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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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上海海上搜救应急处置机制,迅速、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暤办法》《上海市海上搜寻救助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以下称“上海海上搜救责任区”) 内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上海海上搜救责任区且属于上海辖区的,由上海市组织配合搜救工作;发生在上海辖区之外的,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开展搜救工作。

  洋山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按照《洋山岛港区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响应,社会参与、资源共享,以人为本、科学处置。

  1.5  事件分级

  上海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 指挥机构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是本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委主任、上海海事局局长、东海救助局局长、上海打捞局局长担任。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市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区政府、中央驻沪相关单位及驻沪部队等组成。主要职责为:

  (1) 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海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接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

  (2) 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行动。重大、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承担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3) 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海上搜救力量,划定各搜救分中心搜救区域并明确其职责;

  (4) 必要时,协调市应急联动中心配合支援;

  (5) 制订海上突发事件善后方案并做好相关工作;

  (6) 定期组织开展海上搜救演练及相关培训;

  (7) 加强与其他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开展省际间搜救合作;

  (8) 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职责。

  2.3 工作机构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上海海事局,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上海海事局作为海上搜救职能部门,承担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海上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为:

  (1) 负责海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及时发布海上航行警(通) 告等信息;

  (2) 组织协调海上搜救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

  (3) 维护海上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的通航秩序,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4) 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后评估,开展海上搜救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5) 建立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海上搜救应急信息互通机制;

  (6) 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包括东海救助局、上海打捞局、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上海海警总队、东海舰队上海水警区、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市通信管理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经贸船务有限公司等航运企业,浦东新区、黄浦区、徐汇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政府等。(职责见附件2)

  海上搜救还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其他可以投入海上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

  2.5 专家咨询机构

  上海海事局负责组建海上搜救专家咨询组,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服务等。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通报

  气象、地震、水务、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测分析,并将可能导致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上海海事局。

  3.2 预警级别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海上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表示。

  3.2.1 蓝色预警

  (1)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2) 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 、冷锋、海啸等影响,预计48小时内搜救责任区域海上风力7级以上、内河风力6级以上。

  3.2.2 黄色预警

  (1)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2) 受热带气旋、冷锋、海啸等影响,预计48小时内搜救责任区域海上风力8级以上、内河风力7级以上。

  3.2.3 橙色预警

  (1)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2) 受热带气旋、冷锋、海啸等影响,预计24小时内搜救责任区域海上风力10级以上、内河风力8级以上。

  3.2.4 红色预警

  (1)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2) 受热带气旋、冷锋、海啸等影响,预计12小时内搜救责任区域海上风力10级以上、内河风力8级以上。

  3.3 预警发布

  气象、地震、水务、海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发布预警信息。

  对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由上海海事局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安全提示信息。

  3.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 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2) 转移船舶和设施上的人员并妥善安置;

  (3) 组织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4) 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5)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报告与通报

  4.1.1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的海上险情报告后,要立即进行分析与核实。

  4.1.2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核实确认险情后,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并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重大、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必要时,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通报毗邻省市海上搜救部门。

  4.2 分级响应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响应等级分为四级:桇级、栿级、栻级和栺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当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海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1 桇、栿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较大事件,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要及时启动桇、栿级响应,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救助力量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4.2.2 栻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事件,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要及时启动栻级响应,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指挥救援和处置。必要时,启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4.2.3 栺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事件,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要及时启动栺级响应,立即启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3.1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

  (1) 按照海上突发事件响应等级,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 根据险情评估结果,确定搜救区域,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3) 调集相关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和装备、物资等,执行应急任务;

  (4) 掌握事发现场动态情况,协调附近船舶参与搜救;

  (5) 加强应急通信保障,建立上海海上搜救中心与各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及各海上搜救应急力量之间可靠的通信联络;

  (6) 根据现场搜救和处置的需要,指定现场指挥。搜救行动开始后,在未指定现场指挥的情况下,由最先到达现场或承担主要任务的搜救船舶船长自动承担现场指挥职责,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7) 协调相关医疗急救机构派出适任的专业人员,配备必要设备前往现场或指定地点,并做好接收和治疗伤员等应急准备工作;

  (8) 及时发布航行通(警) 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9) 密切跟踪应急行动进展,查明险情因素,控制危险源,及时分析评估搜救措施和方案,并进行调整完善;

  (10) 因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设施和人员,要采取告知、疏散、撤离等安全措施。

  4.3.2 现场指挥

  (1) 执行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开展行动;

  (2) 保持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搜救动态情况;

  (3) 安排人员收集现场搜救和处置行动的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

  (4) 根据现场情况,对搜救方案、措施和搜救行动中(终) 止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

  4.3.3 海上搜救应急力量

  (1) 按照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及时抵达事发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2) 向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本搜救力量的名称、位置、出发和抵达时间等信息;

  (3) 抵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4) 保持与现场指挥的通信联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4.3.4 搜救行动中止

  受气象、海况、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海上搜救行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搜救可能严重危及搜救人员、船舶、飞机、设施等自身安全的,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海上搜救行动。

  中止条件消失后,应当立即恢复搜救行动。

  4.3.5 搜救行动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终止海上搜救行动:

  (1) 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搜寻完毕;

  (2) 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 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4.4 信息发布

  4.4.1 一般或较大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上海海事局负责。

  4.4.2 重大或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上海海事局提供发布口径,市政府新闻办予以配合。

  5 后期处置

  5.1 获救人员安置

  获救人员一般由船舶、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船舶登记所在地政府负责安置。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要协助配合外国或港澳台获救人员的安置,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为获救人员的出入境手续办理提供便利。必要时,由市民政局给予救助和临时安置。

  5.2 遇难人员处置

  由民政部门处置遇难者遗体,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和市台办要协助配合外国或港澳台遇难人员的处置。对死因持有疑义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单位、个人的委托进行检验。

  5.3 船舶、民用航空器残骸打捞

  现场处置后需要对船舶、民用航空器残骸进行打捞的,可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打捞。需要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的,由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提供便利。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对搜救行动进行安全防护工作指导,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要及时协调解决。涉及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搜救行动,要做好搜救人员的现场出入登记、医学检查等防护工作。

  6.2 应急资源保障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建立海上搜救应急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上海打捞局所属船舶、飞机,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上海海警总队和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经贸船务有限公司等所属船舶,以及其他可以用于海上搜救的船舶、设施和民用航空器。

  6.3 通信保障

  6.3.1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各成员单位要配备保障海上搜救行动的通信设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中,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搜救行动的通信方式。

  6.3.2 上海海事局要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优先安排、指配海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等工作。

  6.4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协调医疗救治机构对伤员进行全力救治,并根据需要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和指导。必要时,派出医务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医疗救治。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维护事发海域沿岸陆上区域的治安秩序,或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治安保障。

  6.6 经费保障

  按照《上海市海上搜寻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报备

  上海海事局负责将本预案报交通运输部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行动依据。上海海事局根据本预案,按照海上突发事件类别,制定搜救实施方案。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相关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海上搜救支持方案,并抄送上海海事局备案。

  7.2 预案修订

  上海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上海海事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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