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本市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本市防范、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学、整合资源。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对国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故,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或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1.5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本市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特种设备事故分级见附件1)
2 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市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运应急委),负责本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工作机构
2.2.1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是主管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承担本市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向市政府报告本市特种设备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情况,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
(2) 组织编制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区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3) 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工作。
(4) 负责接受、收集、核实、分析、处理、传递、报告和通报特种设备事故的重大情况和信息。
(5) 及时掌握并向市政府报告本市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 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组织协调检验机构、专家队伍开展工作,提供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故类型和事故响应等级提出建议。
(7) 对事故进行初步甄别和调查,提供事故初步原因的技术分析意见。
(8)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提供特种设备有关技术数据,提出防止事故扩大的建议。
2.2.2 市级应急管理单元
市级应急管理单元是由本市部分重点区域和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等组成,施行单元化应急管理的特定区域。负责统筹协调区域应急管理工作。
2.2.3 区应急机构
各区政府应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指挥机构,指导基层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
2.3 指挥机构
2.3.1 市应急联动中心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2.3.2 应急处置指挥部
I级、Ⅱ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I级、Ⅱ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市政府确定,成员为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其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Ⅲ级、Ⅳ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视情况成立市级或区级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相应由市政府或区政府确定。
2.3.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由各级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其指挥长由相应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和技术机构
2.4.1 专家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建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作为本市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机构,组织或参与本市行业领域、区域和设备安全风险研究,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对策建议,参与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2 技术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支撑机构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遴选并公布,主要职责是承担或参与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评价、风险研究、技术鉴定、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3 风险防控
3.1 风险防控机制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收集、分析各种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研判应对措施;开展对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指导。
3.2 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各区应当加强对本区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发挥属地化、网格化管理的作用,结合区域特点,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特种设备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立即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求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负责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构建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
4 风险预警
4.1 预警监测
4.1.1 本市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纳入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4.1.2 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各有关部门、区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实现对突发事件态势全面感知、趋势智能研判、资源统筹调度、行动人机协同,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4.1.3 发挥智慧电梯、气瓶追溯等系统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监测中的作用,提升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4.2 预警机制
4.2.1 预警级别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本市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4.2.2 预警信息制作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可能发生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需要时,可建立内部预通报和会商制度。
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4.2.3 预警信息审批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和审批制度,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应当经市市场监管局领导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核。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预警信息,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程序报批。未按照规定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通过市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需同时向市应急局报备。
4.2.4 预警信息发布
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审批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向市预警发布中心推送。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及时接收,对文字内容进行核对,通过预警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4.2.5 预警响应
相关区、部门和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预警行动和响应措施:
(1) 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 组织应急的专业人员、队伍、专家进入待命状态;
(3) 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调运应急救援装备;
(4) 准备好交通和通讯工具进入待命和可用状态;
(5) 通知应急专家、有关单位集聚商议;
(6) 不间断应急值守和信息跟踪及报告;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2.6 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预警级别发生变化时,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对需要解除的预警,应当及时解除。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
5.1.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和责任单位,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
5.1.2 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报国家主管部门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5.1.3 为适应本市突发事件特点和处置要求,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突发事件信息,列为重要报告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
5.1.4 对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5.1.5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1.6 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涉特种设备种类;
(2) 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 已经采取的措施;
(4) 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2 先期处置
5.2.1 事故发生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事发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即时上报。
5.2.2 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得到报告后,应当承担属地先期处置的职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展开自救互救,开展相关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
5.2.3 市应急联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Ⅱ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实施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5.2.4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或市级应急管理单元及其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市应急联动中心的指挥和要求开展应急联动处置。
事发地区政府或市级应急管理单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明确现场指挥长,建立有效的现场指挥关系,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5.2.5 市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卫生健康、应急、民防、海事、消防等部门(机构)(相关部门职责见附件2)根据处置需要迅速赴现场,协同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6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技术甄别。
5.3 应急响应
5.3.1 响应等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5.3.2 分级响应
(1) 一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视频通信系统实行24小时连线,专人值守;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2) 二级应急响应。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视频通讯系统实行24小时连线,专人值守,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3) 三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政府或市级应急管理单元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也可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组织应急救援。同时应当组织事态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事发地的区政府或市级应急管理单元及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和市场监管局。
(4) 四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政府或市级应急管理单元或委托街道、镇(乡)政府组织指挥,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5.3.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如果特种设备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或者情况复杂难以控制之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对于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当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3.4 应急指挥与协调
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并可根据情况设置警戒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工作等专业组,承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以及事发地的区政府或市级应急管理单元的应急行动,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由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5.4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一级、二级特种设备事故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三级及以下特种设备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事发地区政府或市级应急管理单元,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5 应急结束
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事发地区政府或市级应急管理单元应及时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征用物资的补偿工作,安抚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1.2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确无支付能力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1.3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必须经有特种设备修理、改造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应予以报废。
6.1.4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由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完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尽快消除影响。
6.2 社会救助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由事发地区政府或市级应急管理单元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
6.3 保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受理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6.4 调查与评估
市、区市场监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向同级政府报告。
7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7.1 队伍保障
根据《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区政府或市级应急管理单元及相关部门系统谋划应急队伍整体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和特点,遴选并建立有应急设备或能力的单位,在培训、教育、演练方面进行必要的投入。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对应急救援单位的装备配置和日常管理负责。
7.2 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和预防体系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7.3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工作。救援储备应当科学配置,以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伤害特点,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助的支持和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装备、物资、器材和人员等紧急运输。
7.6 治安、交通保障
市公安局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加强治安、交通安全保障,防止特种设备事故引发其他公共安全事件。
7.7 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市通讯企业,提供应急现场通信,保证事故现场和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间的指挥通信顺畅。
7.8 技术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应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应急专业队伍及应急联络通信。加强对本市特种设备资源信息的采集和调研,建立由本市特种设备资源、相关应急预案资源等组成的信息库,建立应急联络网,保障事故现场所需资源随时调用。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
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8.2 培训
8.2.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发展和应急管理理念,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8.2.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应急管理、救援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8.2.3 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专业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提高处置事故能力,力求做到快速出动、正确勘察、有效处置、及时报告,掌握并提高组织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方面的综合素质。
8.3 演练
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8.4 奖惩
8.4.1 对在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为事故界定、鉴定做出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4.2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各区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区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9.2 预案修订
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对本预案的评估,并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评估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