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陆上石油(含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突发事件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本预案所称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是指油气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属地为主、多方联动,协同配合、高效处置。
1.5 风险分析
石油、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可能导致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包括:
(1)管道本体:管道或者相关附属设施本体失效,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2)人为损害:误操作,施工危害、占压、重载碾压管道,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或者盗窃管道,盗窃管道输送、存储、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以及恐怖袭击等行为,引发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等事故。
(3)自然灾害:地震、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洪水等造成管道泄漏、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城运应急委办公室是市城运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共同承担,履行综合协调等职责。
2.3 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4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成立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可增减成员,开设地点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选定。
发生一般、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2.5 工作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处理本市跨区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指导油气管道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协助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油气管道企业制定管道应急处置方案,对区油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协同和指导。协调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本市天然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参与协调石油资源应急调度和供应。
其他相关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2.6 专家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组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可由相关专家提供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监测
油气管道企业要建立健全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油气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灾害的信息,要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单位和所在地的区政府报告。重大节假日、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要加大巡查力度,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
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要健全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组织现场检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加强信息的综合分析与评估,提高相关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局等单位,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情况,做好对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为下一步采取预防性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依次采用蓝色(四级)、黄色(三级)、橙色(二级)和红色(一级)表示。
(1)蓝色预警:油气管道本体受到一定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管道泄漏事件。
(2)黄色预警:油气管道本体受到较严重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管道泄漏或火灾事件。
(3)橙色预警:油气管道本体受到严重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严重影响的管道泄漏、火灾事件。
(4)红色预警:油气管道本体受到极其严重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影响的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事件。
3.3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发布单位、预警级别、预警类型、影响范围、注意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时间等。
市、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油气管道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做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3.4 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油气管道实时监控,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油气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4)必要时,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公众发布警告和劝告,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同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准备;
(5)组织对重点部位的防控,限制使用易受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6)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7)根据需要,对有关油气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5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一旦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应及时拨打“110”或者“119”报告,也可向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1.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报告后,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油气管道企业应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市和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向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报告。
4.1.3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特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或者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4.1.4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辖区的态势,应当依托与毗邻省市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由市有关部门及时向毗邻省市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4.2 分级响应
4.2.1本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当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和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2发生一般、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分别启动四级、三级应急响应,事发地所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响应。
4.2.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分别启动二级、一级应急响应。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本市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实施应急处置。
4.3 先期处置
4.3.1 油气管道企业是先期处置第一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采取其他防止危险扩大的必要措施。管道企业应对油气管道泄漏后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区域加强管理,对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制定专门方案,遇到突发事件立即进行处置。
4.3.2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由事发地所在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
4.3.3市应急联动中心要立即指挥调度消防、卫生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采取必要措施,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联动单位要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处置过程中,要实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进行综合研判及上报。
4.4 专业处置
除《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外,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根据油气管道特性及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油气管道企业应当迅速调集管道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专业处置。
4.4.1油气管道泄漏事故
由公安、消防、应急、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
(2)立即排除现场火种,视风向、风速、水流、地形、地下空间和设施、周边环境以及油气泄漏量、扩散方向等因素,检测并估算警戒、隔离和防备距离,协助有关区政府开展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3)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封堵漏点,清除泄漏的石油,完成损毁管道抢修。
4.4.2油气管道火灾爆炸事故
由公安、消防、应急、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划定可能受火灾、爆炸影响的区域范围;
(2)根据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的不同特性,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方法,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或者发生次生灾害;
(3)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抢修损毁的管道,清除现场残余泄漏物。
4.5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事故已经得到控制的,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决定。
4.6 信息发布
4.6.1一般、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6.2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交通、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油气管道企业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基本生活救助、家属安抚、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油气管道企业要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油气管道输送功能,保障正常生产生活需要。
5.2 保险理赔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灾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3 调查与评估
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交通、治安、医疗、经费、物资、技术、应急救援队伍等保障,按照《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7.2 预案修订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应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体系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对的行动依据。
油气管道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区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并组织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和企业开展应急演练。
油气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市、区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油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管道所在地的区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急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