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本市重大植物疫情,控制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和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疫情分级
按照重大植物疫情的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重大植物疫情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3.1 Ⅰ级重大植物疫情
发现从国外、市外传入本市或本市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极大、特别危险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市5个以上区新发现1例以上有特大危险性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特别重大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在本市5个以上区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万亩以上连片或跨区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3)农业农村部或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植物疫情。
1.3.2 Ⅱ级重大植物疫情
市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市3个以上、5个以下区新发现1例以上有重大危险性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在本市3个以上、5个以下区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5000亩以上、1万亩以下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植物疫情。
1.3.3 Ⅲ级重大植物疫情
市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市2个区新发现1例以上有较大危险性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在本市2个区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3)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较大植物疫情。
1.3.4 Ⅳ级重大植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市1个区新发现1例以上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
(2)在本市1个区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造成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3)市或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一般植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重大植物疫情,以及发生在本市周边且有可能影响本市的重大植物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快速应对、密切协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市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2.3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Ⅲ级、Ⅱ级、Ⅰ级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视情成立市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领导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置现场工作、疫情防控、后勤保障、信息发布等若干行动小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4 职能部门
市农业农村委是市政府主管重大植物疫情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重大植物疫情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市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和防疫工作,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负责制订重大植物疫情预防、预警、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必要时,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方案。
(3)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搞好紧急调拨农药、药械等应急防控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保证应急处置有关响应快速、有效进行。
(4)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成立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建议,组织并检查、督导重大植物疫情封锁、消灭和控制的实施。
(5)组织对重大植物疫情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6)承担本市重大植物疫情结束后的疫情日常管理工作。
(7)承办农业农村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专家咨询机构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
3.1.1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消灭”的原则,利用市、区两级重大植物疫情监测系统,对有害生物开展普查,并进行动态监测。
3.1.2 由市、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海关、林业等部门组织开展重大植物疫情监测,加强重大植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顺利开展和监测质量。
3.1.3 市、区农业农村委执法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植物及其产品开展日常检疫执法检查。市、区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疫情监测、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市场检疫。
3.1.4 由市农业农村、林业和海关等部门加强国内外重大植物疫情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3.1.5 重大植物疫情监测主要包括:
(1)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扩散和危害情况。
(2)可能携带检疫性和外来有害生物的植物及其产品在本市种植、调运情况。
(3)新传入或新发现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以及对农业生产、生态、社会经济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影响。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根据重大植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重大植物疫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市政府决定或授权,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重大植物疫情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视重大植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作出调整。其中,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前应当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3.3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市农业农村委和疫情发生地区政府根据重大植物疫情的特性、预警级别和相应职责,迅速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有关防疫单位、防疫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3)根据可能发生的疫情等级、处置需要和权限,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重大植物疫情威胁的警告,宣传疫情应急防护知识。
3.4 风险防控
3.4.1 受疫情威胁区要保持并加强与疫情发生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疫情信息;开展疫情监测、调查和预防控制及防疫知识宣传,组织搞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力量和资源的准备,防止疫情传入、发生和扩散。
3.4.2 当外省市发生重大植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市风险,由市农业农村委视情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实施预防和处置。组织专家加强疫情传入风险评估,及时发布警示或通告;加强对从疫区输入的高风险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的检疫监管,禁止未经检疫货物进入本市,发现疫情及时处置;组织对疫区输入货物在本市的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视情禁止从疫区输入相关植物及其产品。
3.4.3 当境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市风险,海关要采取相关紧急预防措施,并及时发布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及通报
4.1.1 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及其隐患,相关单位与个人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或疫情发生地区政府报告,也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110”报告。报告内容可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生疫情的植物种类、品种、来源、症状,受害植物数量(面积),是否危及人员生命健康,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等。
4.1.2 市农业农村委、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疫情确认后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重大植物疫情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对Ⅰ级重大植物疫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市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报告。
4.1.3 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市农业农村委要与毗邻省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区政府、上海海关等加强协作,并根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准备。
4.2 响应等级
本市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植物疫情。当出现跨区域、大面积重大植物疫情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3 应急处置
4.3.1 发生疫情的单位、乡镇、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相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处置,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防止和减少疫情的人为和自然扩散,控制疫情发展。
4.3.2 Ⅳ级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分析调查植物疫情及其发展趋势,组织开展疫情调查、监测和处理,进行疫情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3 Ⅲ级、Ⅱ级、Ⅰ级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全力以赴,立即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及时赶到疫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一旦疫情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处置。
4.4 疫区与保护区划定
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或需要长期防控且需要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由市农业农村委提出划定方案,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5 信息发布
4.5.1 Ⅳ级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4.5.2 Ⅲ级、Ⅱ级、Ⅰ级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提供发布口径。
4.6 应急结束
4.6.1 终止应急响应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响应:
(1)在疫情被消灭后的本生长季节内或1年内,疫情发生地未发现新的疫情;
(2)短期内无法彻底消灭,但疫情发生地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本生长季节内或1年内能稳定在较低危害水平。
4.6.2 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4.6.2.1 Ⅳ级重大植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
4.6.2.2 Ⅲ级、Ⅱ级、Ⅰ级重大植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视情终止相应应急响应。
4.6.3 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根据发生省市政府或有关国家、地区官方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经重大植物疫情专家咨询组确认并提出报告,由市农业农村委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4.6.4 对短期内无法彻底消灭的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委制定长效控制方案,继续采取检疫、封锁、控制和消灭等措施,并加强相关疫情的日常管理。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生产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根据植物疫情发生特点,及时指导发生地企业和农户更换非寄主植物,保障生产。重大疫情被消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等限制性措施,指导发生地区迅速恢复生产。
5.2 社会救助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市民政局指导疫情影响区做好对符合相应救助条件的受灾户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5.3 灾害补偿
市农业农村委对发生重大疫情及时组织制订灾害补偿标准,报请批准后实施。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补偿规定,对在消灭或防止重大植物疫情传播中遭受损失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偿。
5.4 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防治与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有关区政府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2 物资保障
市农业农村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检测试剂、农药和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消毒设备等。
6.3 经费保障
依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6.4 治安保障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与疫情发生区政府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与疫情消灭,维护疫区社会稳定。
6.5 科技支撑
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加强疫情调查、评估、趋势预测等技术研究。提高重大植物疫情检疫与控制、初始种群的野外监测与种群大面积暴发危害的检测技术。建立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危险性外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系统,确定重大植物疫情高、中、低风险管理名单。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7.2 预案修订
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报备
市农业农村委将本预案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预案,是本市处置重大植物疫情的行动依据,各区政府和本市相关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订重大植物疫情处置的配套实施方案,定位为本预案的子预案,抄送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2024年5月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