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17版)
字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上海海上搜救应急处置机制,迅速、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海上搜寻救助管理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以下称“上海海上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上海海上搜救责任区且属于上海辖区的,由上海市组织配合搜救工作;发生在上海辖区之外的,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开展搜救工作。

  洋山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按照《洋山岛港区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响应,社会参与、资源共享,以人为本、科学处置。

  1.5事件分级

  上海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附件1)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指挥机构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是本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委主任、上海海事局局长、东海救助局局长、上海打捞局局长担任。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市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区政府、中央驻沪相关单位及驻沪部队等组成。主要职责为:

  (1)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海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接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

  (2)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行动。重大、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承担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3)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海上搜救力量,划定各搜救分中心搜救区域并明确其职责;

  (4)必要时,协调市应急联动中心配合支援;

  (5)制订海上突发事件善后方案并做好相关工作;

  (6)定期组织开展海上搜救演练及相关培训;

  (7)加强与其他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开展省际间搜救合作;

  (8)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职责。

  2.3工作机构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上海海事局,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上海海事局作为海上搜救职能部门,承担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海上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为:

  (1)负责海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及时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等信息;

  (2)组织协调海上搜救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

  (3)维护海上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的通航秩序,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4)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后评估,开展海上搜救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5)建立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海上搜救应急信息互通机制;

  (6)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包括东海救助局、上海打捞局、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上海海警总队、东海舰队上海水警区、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市通信管理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经贸船务有限公司等航运企业,浦东新区、黄浦区、徐汇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政府等。(职责见附件2)

  海上搜救还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其他可以投入海上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

  2.5专家咨询机构

  上海海事局负责组建海上搜救专家咨询组,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服务等。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通报

  气象、地震、水务、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测分析,并将可能导致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上海海事局。

  3.2预警级别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海上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表示。

  3.2.1蓝色预警

  (1)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2)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冷锋、海啸等影响,预计48小时内搜救责任区域海上风力7级以上、内河风力6级以上。

  3.2.2黄色预警

  (1)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2)受热带气旋、冷锋、海啸等影响,预计48小时内搜救责任区域海上风力8级以上、内河风力7级以上。

  3.2.3橙色预警

  (1)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2)受热带气旋、冷锋、海啸等影响,预计24小时内搜救责任区域海上风力10级以上、内河风力8级以上。

  3.2.4红色预警

  (1)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2)受热带气旋、冷锋、海啸等影响,预计12小时内搜救责任区域海上风力10级以上、内河风力8级以上。

  3.3预警发布

  气象、地震、水务、海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由上海海事局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安全提示信息。

  3.4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2)转移船舶和设施上的人员并妥善安置;

  (3)组织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应急响应

  4.1报告与通报

  4.1.1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的海上险情报告后,要立即进行分析与核实。

  4.1.2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核实确认险情后,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并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重大、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必要时,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通报毗邻省市海上搜救部门。

  4.2分级响应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当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海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1Ⅳ、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较大事件,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要及时启动Ⅳ、Ⅲ级响应,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救助力量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4.2.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事件,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要及时启动Ⅱ级响应,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指挥救援和处置。必要时,启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4.2.3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事件,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要及时启动Ⅰ级响应,立即启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4.3应急处置

  4.3.1上海海上搜救中心

  (1)按照海上突发事件响应等级,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根据险情评估结果,确定搜救区域,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3)调集相关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和装备、物资等,执行应急任务;

  (4)掌握事发现场动态情况,协调附近船舶参与搜救;

  (5)加强应急通信保障,建立上海海上搜救中心与各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及各海上搜救应急力量之间可靠的通信联络;

  (6)根据现场搜救和处置的需要,指定现场指挥。搜救行动开始后,在未指定现场指挥的情况下,由最先到达现场或承担主要任务的搜救船舶船长自动承担现场指挥职责,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7)协调相关医疗急救机构派出适任的专业人员,配备必要设备前往现场或指定地点,并做好接收和治疗伤员等应急准备工作;

  (8)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9)密切跟踪应急行动进展,查明险情因素,控制危险源,及时分析评估搜救措施和方案,并进行调整完善;

  (10)因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设施和人员,要采取告知、疏散、撤离等安全措施。

  4.3.2现场指挥

  (1)执行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开展行动;

  (2)保持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搜救动态情况;

  (3)安排人员收集现场搜救和处置行动的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

  (4)根据现场情况,对搜救方案、措施和搜救行动中(终)止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

  4.3.3海上搜救应急力量

  (1)按照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及时抵达事发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2)向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本搜救力量的名称、位置、出发和抵达时间等信息;

  (3)抵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4)保持与现场指挥的通信联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4.3.4搜救行动中止

  受气象、海况、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海上搜救行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搜救可能严重危及搜救人员、船舶、飞机、设施等自身安全的,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海上搜救行动。中止条件消失后,应当立即恢复搜救行动。

  4.3.5搜救行动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终止海上搜救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搜寻完毕;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4.4信息发布

  4.4.1一般或较大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上海海事局负责。

  4.4.2重大或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上海海事局提供发布口径,市政府新闻办予以配合。

  5后期处置

  5.1获救人员安置

  获救人员一般由船舶、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船舶登记所在地政府负责安置。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要协助配合外国或港澳台获救人员的安置,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为获救人员的出入境手续办理提供便利。必要时,由市民政局给予救助和临时安置。

  5.2遇难人员处置

  由民政部门处置遇难者遗体,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和市台办要协助配合外国或港澳台遇难人员的处置。对死因持有疑义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单位、个人的委托进行检验。

  5.3船舶、民用航空器残骸打捞

  现场处置后需要对船舶、民用航空器残骸进行打捞的,可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打捞。需要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的,由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提供便利。

