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内河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控制应急事态发展,提高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内河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上海市航道条例》、《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预案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响应、属地为主;依法处置、科学高效;联防联控、资源共享。
1.5 风险评估
本市有内河航道120条,部分航道与黄浦江对外开放水域和苏浙两省内河航道相连。航道里程近1600公里,部分航道水流急、潮位差大。内河有码头泊位759个,绝大多数为建材码头,此外还有危险品码头、旅游船码头和渡口等。年进出本市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约60万艘次,可能发生碰撞、起火、人员落水、搁浅、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本市内河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上海市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运应急委),是市委、市政府领导本市内河交通事故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决策和部署本市内河交通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
2.2 工作机构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内河交通事务的职能部门,是处置内河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市内河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
本市其它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1),根据本市内河交通事故处置需要履行相应职责,共同实施本预案。
2.3 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依照“统一接警,分类处警,社会联动”的原则,作为本市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指挥平台,承担本市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求助报警的先期处置和指挥。应急联动中心根据内河交通事故的实际需要,组织、协调、调度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对事故进行联动先期处置。
2.4 指挥机构
2.4.1 应急处置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视情设立市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部”),对本市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2.4.2 现场指挥部
根据内河交通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由市交通委和事发地区政府共同在事发现场或附近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5 专家机构
市交通委应建立由相关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内河交通事故专家库,为内河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本市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必要时从专家库和(或)其它相关渠道确定专家,成立内河交通事故专家组,并与其它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共同为本市内河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信息
内河交通事故预警信息是指可能诱发或导致内河交通事故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信息、交通事故信息、交通管制信息等。本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内河交通事故预警信息的搜集。
3.2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市交通委对搜集或接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对符合预警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相关主体发布或转发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可通过北斗平台、AIS平台、手机信息、船舶报告平台、巡航宣传等方式发布。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并做好督促检查。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或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内容
本市内河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发展态势、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港口航道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危化品等潜在危险情况、现场救援及处置情况、急需的救援及处置要求等。
4.1.2 报告程序与时限
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按照事故等级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应立即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并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应在事发后立即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并在信息报出后5分钟内通过电话确认;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其它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待条件许可时补充。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当事方及所属单位负有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应及时将事故信息及所需应急力量通知有关联动单位,并协同市交通委、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联动单位对内河交通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同时,初判事故等级,掌握和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3 应急响应
4.3.1 响应等级
本市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内河交通事故。其中:
(1)Ⅰ、Ⅱ级响应由市应急联动中心、市交通委报请或由市政府直接决定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2)Ⅲ、Ⅳ级响应由市交通委直接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3.2 Ⅰ、Ⅱ级应急响应
市城运应急委、市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应密切配合,协同应对,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力量和资源,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1)应急处置指挥部对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实施统一指挥。
(2)市交通委与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共同设立现场指挥部。
(3)迅速了解事故情况,进行初始评估。
(4)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
(5)组织应急队伍抢险。
(6)区政府迅速组织本地区应急队伍参与和配合抢险,必要时,动员群众支援抢险救援行动。
(7)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对事故发展的研判和对救援力量的需求,组织实施更大规模的应急处置行动。
4.3.3 Ⅲ、Ⅳ级应急响应
市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密切配合,协同应对,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力量和资源,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1)了解事故情况,进行初始评估。
(2)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
(3)组织应急队伍抢险,并依托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组织、指挥、调度各应急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抢险。
(4)视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调整应急方案。区政府迅速组织本地区有关应急队伍参与和配合抢险。必要时,组织动员群众支援油品泄漏事故处置工作。
4.4 指挥协调
本市内河交通事故需启动多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进行处置的,分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由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
4.5 信息发布
对一般、较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市交通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对重大、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市交通委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做好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相应政府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市、区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清理、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纠纷等善后事宜。
市交通委负责事发水域碍航物的清除,保障通航水域畅通。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关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5.2 救助与补偿
市应急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
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依法征用、参与应急抢险的企业、个人所消耗的物资、设备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3 调查与评估
市交通委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必要时,视事故性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认定事故责任人以及其它相关事宜等。
环保、水务、农业等部门分别对受污染水域、饮用水受影响情况、渔业生态资源损害情况进行检测评估,确定危害程度并制定水域水质及渔业生态资源恢复工作方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本市承担应急通信保障的相关电信企业,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调度,保证事故现场应急通信畅通。
6.2 队伍保障
市交通委和相关区的交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单位(附件1)组建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参与一线应急抢险和指导实施应急处置。
6.3 物资及经费保障
根据“事权、财权分级负担”原则,各级政府和专业部门应保障属地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调拨、更新和生产,并做好相关预案和保障计划。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明确具体的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等。应急物资、应急奖惩、应急队伍建设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6.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设施、人员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等活动。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部门及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救援工作。
7 培训、演练与奖惩
7.1 培训
市交通委和区交通主管部门制订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应对内河交通事故能力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7.2 演练
市交通委和区交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提升综合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7.3 奖惩
对在参加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委负责编制和解释。
8.2 预案修订
市交通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交通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