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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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机场航空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实施细则》《公共航空运输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手册》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劫机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等。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应急处置。

  1.3.2  劫机事件依据《上海市处置劫机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科学指挥,快速应对、妥善处置,密切协同、全力支援。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是本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水上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搜救应急行动。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等工作。

  2.3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重大、特大民用航空器事故(参见附件1)发生后,市城运应急委成立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在中国民航局或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领导本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参见附件1)发生后,市城运应急委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民航华东空管局、相关航空器运营人(代理人)及本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就近开设。同时,根据处置需要,设置先期调查、治安警戒、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出入境检查管理、新闻管理、善后处置等若干行动小组(参见附件2),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4  工作机构

  机场集团(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与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协调本市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及时收集、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情况。

  (2)综合分析、研判有关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组织协调或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处置。

  (4)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5)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技术性规定。

  (6)落实中国民航局(或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和市政府(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承担相应类别或区域内民用航空器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参见附件3。

  2.5  专家机构

  由机场集团、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口岸边检机关、民航上海监管局和相关航空器运营人(代理人)等共同组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

  3.1  信息监测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华东空管局、市应急联动中心、机场集团及相关航空器运营人(代理人)要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出的不正常紧急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及时作出预警。

  3.2  预警分级

  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态势,本市民用航空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集团、民航华东空管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及相关航空器运营人(代理人)及有关区政府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根据处置需要,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民用航空器事故危害的人员与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3)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

  (4)调集、筹措所需救援物资及设备。

  (5)加强有关区域的警戒和管控。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市应急联动中心、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集团、民航华东空管局、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通报,并做好应对和处置准备。同时,一旦发生重大民用航空事故,应在事发后 30 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特大民用航空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  响应等级

  4.2.1  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一般民用航空器事故(详见附件1)。当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2  发生Ⅳ级(一般)或Ⅲ级(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集团、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组织实施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行动;发生Ⅱ级(重大)或Ⅰ级(特大)民用航空器事故,在中国民航局(或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和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下,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集团、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组织实施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3.1  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实施先期处置,尽最大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并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和地面受影响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对机载的危险品货物及周边地面危险和重要设施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救援的各类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

  4.3.2  发生在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区域及邻近区域(详见《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航空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实施细则》)以内且并非水上搜救责任区域的事故,分别由浦东国际机场应急联动中心和虹桥国际机场应急联动中心实施先期处置,并视情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或请求增援。市应急联动中心根据处置需要,可迅速协调、指挥有关单位赶赴现场支援处置。

  4.3.3  发生在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区域及邻近区域以外、上海市行政区域以内的事故由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实施先期处置。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集团、民航华东空管局及相关航空器运营人(代理人)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4.3.4  重大、特大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实施相关搜救及处置工作。执行中国民航局(或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指令,及时掌握和调整前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实施抢险、人员疏散与撤离等应急处置行动,协调本市与上级机构、外省市、驻沪部队和武警上海市总队等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关事宜。

  4.3.5  处置过程中,由机场集团、市应急联动中心、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等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和研判事故有关信息,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时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向中国民航局(或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或提出支援请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相关航空器运营人(代理人)要及时、主动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依据。民航华东空管局要及时调配有关航班和实施空中管制,积极配合处置。机场集团和相关航空器运营人(代理人)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事故而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4.4  信息发布

  4.4.1   一般或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集团、民航华东空管局及相关航空器运营人(代理人)负责。

  4.4.2   重大或特大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会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集团、民航华东空管局、相关航空器运营人(代理人)、事发地所在区政府等相关责任单位视情成立信息发布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指导相关责任单位拟定信息发布口径,报指挥部审核后对外发布。特别重要的信息发布口径须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4.5  应急终止

  4.5.1  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事故现场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7)事故现场及其周边态势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低程度。

  4.5.2  经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在报中国民航局(或国家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城运应急委(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核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航空器运营人(代理人)、机场集团负责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相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1.2  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后,由发生事故的航空器运营人(代理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以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等有关规定进行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1.1  民航华东空管局负责监控民用航空器空中运行情况,提供空中运行动态信息,并负责地面与机组的信息沟通。

  6.1.2  市应急局、市应急联动中心、机场集团负责提供可能受民用航空器事故影响区域的相关信息,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

  6.2  通信保障

  6.2.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做好移动终端信息发布。

  6.2.2  民用航空器事故相关处置部门和单位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通信联络系统,保障通信畅通。

  6.3 应急物资保障

  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机场集团、航空器运营人(代理人)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负责组织指挥本市内河通航水域的紧急交通等;上海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其管辖水域内的紧急交通等;市公安局根据需要开辟“绿色通道”等。

  6.5  经费保障

  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机场集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修订本预案。

  7.2  预案报备

  本预案是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的行动指南,各区政府和本市相关部门、单位及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华东空管局、相关航空器运营人(代理人)根据本预案,制订各自配套实施方案,抄送机场集团备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上海市政府批准印发后,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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