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版)
字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本市已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助行动,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由本市汇总统计灾情的区域应急救助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及森林火灾等。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响应、联动应对,以人为本、快速救助。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指挥机构

  Ⅱ、Ⅰ级响应等级灾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本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或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市领导确定,副指挥长或副组长由市民政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分管领导组成。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2.4职能部门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职能部门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应急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备灾规划;

  (2)与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

  (3)及时做好灾情的统计和报送,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统一对外发布自然灾害损失和救助情况;

  (4)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本市应急救灾物资和资金保障工作,并争取国家支持;

  (5)根据受灾情况和应急救助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

  (6)组织开展灾时宣传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指导受灾区县政府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搞好灾民的转移、安置与安抚,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遗体;

  (8)灾情稳定后,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重建和心理援助;

  (9)承办民政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助事项。

  2.5专家机构

  市民政局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专家咨询组,为本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灾害预警响应

  市民政局根据本市气象、水务、海洋、地震、规划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通报的有关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区县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及协议储备单位提前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启动与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指派人员组成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及相关单位报告通报预警响应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民政局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镇)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等,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统计上报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灾情报告

  依托现有的灾情会商机制,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相关区县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区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政府和民政部报告。其中,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灾情,必须立即报告,对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4.2信息发布

  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电视、广播、政务微博、微信、互联网、报纸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当自然灾害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5.1启动条件

  5.1.1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30户以上150户以下。

  5.1.2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50户以上300户以下。

  5.1.3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300户以上3000户以下。

  5.1.4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人以上;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5.2启动程序

  5.2.1Ⅳ、Ⅲ级响应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决定启动Ⅳ、Ⅲ级响应,并向市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或市政府报告。

  5.2.2Ⅱ、Ⅰ级响应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根据市民政局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决定启动Ⅱ、Ⅰ级响应。

  5.3响应措施

  在相关受灾区县政府先期组织开展救灾和应对工作的基础上,市民政局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5.3.1Ⅳ、Ⅲ级响应措施

  (1)迅速组成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联合工作组,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紧急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2)根据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3)紧急调拨市级生活救助物资;

  (4)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

  (5)做好灾民疏散安置;

  (6)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3.2Ⅱ、Ⅰ级响应措施

  (1)迅速成立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统一指挥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灾害救助行动;

  (2)紧急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根据需要,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3)紧急调拨市级生活救助物资,并根据需要,请求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予以支援;

  (4)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深入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心理抚慰等工作;

  (5)根据需要,商请驻沪部队和武警参与自然灾害救助行动;

  (6)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并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采取多种方式滚动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等信息。

  5.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Ⅳ、Ⅲ级响应终止由市民政局决定;Ⅱ、Ⅰ级响应终止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决定。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搞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信贷及优惠政策的制定等。教育、卫生计生、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以及水利和供水、供气、供电、交通、通信等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农业部门下拨灾后恢复生产所需柴油、化肥等物资,并提供技术指导。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及相关区县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区两级财政、民政部门按照《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区县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在尊重群众意愿和评估核定的前提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并由相关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市民政局根据相关区县提出的申请和评估核定结果,按照本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

  6.2.2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民政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抽查、督查和绩效评估。

  6.2.3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6.2.4市、区两级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7.1.1各区县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7.1.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市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在本市现有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基础上,市民政局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继续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逐步建立市、区、街(镇)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全面提升本市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和管理水平。

  7.2.2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储备满足实际需求的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签订救助物资代储代供以及非常时期扩大特需生产协议,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市民政局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本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托公众通信网络,全力为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提供应急通信支撑。

  7.3.2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加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市、区、街(镇)三级应急救助通信网络,确保本市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7.3.3市民政局建立自然灾害基础数据库,搜集和掌握易发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地形地貌、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数据资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及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保障。

  各区县政府会同市民政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有效利用学校、公园、广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人员保障

  7.5.1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对自然灾害的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救助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7.5.2民政部门要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形成覆盖市、区、街(镇)、居(村)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市民政局要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科技保障

  市民政局要依托国家北斗导航系统应用示范建设和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减灾应用示范建设,建立灾害监测系统、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继续完善社区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8预案管理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2预案修订

  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3预案报备

  市民政局负责将本预案报民政部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行动依据。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市民政局备案。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相关单位及职责

  附件

  相关单位及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监督管理灾时价格,稳定市场供应。

  2.市商务委:组织救灾所需的粮食、食品等生活物资的供应,确保市场稳定。

  3.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资金。

  4.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5.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质量技监局:协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质量把关检验工作。

  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所属检验机构做好灾区食品、瓶(桶)装饮用水、药品等救灾物资的安全检验工作。

  8.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

  9.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0.市交通委:制定灾后交通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检查、落实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交通设施的安全措施;协调铁路、民航、港口等抢修被破坏的铁路、公路、水路、空港及有关设施,迅速恢复交通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组织运输队伍,配合有关部门疏运应急救助人员、应急抢险物资和受灾人员。

  11.市经济信息化委:搞好受灾企业的灾情核实和上报,帮助企业开展重建和恢复生产;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12.市教委:协调灾区各级各类学校的防灾减灾,按照所在地政府要求,组织制订和实施有关应急避险计划,恢复灾后正常教学秩序,协助搞好校园校舍教科设施的恢复重建。

  13.市农委:搞好农业灾情统计,指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14.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组织、协调灾后水务设施的修复;负责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及有关信息发布。

  15.市地震局:做好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并协助应急救助。

  16.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提供救灾气象保障,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

  17.市科委: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8.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组织协调灾后燃气设施的修复工作。

  19.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20.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1.市网信办:做好网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管理。

  22.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23.市电力公司:抢修灾区的被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