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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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高效处置本市各类火灾事故,最大程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范围内,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各类火灾事故。其他以火灾为表现形式的应急处置事件,有相关市级应急预案的,按相关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源头防控、平战结合;依法处置、科学高效;社会动员、联防联控”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指挥机构

  2.2.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根据灾情处置需要,市政府成立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总指挥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确定,成员为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其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2.2.2市应急联动中心

  市应急联动中心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消防、应急、公安、水上搜救、水务、卫健、交通、环保、国动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市级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等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火灾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消防救援机构是本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负责火灾原因调查及火灾损失统计。

  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详见附件)。

  3.灾备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市级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工作职责,完善火灾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的火灾风险评估,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建立应急物资和特种救援装备的储备及协调调用机制,组织社会联勤联动单位开展演练等灾害应对准备工作。

  4 预警和响应

  4.1预警

  按照火灾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以及国家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相关内容,本市预警等级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等级贯穿火灾事故全过程,随火灾态势变化而动态调整。

  Ⅳ级预警(蓝色):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可能造成3人(不含)以下死亡,或10人(不含)以下重伤);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Ⅲ级预警(黄色):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可能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不含)以下死亡,或10人(含)以上50人(不含)以下重伤);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Ⅱ级预警(橙色):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不含)以下死亡,或50人(含)以上100人(不含)以下重伤);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Ⅰ级预警(红色):有大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可能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含)以上重伤);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2响应

  4.2.1响应等级

  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预警等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Ⅳ级响应

  由市应急联动中心决定启动,采取以下措施:

  (1)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派各类消防救援力量并组织、指挥有关联动力量进行处置。

  (2)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政府、市级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及相关联动单位应协调、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处置。

  (3)事发单位、社区应组织力量自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4)事发地区政府、市级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分管领导组织指挥或授权指挥,视情赶赴现场;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视情到场协同配合。

  (5)事发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应到场协助处置。

  Ⅲ级响应

  由市应急联动中心决定启动,在Ⅳ级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或授权指挥,视情赶赴现场。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应到场协助指挥;有较少人员死亡或重伤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

  (2)事发地区政府、市级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应到场协助指挥。

  (3)事发单位负责人应到场协助处置。

  Ⅱ级响应

  由市城运应急委决定启动,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视情赶赴现场;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并到场指挥处置。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到场协助指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各救援力量和资源实施处置,必要时可商请驻辖区部队参与协同处置。在Ⅲ级响应基础上视情成立工作组。

  (1)灭火行动组。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主要负责研究拟定灭火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力量开展处置,负责提交事故处置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专家需求。

  (2)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负责与各工作组和属地相关单位沟通联络,根据需要调用救援资源,负责汇总提交《火灾信息报告》。

  (3)治安交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交通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开辟应急通道,排查、管控相关人员。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主要负责提供现场医疗保障、伤员救护、心理干预、卫生防疫。

  (5)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主要负责周边大气、水体、土壤监测,及防污去污工作。

  (6)新闻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主要负责确定新闻发布会人员构成,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导协调媒体发布灾情、救援情况等信息。

  (7)舆情监控组。由市委网信办牵头,会同公安网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监测和管控舆情,引导社会舆论。

  (8)指挥通信组。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市通信管理局配合。主要负责现场指挥部与处置一线、上级部门的音视频和数据连通,保障视频会议。

  (9)专家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提供灾情评估意见建议,协助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对现场处置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10)转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事发地区政府组成。主要负责受灾人员转移和生活安置。

  (11)行业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会同市经信委、住建委、水务局等部门,保障现场水、电、气的应急抢险和设施运行。

  Ⅰ级响应

  由市城运应急委决定启动,相关灾情报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并接受其指导。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参照Ⅱ级响应成立工作组,统一指挥调度各救援力量和资源实施处置。

  4.2.2响应等级调整

  市城运应急委、市应急联动中心应综合研判火灾事故态势、影响和处置需要,视情变更响应等级。

  遇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敏感时期应提升响应等级。

  4.2.3响应终止

  Ⅳ级、Ⅲ级火灾扑救结束,由事发地区政府、市级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决定终止。Ⅱ级和Ⅰ级火灾扑救结束,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终止。

  5 调查与评估

  5.1火灾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联合公安机关、事发单位和相关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5.2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应按照管辖分工,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5.3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5.4事发地区政府、市级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火灾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

  6 信息

  6.1信息报告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区政府、市级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火灾扑救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

  6.2信息通报

  市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区政府、市级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火灾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火灾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6.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生一般、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区政府、市级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决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发布。

  7 善后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法律援助。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2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区政府、市级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负责。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区政府、市级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提供资金、物质支持和技术指导。

  事发地区政府、市级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和复工复产复市。

  8 重、特大火灾事故档案管理

  8.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火灾处置过程的文书、音像、实物、网页信息、社交媒体等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

  8.2市档案局(馆)、各参与部门应建立档案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协同推进重、特大火灾事故档案工作。

  9 保障

  9.1队伍保障

  消防、应急、公安、卫健、交通、国动、通信、供水、供电、供气、水旱、地质、化工等队伍和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

  9.2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按照相关指令,依托市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物资的调度和供应。

  9.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市公安局要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应开设救援“绿色通道”;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设施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上海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其管辖水域交通运输。

  9.4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相关电信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5信息保障

  火灾事故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火灾扑救所必需的基本情况、图纸等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指派专家或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9.6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要组织对伤员进行院前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将伤员转送至医疗机构救治;根据需要提供心理危机干预服务。

  9.7工程保障

  相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负责保障火灾扑救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运(供)水车辆等,并对水、电、气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及应急处置。

  10 监督管理

  10.1考评与奖惩

  10.1.1对在火灾扑救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者该单位上级部门、个人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参加灭火救援而伤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10.1.2在火灾扑救中相关职能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政府或者该单位上级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10.2预案管理

  10.2.1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总队制订。市有关部门与区级政府、市级应急管理单元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预案。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总队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10.2.2预案修订

  市消防救援总队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报市政府审核。

  10.2.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2024年4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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