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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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本市各类燃气事故,提高本市应对燃气事故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有序,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燃气事故,是指燃气在输配、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应对,以人为本、快速处置。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重大、特大燃气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领导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就近开设。

  2.4职能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市处置燃气事故的责任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协助事发地区政府及街镇处置一般和较大燃气事故,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负责组织实施后续专业应急处置。

  (2)动态掌握燃气行业运行情况,及时组织收集、研判、报告、通报燃气事故预警信息。

  (3)及时掌握并向市政府报告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后续措施。

  (4)组织编制本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5)协调燃气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6)指导相关单位对受损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修复和善后协调工作等。

  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5专家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组建处置燃气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燃气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预防监测

  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燃气企业、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合理运用燃气事故统计、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和燃气设施动态化管理系统及其他技术手段,做好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

  在发生气象灾害、冬季保高峰供应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燃气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燃气运行状态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3.2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本市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蓝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2.2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黄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2.3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橙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2.4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红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3预警信息发布

  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3.4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应急联动中心、有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有燃气泄漏或者爆炸等险兆的,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2)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3)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5)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通过“110”报警或者本区域燃气应急电话等报告。燃气行业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燃气管理处报告。

  4.1.2相关部门和单位接报燃气事故后,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燃气事故发生后,要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特大燃气事故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4.1.3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辖区的态势,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依托与毗邻省市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向毗邻省市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4.2分级响应

  4.2.1本市燃气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2一般和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街镇、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公安等部门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2.3重大和特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街镇、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等单位立即调动相关应急队伍和力量,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应急处置

  4.3.1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和所在社区应当在判定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市应急联动中心应当立即指挥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联动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处置过程中,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实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进行综合研判及上报。

  4.3.2涉及人员生命救助的燃气事故救援,现场救援指挥长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无人员伤亡或者人员生命救助结束后,现场指挥长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最高负责人担任,指挥实施专业处置。根据属地响应原则,由相关区视情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对属地第一时间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总指挥由事发地所在区领导担任,或者由区领导确定。现场处置措施如下:

  (1)事发地所在区公安机关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限制使用及周边防火、防静电等措施,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2)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应急力量迅速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和切断危险链。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3)及时清除、转移事故区域的车辆,组织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根据专家意见,实施修复等工程措施。

  (4)燃气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力争事故处置与恢复供气同时进行。

  (5)必要时,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周边群众,并搞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4人员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人员应当加强个人防护,落实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严格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和事态扩大。

  4.5信息发布

  4.5.1一般、较大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

  4.5.2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供发布口径。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保险理赔及现场清理、设施修复等善后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核实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强化燃气事故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配备相应的专业施工设备,积极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演练。

  6.2交通运输保障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或者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3装备物资保障

  进一步加强燃气事故专业处置装备和物资保障工作,完善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

  6.4通信保障

  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处置燃气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5经费保障

  按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并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7.2预案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预案报备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将本预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处置燃气突发事故的行动依据。各区政府和本市相关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配套实施方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燃气事故分级标准

  2.相关单位及职责

  附件1

  燃气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燃气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一)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

  (二)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一)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一)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四、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一)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附件2

  相关单位及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视情采取隔离警戒和交通管制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和救助。

  市消防局:负责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或者参与燃气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与其他省市、国家相关部门和有关上游供气方的天然气生产、调度、供应的组织协调。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燃气电厂运行调整,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天然气调度和供应的组织协调。

  市卫生计生委: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视情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

  市水务局:协调相关供、排水企业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排水设施,保障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供排水设施运行正常。

  市民防办:参与燃气事故现场的检测。

  市环保局:监测、分析燃气事故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并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市交通委: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参与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燃气事故的调查。

  市质量技监局:组织或者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参与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协助做好重大、特大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

  市气象局:负责对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市民政局:负责因事故灾难造成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电力公司:对燃气事故现场实施断电或者根据需要提供现场临时用电,抢修被损坏的电力设施。

  武警上海市总队:特大、特殊燃气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燃气应急抢险,配合做好现场秩序维护。

  燃气企业:根据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与有关区燃气管理部门完善安全协作网络和处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网络,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做好燃气事故预防、预测、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区域范围内燃气事故的属地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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