.2.1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组织实施。

  7.2.2市、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管理

  7.3.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7.3.2预案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3预案报备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将本预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处置建设工程事故的行动依据。各区政府和本市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7.3.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建设工程事故分级标准

  2.相关单位及职责

  附件1

  建设工程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其标准为: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相关单位及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安全警戒;负责维护应急期间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以及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消防局(市应急救援总队):负责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建设工程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配合处置各类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事故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处理。

  市交通委: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周边区域公共交通车辆的改道、缩线、停驶;协同事故现场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和应急物资设备的运送。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故现场伤病员的救护、转运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必要时,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系统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供排水企业抢修建设工程事故现场相关区域水务设施。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保障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供电和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行动的通信保障。

  市房屋管理局:负责协调住宅修缮工程、房屋拆除工程(除违法建筑及搭建拆除)事故的应急处置。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为建设工程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所需的工程勘察资料以及技术支持。

  市质量技监局:组织、参与建设工程中涉及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参与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检测建设工程事故的主要污染物质以及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事故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

  市民防办:参与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侦检、评估工作,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并参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建设工程事故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落实因事故灾难造成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市气象局:负责对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市政府外办:协助做好建设工程事故中涉外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市委、市政府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授权,提出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意见,指导有关部门拟定应对口径、起草新闻稿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搞好媒体沟通。

  武警上海市总队: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参与事故的抢险救援、协助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守护重点目标、要害部位和重要物资。

  燃气集团: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燃气设施采取应急措施,抢修被损害的供气设施。

  各区政府:负责区域内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的属地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善后处置等工作。

  事发工程参建各方: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对建设工程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提供与事故有关的详细技术资料(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危险物质信息等)和人力物力协助应急处置。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属地原则,负责相应的应急救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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