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废止《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沪府令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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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杨雄

2014年10月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4年10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为此,市政府决定,废止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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