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要物资应急保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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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所需重要物资应急保障能力,保证应急处置所需重要物资迅速、高效、有序地调度与供应,建立协调一致、高效快捷的重要物资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物资储备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细则》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情况下重要物资应急保障工作。本市支援外省市应急物资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本市突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处置行动,按照《上海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和区县物资储备三级储备,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物资的储备、更新和日常管理等。

  1.4.2 条块结合,协同保障。整合全市各方面应急物资保障资源,必要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重要物资储备应急保障体系在处置突发事件和战时的状态下反应迅速,保障有力。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承担。

  2.2 工作机构

  2.2.1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储备领导小组”) 负责常态下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品种数量的确定、承储企业的落实、储备商品的动用、补贴费用的核拨,以及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根据市应急委的要求,负责及时调用相关储备商品,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保障。

  2.2.2 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单位

  公安(消防) 、水务、卫生、海事、建设、交通、质监、安监、电力、环保、农业等各灾种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为本市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各专业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和日常管理;在应对本领域突发事件过程中,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用相关应急物资储备,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保障。

  2.2.3 区县政府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搞好本区域应急物资储备、更新和日常管理;在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过程中,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用相关应急物资储备,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保障。

  2.2.4 市物资应急保障组

  一旦本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依托储备领导小组工作架构,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可视情成立市物资应急保障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市物资应急保障组组长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并可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等级和应急救助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市物资应急保障组设置地点,按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执行。

  2.2.5 相关单位及职责

  (1)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进行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确保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调得动、用得上;会同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应急物资保障;做好市场价格监控工作。

  (2) 市商务委。组织、协调和落实本市储备重要商品的调用;做好相关商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3)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协调和落实本市应急物资的生产和筹措;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能力储备和相关信息。

  (4) 市财政局。负责物资应急保障行动的资金保障;根据市应急委物资应急保障需要,筹措安排所需资金。

  (4) 市审计局。监督、审核物资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必要时,参与市物资应急保障组工作。

  (6) 市民政局。做好社会捐助物资的使用和管理。

  (7)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交通组织和运输力量的调配,组织应急物资调运。

  (8)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物资应急保障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9) 上海铁路局。负责应急物资铁路运输的运力调配和运输组织。

  (10) 民航华东管理局。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空运保障。

  (11) 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根据各自章程,对相关储备物资进行管理和使用;必要时,依法参与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3 常态管理

  3.1 三级储备

  本市建立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区县物资储备三级重要物资储备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定期检查、备案制度,定期组织储备目录评估和物资更新,并将相关储备信息数据接入市应急平台。

  3.1.1 储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日常管理,重要商品储备目录应报市应急委备案。

  3.1.2 各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要切实做好物资应急保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建立健全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特别是防汛防台、公安消防、公共卫生、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轨道交通、供电事故、环境污染、动植物疫情等灾种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的物资储备数据信息系统。

  3.1.3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区域突发事件特点,建立完善本区域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物资应急保障工作机制。

  3.2 监测预防

  3.2.1 储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监测、收集和研判,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按照各类突发事件的特征和防范、处置要求,主动研判应急物资需求,及时做好物资应急保障准备。

  3.2.2 本市一旦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或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号,储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各区县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物资应急保障准备:

  (1) 开展重要物资需求评估,及时补充必要的物资储备;

  (2) 检查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视情做好增加生产准备;

  (3) 与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获取物资应急保障需求;

  (4) 调集、筹措所需物资、运输工具、人员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做好后续准备;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 应急保障行动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要落实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加强协作,并根据重要物资应急保障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开展重特大突发事件物资应急保障行动的,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委办公厅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 口头报告,2小时内向市委办公厅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 书面报告。

  4.2 分级保障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突发事件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要尽力组织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保障。

  根据物资应急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本市重要物资应急保障等级分为两级:Ⅰ级和Ⅱ级,并可及时做出调整。

  4.2.1 Ⅱ级应急保障

  当突发事件影响范围集中,事态比较严重,需要动用区县物资储备、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应急保障,启动Ⅱ级应急保障。