  6应急保障

  6.1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对搜救行动进行安全防护工作指导,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要及时协调解决。涉及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搜救行动,要做好搜救人员的现场出入登记、医学检查等防护工作。

  6.2应急资源保障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建立海上搜救应急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上海打捞局所属船舶、飞机,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上海海警总队和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经贸船务有限公司等所属船舶,以及其他可以用于海上搜救的船舶、设施和民用航空器。

  6.3通信保障

  6.3.1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各成员单位要配备保障海上搜救行动的通信设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中,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搜救行动的通信方式。

  6.3.2上海海事局要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优先安排、指配海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等工作。

  6.4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协调医疗救治机构对伤员进行全力救治,并根据需要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和指导。必要时,派出医务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医疗救治。

  6.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维护事发海域沿岸陆上区域的治安秩序,或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治安保障。

  6.6经费保障

  按照《上海市海上搜寻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预案管理

  7.1预案报备

  上海海事局负责将本预案报交通运输部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行动依据。上海海事局根据本预案,按照海上突发事件类别,制定搜救实施方案。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相关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海上搜救支持方案,并抄送上海海事局备案。

  7.2预案修订

  上海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上海海事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2.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3.术语解释

  附件1

  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海上突发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一、一般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二)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三)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四)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二、较大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二)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三)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四)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五)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六)其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三、重大事件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二)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三)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四)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五)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六)其他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四、特别重大事件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二)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三)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四)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五)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六)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七)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八)其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附件2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1.东海救助局:组织本单位专业救助力量对海上遇险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人员实施救助;为海上应急行动的指挥协调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及时采取应急拖带措施。

  2.上海打捞局:对涉事船舶和可移动设施进行救助及清障打捞作业。

  3.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上海海警总队:组织协调海警船舶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

  4.东海舰队上海水警区:根据应急预案设定和部队上级指令,组织部队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

  5.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提供海洋水文、海况和搜救漂移路径预测等信息;组织所属船舶参与海上应急行动。

  6.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所属辖区水上治安秩序。

  7.市公安局: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协助做好船舶、码头等设施的火灾扑救,救助遇险人员;必要时,开设专用通道协助营救遇险人员;做好陆上处置现场警戒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8.市交通委:组织协调相关交通运输工具、应急设备、人员等参与应急行动;协助做好有关海上突发事件的报警接收和处置;协调保障海上应急行动所需的码头泊位。

  9.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遇险人员医疗救治,提供现场医疗救护保障;根据需要,派遣医务人员赴现场进行海上医疗救援。

  10.市民政局:协调做好获救中国籍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和中国籍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11.市农委: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和渔业行政执法船等参与海上应急行动;指导本市管辖渔船开展自救互救。

  12.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协调环卫船舶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做好海上搜救有关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

  13.市环保局:对黄浦江及长江上海段水域突发事件产生的污染区域开展环境监测;提出环境污染处置建议,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14.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提供水文、海况的实测和预报信息;组织海监船舶参与海上应急行动;负责取水口、防汛设施、湿地的保护;为应急行动提供水源保障。

  15.市气象局:提供中长期气象预报、热带气旋信息、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每天的天气预报以及海上应急行动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16.市财政局:按照《上海市海上搜寻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保障海上搜救有关经费。

  17.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供应和生产。

  18.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协助做好港澳台或外籍获救人员的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

  19.市安全监管局: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20.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协助办理获救人员和船舶、民用航空器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

  21.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通信保障。

  22.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供海上应急行动航空搜救的技术指导。必要时,协调民用航空器等设施设备参与海上搜救和应急物资运输。

  23.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做好民用航空器发生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用所属港内作业船舶和相关设施、人员参与海上应急行动。

  25.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经贸船务有限公司等航运企业:组织所属船舶配合海上应急行动。

  26.浦东新区、黄浦区、徐汇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政府:制定本区海上搜救支持方案;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海上搜救工作;协助、配合人员疏散安置;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为属地内的应急行动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附件3

  术语解释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2.本预案所称“海上”,包括上海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的黄浦江和长江上海段水域。

  3.上海海上搜救责任区域是指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1)黄浦江水域

  自吴淞口灯塔、101灯浮、102灯浮、浦东西界标(31°23′14″N/121°31′41″E)四点连线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与浦南面渠槽港上角联线之间范围内的黄浦江水域。

  (2)长江上海段

  牛棚港高压线(121°14′30″E)经度线下游的北支水道,崇明岛附近长江干线主航道右侧标以北的水域,长江干线浏河口下游刘黑屋(31°30′52″N/121°18′54″E)和崇明施翘河下游施信杆(31°37′34″N/121°22′30″E)二点连线以下的水域。

  (3)上海沿海海域

  上海沿海海域系指下列南、北界线之间除江苏、浙江海上搜救中心责任区域以外的海域。

  北界线:自31°40′00″N/121°55′00″E向正北延伸至33°00′00″N/121°55′00″E,再沿33°0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

  南界线:

  A:30°41′32″N/121°16′00″E

  B:30°32′55″N/121°16′00″E

  C:30°33′03″N/121°21′30″E

  D:30°28′49″N/121°42′30″E

  E:30°32′00″N/122°16′00″E

  F:30°32′00″N/122°20′30″E

  G:30°30′40″N/122°27′36″E

  H:30°28′00″N/122°27′36″E

  I:30°28′00″N/122°32′48″E

  J:30°31′23″N/122°32′48″E

  K:30°35′20″N/122°12′54″E

  L:30°44′20″N/122°16′58″E

  M:北鼎星岛北端

  N:花鸟山北端

  O:海礁北端

  上述各点顺序连接,再从海礁北端向正东延伸连线。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