  (1) 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本区域(领域) 物资应急保障预案,组织调用本区县物资储备或本部门物资储备开展应急保障。

  (2) 如实物储备难以满足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掌握的信息,协调有关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生产和组织货源,保障应急处置行动。

  (3) 事发地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重要商品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投入应急处置行动。

  (4) 按照逐级动用的原则,组织调用区县物资储备、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当本区县、本部门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组织应急物资调剂互助。必要时,可报请市应急委协调。

  (5) 应急保障情况应及时报市委办公厅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 及储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4.2.2 Ⅰ级应急保障

  当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波及全市范围,事态严重,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成立市物资应急保障组,启动Ⅰ级应急保障。

  在市应急委、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市物资应急保障组统一组织、协调本市物资应急保障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1) 在市物资应急保障组的统一指挥下,全面整合、合理调配和调用全市应急物资资源。

  (2) 在市物资应急保障组的统一指挥下,各相关单位共同负责协调有关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储备和商业库存,并及时安排运输,确保应急物资供应。

  (3) 根据应急物资保障需要,各相关单位在市物资应急保障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协调有关生产企业组织应急生产,及时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4) 必要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重要商品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投入应急处置行动。

  (5) 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物资应急保障组可向国家有关部门或兄弟省市提出物资援助请求。

  (6)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物资应急保障组会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迅速组织应急物资进口,满足物资应急保障需要。

  4.3 应急保障结束

  4.3.1 Ⅱ级应急保障结束

  事态得到控制后,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终止Ⅱ级物资应急保障行动,转入常态管理,并及时做好物资动用情况的统计上报。

  4.3.2 Ⅰ级应急保障结束

  事态得到控制后,由市物资应急保障组提出,经市应急委、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终止Ⅰ级物资应急保障行动,转入常态管理。市物资应急保障组要及时将物资动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市应急委、市应急处置指挥部。重大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 补充更新

  储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各区县政府要会同承储企业,做好本级储备物资应急动用后的补充更新工作。同时,在组织需求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完善物资储备目录,加强物资保障能力。

  因应急抢险需要,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物资、运输工具的,经评估后,对被征用单位或企业给予合理补偿。

  5.2 调查评估

  经市应急委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授权,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会同事发生地区县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重要物资应急保障行动进行调查、评估和核实,并及时将调查与评估结果报告市政府。

  5.3 信息发布

  市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做好必要的重要物资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工作。

  6 协同保障

  6.1 重点联系企业制度

  工业和商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应急物资分品种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加强与重点联系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库存水平等有关情况,建立动态数据库,形成重要物资应急保障快速反应机制。

  6.2 信息储备保障

  市有关部门要对本市未储备及不具有生产能力的重要物资进行梳理,建立非储备物资信息库,拟定必要的紧急支援、采购及备勤意向或协议,确保物资快速到位。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编制相应应急物资运输保障预案,保证应急情况下应急物资的运力供应和运输组织。

  6.4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市相关电信企业的组织协调,保证重要物资应急保障行动的通信畅通。

  6.5 技术保障

  储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各区县政府要依托已建立的市应急平台系统,不断完善信息资源的集成与共享,实现对储备物资的分级管理、科学决策和合理调度。

  6.6 资金保障

  6.6.1 对重要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6.6.2 重要物资应急保障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和相关预案,分级负担和安排。属于市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属于区县事权的,由区县政府负担。

  6.6.3 根据《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各级财政部门对重要物资应急保障的经费,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核拨。市财政对同级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拨付手续;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和调度手续;紧急情况下,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6.6.4 其他相关应急处置所需费用,参照?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等预案和规定执行。

  6.7 社会秩序保障

  公安、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据各自职责,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社会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应急处置工作和物资保障行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7 监督管理

  7.1 演练

  储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各区县政府等要协调相关协同保障单位,适时组织突发事件重要物资应急保障演练,演练结束后,要认真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预案。

  7.2 奖惩

  7.2.1 对在重要物资应急保障行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7.2.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重要物资应急保障预案。

  8.1.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评审和修订,并在修订后报市应急办审核。

  8.1.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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